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如何
人,有男女之别、高矮之差、美丑之分,也有健康迥异、水平悬殊、区域不同等,但人的尊严应当受到平等维护,权利应当受到平等尊重,这不仅关乎一个人的尊严问题,更关乎一个人生存问题的就业方面。
不可否认,有些职业因职业本身的特点,确实不适合某些特定的群体,企业在招聘、用工过程中,设置一些特殊的条件将不适合职业的特定群体排除在外也无可厚非。然而,一些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为了谋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是出于企业管理者的个人喜好,人为设置对职业本身没有太大影响,甚至是毫不相干的额外条件,提高入职就业门槛,人为制造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已成为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一大痼疾,主要表现为: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身份歧视、婚姻歧视、学历歧视等等。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家也制定了《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反对就业歧视。然而,时至今日,就业歧视的现象依然严重。如何给劳动者们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任重道远。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