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
8月7日,銀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债转股实施机构(下称“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主出资人是拟设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部股本的50%。同时,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根据征求意见稿,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制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更好地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