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视野中的城市社区治理与业主维权

2017-09-04 02:44常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关键词:业委会社区治理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居住方式的变迁,“社区”这一居住形式在我国大量产生,追其溯源,城市和农村中都有社区这一形态的广泛分布,但是本文主要从城市中的社区治理切入,分析国家、市场、社会三重视野下社区的发展和治理,并结合社区中业主维权事件进行分析和阐述街道办、居委会、物业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社区治理 业主维权 业委会

作者简介:常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61

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为每一位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不仅是每一位居民的深切愿望,也是我们政府应有的责任。但是单单依靠政府力量,认为“政府万能”,这个是万万不可的,所以这个美好的希冀需要国家、社会和居民三位一体的共同努力。

一、城市社区治理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社区(community)是社會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社会学者将其定义为:“由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群组成的、具有相关利益和内在互动关系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据此,可将社区具有的特征概括如下:

1.社区是一个居民社会生活共同体,辖区内居民是社区的主体。

2.社区是一个地域性社会实体,具有一定的地理边界。

3.社区是一个利益相关的共同体,辖区内居民之间拥有共同的利益,具有共同的需求,面临共同的问题,因而会形成共同的生活方式、心理认同和价值取向,并由此产生认同感和归宿感。

4.社区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体,辖区内居民因居住于此而产生社会交往,形成相互依存、互助互惠的内在互动关系。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城市社区的治理对于城市本身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功能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联接。一个小区往往是由不同的居民组合而成,这些居民往往来自不同的职业,甚至来自不同的家乡,每个家庭的经济实力有时也相差甚远。所以此时这个小区就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社会连接作用,将不同经济条件和社会背景的居民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

2.社会参与。一个小区作为一个整体,将分散的住户连接起来,大大加强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力量,使得他们的社会主体情感变得更强烈,可以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遇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有更加坚强的后盾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经济发展。城市中社区所在之地,周围必将围绕着便利的商店、菜场、学校以及医院,这些功能性服务产业的聚集,势必拉动此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一个功能健全的社区对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也起着拉动和促进作用。

不论是从地域经济发展角度还是从居民自身差异角度来看,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相比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明显城市社区治理要更为复杂。现代城市社区的治理,实质上是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居民三方的共同管理,并非是政府的绝对管控和统治,现代的社区治理中,“居民自治”的程度大大加深,业主们的自我管理的意识大大提高,想要自己把握主动权和管理权,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街道办、居委会的存在下,物业、业委会也相继产生,造成政府、社区和业主三方主体鼎立。

(三)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政府、社区以及业主三方主体的出现,虽然可以产生一定的相互督促和制约,但因为三者之间权力的不明晰,造成了三方主体之间权力的重叠,机构的冗杂,然而需要承担责任时,则相互推诿,找不到真正追责的主体。“一方面,政府超权行使权力,大量介入应当由社区居委会或者社区服务组织管理的事物;另一方面,政府又放弃了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行使好自己应有的职权,管住、管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政府权力之手延长到社区,干预社区工作,将本来的指导关系变成领导关系,对社区工作指手画脚甚至横加干涉。但往往这些工作不过关时,业主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时,政府部门又将责任推还给社区。

二、城市业主维权

当前文中所述问题产生时,如居民的合法权益受损,而政府部门和社区之间推卸责任,造成居民无法找到真正责任主体,此时业主就需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维权。

(一)业主维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1.业委会概述

当业主想要维权时,单个业主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就需要一个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根据《物权法》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所以,有些社区会选择成立自己的业委会。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诞生、成长和发展在我国大约有二十来年的历史。这种组织形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从香港引进而来,最初被称之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且只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零星出现过,数量极为稀少。 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社区的繁荣,业委会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其承担的责任和功能也越来越大。

2.国家、市场、社会三重角度下的业委会研究

业委会的存在,与国家、市场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既对立冲突,又友好合作。就国家角度而言,在居民和政府之间有权利冲突时,作为业主代表的业委会就需要站出来与政府协商来争夺权利,此时两者之间必然是冲突关系。而当政府要保障居民权利,为居民谋福利的时候,业委会又起到了很好的上传下达的作用,作为桥梁,使得政府与居民之间能形成良好的关系;就市场角度而言,当二者间有利益纠纷时,业委会的市场必然对立状态,典型表现在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的冲突对抗。而当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形成良性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共同为业主服务时,二者又呈现友好合作的关系;就社会角度而言,如果业主们能通过业委会合法稳定的维权,则合作关系大于冲突关系,如果维权手段不合法或过于激烈,造成一部分社区的不稳定,则会呈现冲突状态。

(二)业委会在业主维权中的地位与作用

与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相比而言,业委会的地位和角色更像是业主的代言人而非业主的领导者,是业主们选出自己的代表为自己发声,为自己主张权益,通过这样的形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而与物业相比,物业的“服务型”和“顺从性”的成分更多一些,而业委会则属于“自己选出代表管理自己的事物”,所以,更多的是自己执行自己的决议,没有服从和命令一说。

所以,业委会被称作“业主的代言人”、“民主法治的象征”。业委会的成立,可以有效的监督物业,使其更好地为业主们服务,如果出现问题则及时纠正,若持续不改,业委会也有权辞退旧的物业,更换新的物业。同时,在遇到居委会等政府部门要剥削和侵占业主权利时,业主们也能通過业委会来进行合法有效的维权,并不再是过去分散无效的状态。

三、社区治理的规划和展望

随着城市社区的发展,业主的维权意识增强,社区的有效治理、稳定治理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不能否认,通过业委会等社区内部组织,已达成有效的居民自我管理和组织,使得我国现在社区治理初现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我国的社区治理还有很多的不足需要完善。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行政立法

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法可依永远是解决问题的首要。在社区治理层面上,当然也需要制定适合现阶段社区发展的相关立法,同时,将已有的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法律进行完善。只有良法可依,我们的社区治理才会有新的突破方向。

我国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都规定了城市业主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也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了业委会的自治地位。但是,有关于社区业委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所以我们有必要加大立法力度,及时制定《社区业委会法》,在法律层面上给与业委会的合法地位进行认,也在法律层面上给业主维权行为给与保障与支持。在相关立法完善的情况下,业主以及业委会在维权过程中就会有明确的法律指导,这样有利于合法的维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过去那种静坐、示威游行的场景出现,更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提高居民自我维权、合法维权意识

在业主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单纯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有时不够及时,有时甚至会出现投诉无门的现象。所以每位居民都要提高自我维权和合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业委会等社区内部组织机构,有组织、合法有序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做到有问题及时反馈与解决,真正落实高效便民。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的给与社区内部组织以发展空间,一方面,积极发展业委会等社区内部组织机构更有利于业主的自我管理和维权,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业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不会出现乱投诉,无序维权的混乱场面;并且,通过业委会,政府等管理部门也可以更好地管理社区,减轻压力和负担。业委会作为纽带,能够很好的连接业主和政府,业主和物业。

(三)政府介入与居民自治的协调发展

想要最终建立一个和谐有序有稳定的社区,还是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指导,但是,政府的介入程度多少才合适?怎样能做到既不越权行使业委会等社区内部组织的职责,不由“管理”变为“管控”,又能很好地解决社区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好社区发展,这一直是个难题。

想要解决这一难题,最重要的就是明确政府定位,把政府的位置摆放正确,权力定义明确,形成政府管理和居民自我管理之间的协调,各司其职,并行发展,减少混乱局面。这就需要政府和业主之间互相的让步和妥协,并通过法律将最终的结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以后的准则参照适用。

四、结语

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的持续发展,并将导致社区的继续发展,所以,社区的治理依旧会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我们给与持续性的高度重视。而应运而生的业委会,也需要我们进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使其真正成为一个桥梁和纽带,解决现实社会中出现的社区问题,真正给业主们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注释:

高迎晖.行政法治视野中的城市社区治理研究.山西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

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09- 210.

陈鹏.国家、市场、社会三维视野下的业委会研究——以B市商品房社区为例.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科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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