文/王苏燕 肖艳
24份借条与调解书
文/王苏燕 肖艳
2017年6月15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收到江阴市法院寄送来的3份再审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分别对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为原告,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定再审。江阴市检察院办理的张丰、郑海涉嫌的24件虚假诉讼案件,已有4件向江阴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3份已被江阴市法院采纳,剩下的20件也正被民行检察官一点点挤出虚假成分。
2016年3月,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信箱里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本地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海为逃避债务,捏造事实,虚构了多起诉讼,导致他人债权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该举报信经检察长审阅后,交由民行科负责查办。
民行科科长方静看完举报信发现,该举报内容可信度高,叙述事实前后统一,且场景描述详细,认为被举报人郑海与其大舅子张丰涉嫌虚假诉讼可能性大,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必须先受理案件,尽快到法院调卷,以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讨论会上,大家一致认为该案应马上受理并初查。
随后,民行科办案人员带着查阅手续前往江阴市法院调取了以轻工公司为被告的所有案卷。初审案卷后发现: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江阴市法院受理了以轻工公司为被告的24起民事诉讼案件,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均属民间借贷纠纷或货款纠纷,均以调解结案。但是,除了以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中附有银行往来账单外,其余23个案件中的主要证据都只是借条或公司对账函,而且都以现金交付。其借条格式如出一辙:“今借到某某人人民币××万元整。借款人:轻工公司郑海,并加盖轻工公司公章。”以上这些特点让办案人员怀疑,这很可能是一起连环虚假诉讼。
方静研究起这些借条,发现借条格式一样,所用纸张都是A4纸,她认为借条的真假可能是本案的突破口,有必要委托司法鉴定,为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拓宽思路。于是,她一方面将此案委托南京市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另一方面,带领民行办案人员继续调取补充材料。
方静又从法院调取了以轻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海和妻子张红为被告的所有执行案件,并前往法院执行局了解相关执行情况。原来,2015年6月,江阴市法院已启动对轻工公司的拍卖程序,11月27日启动第一次司法拍卖,轻工公司资产价780.27万元,这次拍卖流拍;2016年1月6日第二次司法拍卖以673万元拍卖成功。相关证据显示,买受人为B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郑海的大舅子张丰。
2016年4月29日,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载明:送检的案卷中多份借条、对账函中的印文、手写字迹形成时间基本一致,其中还有两个案件中的借条系同一张纸对折裁切形成。鉴定意见显示多份借条手写字迹形成于同一时间,24个案件中借条落款时间从2013年至2015年,跨度三年之长,同一张纸形成的两份借条时间也相隔两年多,借条书写时间与借条实际落款时间不可能一致。这说明,借条必然是后补或伪造。
随着调查深入,案件情况愈显复杂,但同时也促使办案人员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办案人员初步认定,轻工公司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郑海伙同其大舅子张丰伪造了多份借条,企图转移公司资产。同时,张丰还以B公司的名义买下轻工公司的资产,再交由郑海经营。“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案件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其中有些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考虑到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民行力量有限,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联合审查。”方静向分管检察长汇报了自己的办案思路,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根据江苏省公检法司联合制定的《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5日,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将24件案件的犯罪线索移送给江阴市公安局审查,并中止审查本案。
2016年11月11日,江阴市公安局以郑海、张丰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并开展调查。因江阴市公安机关首次办理涉嫌多人多次的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所以,在开展询问之前,民行科与江阴市公安局召开了一次案件讨论会,商榷从哪几个嫌疑人开始询问、询问方向、询问提纲等内容。通过公安机关的讯问,张丰最终交代了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案件中所涉借条确实是郑海与张丰两人商量后补的,但并非都是无中生有。24个案件中存在三种虚假情况:一是在真实的借款数额上虚增数额;二是没有约定利息的真实借款,为起诉重新约定高利息;三是已经还款的重新补写借条起诉原欠款。
因第三种情况涉及虚假金额较大,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以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为原告的三个案件都属于第三种虚假情况,涉案金额共140余万元,均是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被告重新补写新的借条请求原告去帮助起诉,并参与被告破产资产的分配。
根据张丰的供述,案件事实并非如承办人起初所预想的纯伪造,而是真实的借贷关系中夹杂着一些虚假,使得案件更难查办。“要彻底查清每个案件的虚假成分,需要很多的人力和时间,待进一步查证核实。但是,就公安机关已查明的以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为原告的三个案件,明显是虚假诉讼,应及时予以纠正。”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会上,方静科长说道。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新罪名,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理解、如何适用,同时针对该行为当中同时构成其他罪名的处理问题,尚未有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探讨的空间。
因首次适用新罪名,此案中郑海、张丰等人能否入罪,江阴市公安局内部存在不同意见。2016年12月8日,江阴市检察院主持召开关于此案能否刑事定罪的座谈会。无锡市检察院公诉处、侦监处、民行处,无锡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江阴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江阴检察院公诉科、侦监科、民行科,江阴市公安局均派员参加。
座谈会上,江阴市公安局就案件当前查办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已查明的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为原告的三个案件,嫌疑人张丰供述,其已经归还借款,共计140余万元,原始借条存放在家里,郑海知晓已还款这一事实;但嫌疑人郑海始终不承认其知晓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的借款已经被张丰归还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在张丰家中搜查出以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为借款人的三张借条。
因案件事实基本都来源于口供,而且郑海供述不知晓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事实,对于此案中郑海、张丰等人能否入罪,存疑较多,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会上公检法三家针对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犯罪构成、侵害的法益、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本案中张丰、郑海等人是否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同时检法两家还对公安机关后续证据的补全、侦查的方向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16年12月25日,江阴市公安局对嫌疑人郑海、张丰取保候审。
2017年3月1日,江阴市检察院恢复了某电梯公司、翟华、刘良的案件审查,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于3月10日分别向江阴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5月12日,又一起案件已查证属实,原告为杜忠的案件,借款本金只有14万元,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借款本金为29.5万元,属于第一种虚假情况,在真实的借款数额上虚增数额。因案件涉及数额较大,6月8日,江阴市检察院就此案再次向江阴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江阴市检察院发出多份再审检察建议后,因是系列案件,引起了江阴市法院对此案的高度重视,法院院长指示,法院内部必须对此案进行彻查。经领导指示,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主动邀请民行科办案人员座谈,相互沟通该案目前的进展情况,并着手开展自查。
2017年6月15日,江阴市法院采纳了江阴市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对以江阴市某电梯有限公司、翟华、刘良为原告的三个案件裁定再审,并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17年6月21日,江阴市检察院再次询问郑海,就剩余的20个案件一件件向郑海了解具体情况。经询问,发现这些案件中除上述三种虚假情形外还存在另一新情形:现经营的B公司所欠货款结算至原生丰公司账簿上,同生丰公司所欠货款一同起诉。比如经郑海及其妻张红授意,某彩印公司把B公司所欠2万元货款添加到生丰公司对账函中,并起诉至法院。
经民行办案人员集体对现有证据进一步分析,剩余的20个案件均属于第一、二种虚假情形,而且虚假金额相对较小。
方静组织民行科全体人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一一询问剩余案件的原告,还原事实真相,并就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扩大利息的或只涉及一两万元的,可以在法院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把多出的金额去掉,在还原事实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下一步,民行科将通过不同的监督方式将这20个案件的虚假情形厘清,并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解决。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