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春雷
(厦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论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的构建
石春雷
(厦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南海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南海航线的必经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因各种非法打捞或海上建设活动的影响,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正遭受严重破坏。南海特别是存在多国主张重叠的争议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难以通过一国单独行动获得有效保护。中国与东盟国家构建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既具备基础条件,也符合国际趋势,是一种可行的保护路径。现阶段,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构建“合作保护”新机制:签署《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协定》;开展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专项普查;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上报制度;推动南海水下考古工作站及博物馆建设。
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
水下文化遗产*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水下文化遗产是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比如: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船只、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他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等。同时,公约排除了两种不属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情形,即海底铺设的管道、电缆以及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以外的仍在使用的装置,不应视为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考古、艺术等价值,为防止商业性打捞和破坏,各国纷纷将其作为文物法的保护对象。由于界定标准的不一致,各国就水下文化遗产应当具有何种程度的重要性、文化遗产的历史时限、遗产所处的水域等方面的认识存在差异。随着国际社会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国际合作,于是各国在国际层面开始制定双边、多边以及区域性和普遍性的国际公约*郭玉军:《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9-270页。。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并于2009年正式生效。这是第一部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的专门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内,临海国只拥有一定限度的管辖权和主权。各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权利主张重叠,正是目前南海大部分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争议海域充斥着激烈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争端,该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也一直处于真空状态。新形势下,中国-东盟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正在逐步拉开序幕*王琦,石春雷:《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构想下南海问题新思考》,《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1页。,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合作迎来新的契机。鉴于南海争议海域蕴含着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传统的“单独保护”模式难以遏制日益严重的破坏行为,在低敏感领域开展区域间的合作是一种符合各国需求、顺应国际潮流的可行方案。在南海争议海域构建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有利于缓解矛盾、积累信任,为南海问题的妥善化解创造良好的环境。
早在2 000多年前的汉代,史料便记载了中国人民在南海的航行和生产活动。西汉时期开辟的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南海是其中的必经之地和重要枢纽。南宋时期,海上贸易进一步繁盛,到元、明时期达到巅峰*刘锋:《南海,祖宗海与太平梦》,北京:外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2页。。南海及邻近海域是环中国海古代海洋文明繁荣的核心地区,也是近古以来东西方海洋文明的交汇地,来自欧洲和美洲国家的船舰也频繁出现在这条航线上*吴春明:《环中国海沉船:古代帆船、船技与船货》,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0页。。
由于南海岛、礁、滩、暗沙众多,分布广阔,特别是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海上航行的危险之地,海底蕴藏着丰富的历代沉船、沉物。此外,岛、礁文物不仅具有研究价值,还有着突出的政治意义,是中国水下文化遗产最为宝贵的组成之一。1974年、1975年,广东省博物馆等连续组织了西沙海域的文物调查,发现一批六朝以来的遗物,除了甘泉岛、永兴岛发掘所获为古代居住遗址外,其中近十处礁盘、沙滩上沉落的遗物都应是历代沉船的遗存。1997年以来,中国历史博物馆也曾多次组织西沙水下考古,获得了更为明确的古代沉船资料,这批资料目前尚未公诸于世。仅根据西沙礁盘、沙滩调查的文物,初步确定的沉船地点有:北礁、全富岛、珊瑚岛、南沙洲、南岛、北岛、东岛、金银岛*吴春明:《环中国海沉船:古代帆船、船技与船货》,第25-28页。。南沙群岛的考古工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两岸三地以考古学家为主进行了较为系统、科学的调查和试掘工作。中央民族大学王恒杰教授的考古调查发现,南沙海域沉船地点主要有:郑和群礁、道明礁、永登暗沙、福禄暗礁、大现暗礁、皇路礁、南通暗礁。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南海沉船量约为124艘,并且不断有新的沉船被发现。仅西沙群岛发现的水下文物遗存点就多达52处,占全国已确认水下文化遗产数量的三分之一*邬勇,王秀卫:《南海周边国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54页。。总体而言,就中国方面历年来对南海诸岛的考古调查和发掘来看,目前共发现各类文化遗产100余处,其中水下遗物点50余处,沉船遗迹20处*范伊然:《南海考古资料整理与述评》,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8页。。
除中国在南海发现的沉船等水下文化遗产外,东南亚国家在南海诸岛及周边海域也发现大量古代沉船。越南相关海域发现的沉船有建江号、头顿号、金瓯号、占婆号、平顺号等。马来西亚发现的古代中国和东南亚沉船包括:Turiang号,约1370年;南洋号,约1380年;龙泉号,约1400年;皇家南洋号,约1460年;宣德号,约1540年;兴泰号,约1550年,Desaru号,约1845年;Diana号,约1817年。印度尼西亚是目前发掘沉船最多的,其中最为著名的沉船有:印旦沉船、井里汶沉船、勿里洞号、Geldermalsen号、泰兴号等。泰国湾沉船遗址主要包括:格达岛Ko Kradad号,约16世纪;色桃邑沉船,约15世纪;郎坚岛沉船,约14世纪末;帕提雅沉船;约14世纪末;搁世浅一号,约16世纪;搁世浅二号,资料未公布;搁世浅三号,约17世纪;Klang Ao沉船,约14世纪末;苏梅沉船,约16世纪后半叶。菲律宾发现的沉船既包括中国华南地区的贸易船,也包括东南亚帆船,主要有:圣迭戈号、潘达南岛沉船、那斯特拉·赛诺拉·维达号、塔加波罗沉船、希拉奎沉船、圣安东尼奥沉船、皮托加拉沉船、勒拉沉船。根据对沉船的鉴定及对出水文物的分析,以上沉船大部分可以推测出来自中国,即使船主不明,船上也有许多中国元素*范伊然:《南海考古资料整理与述评》,第114-121页。。
上述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是目前已经调查发现的,主要类型为古代沉船,尚且沉睡海底未被发现的还大量存在,包括遗址、遗骸等。对于中国领海范围内的水下文化遗产,中国自然拥有完全的主权,无论是调查、发掘还是保护,均由中国独立完成。但南海大量水下文化遗产位于主权和管辖权受限的争议区域,倘若中国贸然单独行动,势必引起相关国家的猜忌,打破南海和平稳定的局势,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是中国有关南海主权的重要历史性证据,一旦遭受破坏,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遗憾。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多重障碍,任何单方面的行动都难以达到理想的保护效果,亟待加强区域间的合作。
(一)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正遭受严重破坏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入海底越来越便利,海底沉船残骸或水下遗址中发现的物品的利用与交易成为一项相当常见而且利润丰厚的活动。一件经过长时间盐水浸泡后被人从海底打捞起的物品如未经处理便与空气接触,可能迅速毁坏。1840年,拍卖由私人从著名的 Mary Rose沉船上发现的物品时,人们第一次注意到:发现时重达32磅的铁质炮弹,在与空气接触一定时间之后重量仅剩19磅。另外,过去一直浸泡在海水中的盐份在干燥过程中结晶,从而进一步破坏金属的结构*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资料包》(中文),http:∥www.unesco.org/new/fileadmin/MULTIMEDIA/HQ/CLT/UNDERWATER/pdf/Info_kit/Chinese%20Kit.pdf,2017年4月15日访问。。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金属身上,瓷器和木材也同样如此。没有适当保护措施的发掘很容易就变成了对艺术的破坏。
中国南海周边国家众多,有些国家经济发展落后、科学技术水平较低、法治环境薄弱,难以采取有效手段遏制盗捞行为。水下文化遗产被掠夺和毁坏,有不少令人惋惜的事例。在南海,1999年,从中国的最后几艘平底帆船之一的泰兴号上打捞出大量瓷器。该船全长60米,宽逾10米,是一家私人企业发现的,从船上发掘出30多万件瓷器,在德国的斯图加特拍卖。这艘沉船惨遭毁坏,所载的精美货物散落在世界各地。打捞者根本不在乎这艘沉船的遗存是最大海难之一的见证这一事实,当时沉船载有大约1 500人,全部随船沉入深海,比泰坦尼克号邮轮沉没时罹难人数还多*谢向荣,吴建军,章荣发:《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白鹤梁题刻原址水下保护工程》,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19页。。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海南省公安边防和文物部门投入大量精力,发现西沙海域存在有组织的团伙性盗捞、渔民群体性打捞和外国船只非法打捞等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短短几年时间,共查处盗掘西沙水下文物案件30余起*单霁翔:《联合执法 优势互补 共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在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文物报》2011年12月16日第1版。。2013年,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海南省曾联合组队赴南沙、西沙开展水下文化遗产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南海海域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面临基础工作薄弱;水下文化遗产家底不清;共享互动建设亟待提高;水下考古应用技术能力有待加强;周边国家非法掠夺等严峻形势,中国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正遭受各种形式的严重破坏*张廷皓:《开展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国文物报》2014年3月14日第3版。。
除了上述非法打捞或破坏性打捞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外,一些合法活动,比如港口建设、捕鱼、管道和电缆铺设工程等,也同样给宝贵的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朱建庚:《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页。。实践中,渔民所采用的某些作业方式可能会无意中触碰到沉船、沉物,扰乱其原本的位置分布,造成重要考古信息的丢失。
(二)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单独保护”模式存在缺陷
虽然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底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仍然有部分海域与周边国家存在权利主张上的重叠。此外,水下文化遗产的非自然资源属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专业技术的要求,各国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不协调,以及南海水域作为国际航道的水域特性和不容忽视的现有争议等,迫使周边国家必须构建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的新机制。
一方面,南海周边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参差不齐。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如果技术条件不成熟,很容易造成文化遗产遭受不可恢复的损害。同时,保护水下文化遗产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资金成本,对综合国力有一定要求,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专业性的水下考古专家也很少,而且分布不均衡,大多集中在发达国家*傅崐成,宋玉祥:《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解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受经济水平、科技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南海周边国家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能力和动力存在差异,任何国家欲凭一己之力完成这项工作都会面临巨大挑战。即使南海周边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机构将水下文化遗产打捞出水,也缺乏必要的养护人员、资金和技术,因此,寻求多国间的合作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由一国单独保护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在法律层面也存在障碍。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国内法规定不统一,会发生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权冲突(见表1)。
表1 中国和南海周边部分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立法对比一览表
首先,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只明确了自然资源的权属和管辖权问题,并未涉及水下文化遗产。而《文物法》和《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未按水域区分管辖权限,只聚焦水下文化遗产是否来源于中国。上述条例第2条、第3条规定,中国拥有在中国领海以外的起源于中国和起源不明的文物的管辖权,且对他国领海外或公海区域内起源于中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也拥有管辖权。这种只关注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的立法模式,与上表中部分国家会发生所有权和管辖权冲突,很难在南海争议海域得到落实,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其次,南海岛礁中,由东南亚国家实际占领的不下半数,特别是南沙群岛,离岸较远,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工作难以开展。加之该海域属国际航道,占世界海运总量一半以上,每年有超过4万艘船只通过*石春雷:《南海建立特别敏感海域问题研究》,《南海学刊》2015年第3期,第45页。。为保证航道安全畅通,不影响外国船舶根据海洋法所享有的“航行自由”,中国在该海域的勘查工作将十分敏感并受到条件限制*刘丽娜:《中国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第117页。。最后,从表1各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可以看到,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对水下文化遗产打捞采取公司合作的方式,允许商业打捞,这会引发更多肆意破坏和掠夺中国水下文化遗产的行为,而且相互之间很难达成共识。
除中国外,东南亚八国均为东盟成员国,中国和东盟国家山水相连、文化交融,双边关系经历了一个复杂多变、交错融合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交往隔绝,到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启对话进程,再到1996年成为全面对话伙伴,并最终在2003年建立起“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2013年10月,习近平主席提出携手建设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和中国-东盟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构想,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共赢关系迈上新台阶*陆建人,范祚军:《中国-东盟合作发展报告(2014—201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在这种宽松、和平的环境下,积极开展与东盟国家的交流,构建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具备可行基础。
(一)“合作保护”具备基础条件
尽管南海部分海域存在较大争议,但中国和东盟各国都充分意识到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来解决相关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保护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自然也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早在2002年,中国就与东盟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端,同时强调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端前,有关各方可以在海洋环保、科研、航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开展合作。虽然宣言中并未明确提及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但上述列举很多都可能牵涉到水下文化遗产,由此及彼地连带促进区域间的合作。而且,宣言中所列合作事项并非穷尽性的,不排除各方在必要时专门就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达成合作协议。
尽管有学者认为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公约》中的有关立场需要重新评估*Dromgoole,Sarah,“Reflections on the Position of the Major Maritime Powers with Respect to the 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2001”,Marine Policy,Vol.38,2013,p.116.,且中国和东盟除柬埔寨以外的成员国均未加入《公约》*Nitiruchirot, Yodsapon,“The Challenges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Null”,China Oceans Law Review,Vol.2,2016,p.244.,但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规则,《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相关制度都代表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发展方向,对中国和东盟国家国内法的完善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公约》第9条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域范围内确定了一项国际合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是:根据《公约》,各缔约国禁止其公民和船舶从事危害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各缔约国应要求其公民和船舶报告位于专属经济区内、大陆架上和区域内的遗产有关的各项发现及活动,随后通告其他缔约国;总体来说,由一个“协调国”代表各缔约国而非其自身利益,接手管理此类区域的水下遗产;缔约国对于在其领土内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其非法出口或打捞并实施扣押。《公约》的规定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构建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提供了制度范本。
(二)“合作保护”符合国际趋势
基于不同国家间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条件不均衡的现实,《公约》第19条规定了在保护与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这代表了国际社会对“合作保护”模式的认可和提倡,可为中国开展与南海周边国家间的区域合作奠定基础。该条主要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开展合作以保护和管理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查、发掘、记录、保存、研究和展出”水下文化遗产,以及在缔约国之间及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间分享有关遗产信息甚至非法遗产本身等。《公约》第21条对国际合作开展水下考古培训作出了特别规定,涉及缔约国之间在水下考古与水下文化遗产保存方面的技术培训和转让,尤其是经济水平更高的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即使是存在海域管辖权上的重叠与冲突,当事国也应当进行善意的合作,以便对水下文化遗产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傅崐成,宋玉祥:《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解析》,第189-190页。。
除了国际规则对“合作保护”制度的倡导外,国际实践中也不乏国家间进行技术、信息交流合作的事例,这些成功的合作经验同样可以为中国联手周边国家共同保护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提供借鉴。为了解决单兵作战面临的各种问题,一些双边或多边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条约开始出现。如1972年澳大利亚与荷兰《关于荷兰古沉船的协定》,1989年美国与法国政府《关于CSS阿拉巴马号沉船的协定》,2004年美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缔约了《关于“RMS泰坦尼克号”沉船协定》等。这些协定往往是为了某些特定的水下文化遗产缔结的,比如根据1989年美国与法国政府《关于CSS阿拉巴马号沉船的协定》,美国与法国政府通过协定成立一个联合科学委员会对位于法国领海内的CSS阿拉巴马号沉船进行考古探测,此协定为考古研究和历史沉船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国际合作示范。考虑到国家层次上合作的不方便和宏观性,很多国家采取经国家主管机构授权在不同国家的社会科研机构间开展合作。如中国海外交流历史博物馆与西澳大利亚海洋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作为两国合作研究和培训的部分环节,澳方考古学家曾多次访问和研究中国后周时期的一艘沉船*O'keefe,Patrick J,“Shipwrecked Heritage:A Commentary on the UNESCO Convention on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Leicester:Institute of Art and Law,2002,p.155.。无论具体的合作形式如何,强调区域间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上的合作都是一种新的国际趋势。
南海问题由来已久,短时间内无法全面解决,在南海各国重叠主张的争议海域建立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是符合各方利益、可以有效保护本国乃至周边其他国家水下文化遗产的妥善方法。从维护南海稳定局势、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现阶段可行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签署《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协定》
中国与东盟有紧密的合作关系,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在经历了“黄金十年”发展后,积累了扎实的基础,双边海洋等领域的合作也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继《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一中国与东盟就南海问题签订的第一份多边政治文件之后,2002年双方又签订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主张建立自由贸易区。此外,中国-东盟还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宣言》《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多边协议。可以看到,在南海相关问题上,中国早已参与多边机制,以此解决部分领域存在的问题。
《公约》生效后,中国和东盟国家均在积极考虑加入,但部分国家短期内很难完全禁止水下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且《公约》是一部普遍性的规则,并不一定适应各国实际。通过《公约》统一约束南海周边国家,需要等待各国一一批准加入,只能作为一种长远的选择。中国-东盟一直致力于缔结“南海行为准则”,在框架草案磋商谈判过程中,可以将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但“南海行为准则”主要关注的是南海问题的妥善解决,对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而言不具有专门性和针对性,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很难应用到实际中。因此,通过专门的区域性公约来推动南海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现阶段最为理想的合作方式,这种思路可以充分地考虑地区特点,打造最适合本地区的合作机制*林蓁:《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合作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基于建设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视角》,《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26页。。
中国可以主动承担起“协调国”的责任,积极倡导并推动与东盟签订《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协定》。中国虽尚未加入《公约》,但长期以来一直是《公约》精神和有关规定的践行者*Bingbin Lu,Shichao Zhou,“China’s State-led Working Model on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Practice, Challenges, and Possible Solutions”,Marine Policy,Vol.65,2016,p.39.。在与东盟国家构建“合作保护”机制时,应借鉴《公约》相关规定,并结合南海特别是争议海域的实际,协调各国间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实现双边或多边统一保护。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中国和东盟国家共同商议拟定,总体方向应当是在进一步细化《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功经验,同时突出地域特色。
(二)开展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专项普查
中国应携手东盟国家,尽快开展全面的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专项普查工作,廓清文化遗产资源的家底和保存情况。对于调查收集到的水下文化遗产信息,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签署《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协定》的国家,应当与其他缔约国分享有关水下文化遗产的信息,包括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和所处位置等。对于数据库资源,缔约国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使用,实现信息的交流互通。
目前,中国和东盟国家均开展过周边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但浩瀚复杂的南海海底究竟沉睡着多少文化遗产,仍是一个不解之谜。特别是南海争议海域,在过去的考古工作中为避免引起争端,各国都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并没有全面调查发掘。构建南海争议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机制,中国要联合东盟国家,共同组成考古工作组,全面铺开包括争议海域在内的南海水下文化遗产普查。获悉完整的统计数据后,录入共同组建的数据库,便于查找水下文化遗产的类型、分布、特点、发现状况、开发状况、起源地、特殊价值、面临的危险等*刘丽娜:《中国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第119页。。这样一来,南海争议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就被纳入保护范围,水下考古和调查工作也能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运行轨道。
(三)建立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上报制度
单纯依靠联合调查、普查等手段难免会遗漏水下文化遗产信息,很多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国家、组织或公民个人的军事、建设、捕鱼等海上活动,都可能发现新的水下文化遗产。因此,在《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协定》中可以设立上报制度,由缔约国自行选择邮件、邮寄或其他安全的上报方式,将相关情况上报合作组织。
原则上,发现者应当遵从“立即报告”的原则,及时将发现情况通过所在国文物保护组织上报依《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合作保护协定》设立的协调机构,由其录入数据库,并作出决策。如果“立即报告”存在困难,发现者应当尽可能保护现场,将文化遗产留在原位,不得损害,并在到港后及时报告。如果文物已被打捞出水,发现者不可侵吞或变卖,应上交给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由其代为保管。对于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保护义务的发现者,可以适当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对于发现文物不上报,故意破坏或据不上交者,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以阻吓日益频繁的非法水下文物交易。
(四)推动南海水下考古工作站及博物馆建设
合作是有益的,特别是在研究和专业知识共享方面。因此,在现存所有层面的国际合作中,《针对水下文化遗产之行动的规则》第8条特别指出了考古学家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的交流。《公约》成员国间提升国际合作的方法之一是参与《公约》缔约国会议、科学咨询委员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地区会议和培训项目。另一个方法是让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及其国际科学委员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水下文化遗产委员会(ICOMOS—ICYCH),或更加关注水下文化遗产并帮助建立标准的其他组织,如在不同地区建立的水下考古咨询理事会历史考古学会(ACUA—SHA)、澳大拉西亚海洋考古研究所(AIMA)、德国促进水下考古学会(DEGUWA)、位于英格兰的“联合航海考古政策委员会”(JNAPC)或航海考古学会(NAS)等*马尔拉维尔德,格林,埃格:《水下文化遗产行动手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附件之指南》,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译,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41-42页。。中国与东盟国家同样可以参照《公约》的做法,建设南海考古工作站,实现知识、人员和相关研究的互联互通。考古工作站的成员由各缔约国考古专家组成,负责南海水下文化遗产的普查、研究和保护等工作。
为了避免发掘工作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破坏,《公约》第2条规定,无论对于陆地遗产还是水下文化遗产,就地保护都是首选方式和基本原则之一。事实上,除了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纯粹保护活动,任何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其他活动都是对遗产的一种破坏性行为。而海洋,特别是深洋却可以使水下遗产得到很好的保护。水下的泥沙无疑可以发挥遗迹、遗物的保护膜或防腐剂作用,往往可以比地下文物保存得更好*小江庆雄:《水下考古学入门》,王军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当然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就地保护都是绝对的最佳保护方式,如果发现就地保护已不可能,就应对遗产进行抢救性发掘,交与具备保护条件的有关机构保存,所以《公约》规定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考虑到技术条件的制约,倘若打捞南海水下文化遗产存在困难或是出水后难以保存,可以尝试合作建设水下博物馆,以实现妥当保护的目的。
[责任编辑:王 怡]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opera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Disputed Water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SHI Chun-lei
(Law School,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China)
The South China Sea is the compulsory waters along the South China Sea route in the maritime Silk Road, which is rich in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However, various kinds of illegal salvage or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in the sea have been affecting and severely damaging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it is difficult for a single country to effectively protect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articularly over the disputed waters that are claimed to be overlapped by a few countries. There exist the basic conditions for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to build a “coopera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disputed water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which conforms to the international trends and is a viable protection path. At present,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are suggested to take such measures as signingTheAgreementofCooperativeProtectionofUnderwaterCulturalHeritageintheSouthChinaSea, carrying out the special survey over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setting up a system of reporting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underwater archaeological workstations and museu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South China Sea; disputed waters;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cooperative protection
2017-05-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BFX002)
石春雷(1988-),男,湖北红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D 993.5
A
1004-1710(2017)04-0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