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肇萏
摘要:集体协商机制包括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结果的表现形式之一,但集体协商的目的不仅仅只是围绕签订集体合同展开。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与总结,对集体合同和个别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比较。
关键词:集体合同;个别劳动合同;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61-02
、集体合同的概念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与企业就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劳动条件等内容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制度签订的协议。因此谈到集体合同制度,就不得不提及一个概念,即“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一项规范和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则是集体协商结果的表现形式之一,二者共同组成了集体协商机制,属于同一范畴之间的概念。
二、集體合同是否可以替代个别劳动合同的实证性考察
个别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集体合同也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但是与个别劳动合同之间的差异较大,具体内容如下:一是目的上的区别:集体合同是为了通过劳资双方地位的平等来实现劳资双方的平等对抗。劳动合同则是对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来实现对劳动者个人的权益保护。二是主体上的区别: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或者是企业职工代表,用人单位是另一主体。对于个别劳动合同而言,其主体显然是劳动者个人与所在企业。三是内容上的区别:集体合同涉及的内容多是宏观方面、具有共性的内容,从维护企业、行业或者不同地域全体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即设定的内容是整体的劳动基准,而劳动合同的针对对象仅为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四是效力上的区别: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①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最低标准,对所有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明了时,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具有借鉴意义。五是责任承担上的区别:在集体合同的责任承担上,对于用人单位这一方主体来说,集体合同中的义务内容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主体违反了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因而给相应工会或者劳动者的利益带来损害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然而工会主体一方对集体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更多地依靠社会的力量及劳动者的自觉性。换句话说,即便工会一方不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也只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道德义务。
既然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之间存在这么多的差异,那么关于集体合同是否能够替代劳动合同这一问题的一般性结论或许是显而易见的。在“唐永江与浙江永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②作为上诉人的用人单位在二审中提供了一份集体合同作为证据,希望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代替了签订个别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有着类似的争议焦点的案件还有一例,上诉人李敏玲对于被上诉人先赛乐金雁制衣有限公司用签订集体合同方式直接取代个别劳动合同的方式不服提起上诉。③这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观点大致相同,它们都认为集体合同具有基准性的特征,个别劳动合同还应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地点和工作条件及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更进一步的规定,后者的内容非常直接和具体,因此即使是在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还必须签订个别劳动合同。以上是笔者根据法院判决及相关理论作出的一般性结论,一般存在通常性结论的问题也存在例外,笔者注意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个案例,法院的观点则有些许不同。在“陶志春与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④法院的观点认为签订集体合同后是否还需签订个别劳动合同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性质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⑤本案中的被告是典型的采矿企业,并且符合县级以下的区域要求。根据行业的性质来看,从事井下管理和采矿的人员基本上都是临时工,流动性很大,频繁地订立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实际。同时,被告与工会除了签订了集体合同之外,还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因此被告与劳动者之间可以不再签订个别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对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之间差异性的实证考察,笔者的观点总结如下: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存在了集体合同,其与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个别劳动合同。但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是建筑业、餐饮业和采矿业等具有特殊性质时,从签订个别劳动合同的成本性和可能性角度出发,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必再与每一个劳动者都再签订一次个别劳动合同。
三、集体合同对个别劳动合同的作用
如上文所述,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存在着多处区别,但是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不相容的关系,集体合同对个别劳动合同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推动我国劳动法律的向前发展
集体劳动合同的基准性特征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团体属性,这也意味着团体中的每一个劳动者个体都只有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对其个人的劳动权益保护,然而《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的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显然不会仅仅满足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维持在这一条最低的水平线上。在这种情形之下,集体合同制度可以对劳动者的利益内容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内容的规定,这是对劳动立法内容的一项补充。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多样化,除了对集体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的特殊事项进行自主约定外,合同中的其他内容可以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进行明确,这样一方面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简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用人单位节约成本。
(二)集体合同更有利于构建劳资之间的和谐关系
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更加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然而在个别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合同是它们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定要求与自身利益相结合的“标准合同”,里面充斥着大量的“格式条款”。但是在竞争激烈的社会大环境之下,无论该合同的条款内容多么不合理,依然会有相当多的劳动者选择顺应用人单位的意思,因此造成诸多用人单位凭借资强劳弱的绝对优势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剥夺的被动局面。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工会组织的出现使得单个劳动者的被动地位通过组织的推动得到增强,显然工会的话语权明显比劳动者个人的言语对用人单位更具有冲击力。
(三)集体合同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制度
集体合同中涵盖的内容经过双方主体多次的反复讨论与协商,与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相比更加科学、合理和人性化。从世界范围内的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集体合同所涉及内容的变化性更强。目前所包括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定内容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⑥总的说来集体合同在内容方面的全面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化解劳动者因个别劳动合同内容规定不明确而无法维权的困境,是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
[注释]
①<劳动合同法>第5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②(2010)折绍民终字第661号判决书.
③(2011)西民二终字第01571号判决书.
④(2015)宁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
⑤<劳动合同法>第53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⑥<集体合同规定>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