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践性法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研究

2017-08-30 14:07徐阳
关键词:法律教学实践性教学改革

徐阳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律知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接触法律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因此,我国的法律教育也取得了可喜的发展,特别是在大学,课程设置在逐年增多。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来看,缺陷和不足是很明显的,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实践性;法律教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7-0155-03

高等院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培养人才,为社会发展输出大量的可用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却出现了高校培养的毕业生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之间相互脱节以及人才供给与需求在人才培养规格上的错位对接的现象。法学教育的目的,一方面是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另一方面是培养学生实践和操作的能力。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大多是从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出发,注重大学生课程知识学习的能力,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有所偏重的教学模式目前已经显现出了明显的缺陷,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一、我国法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专业方向设置过窄、理论与实际相脱离、教学方法单调、缺乏对大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等等,因此,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教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当前的法律教学模式重视知识的获得,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就当前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而言,教师们普遍比较重视的是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法学学科分类比较等知识,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方面,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期末学生疯狂背,考试老师就看分。这种教学模式导致了法学学生失去了学习热情,只是一味的应付考试而去学习,很大程度上把法学理论的学习当成了考试的一种需要,缺乏对理论深层次的理解和思考。衡量学生能力高低的指标也是考试时获得的分数,考试答案是唯一的,为了获得较高的分数,学生们只好按照教师给出的答案和学习方法进行学习,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自身能力的发挥和主动性、创造性学习的能力。

另一方面,法律院校内很少开设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因此,学生在知识和能力的拓展方面有所欠缺,不利于毕业之后很好地适应社会和工作。目前我国的这种法学教学模式,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传授知识和训练能力的并重,没有做到理论性和职业性的良好结合,这种模式不利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因此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二)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不符合现实法律的应用需求

现实社会的生活是多姿多彩、变幻万千的,因此,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任何一项条例可以包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倾向于注释现有法律条文和法律体系等基本知识和理论,引导学生通过逻辑分析和推理得到正确的答案,然而这种学习是脱离实际的,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一个案例是对某一项条例的纯粹分析,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情,除了涉及法律常识之外,还可能涉及人际关系的处理、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冲突、特定文化之间的分歧和道德风尚的影响等等,因此单纯地运用课堂上传授的理论常识,是不足以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是不足以提升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只有将理论常识和实践经验结合起来,才能帮助学生迅速地成长。

(三)当前的法学教学模式不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们和国际经济、金融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国的经济受全球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深刻,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于各国之间法律异同以及相应国际法的研究需求越来越大。但是纵观我国的法学教学历史,我们发现,我国的法学教育对于国际金融相关法律的研究似乎远远不够,课程设置中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以及国际商事法的课程所占比重过低,内容含量急需进行改进和充实。由于历史的限制,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重史论而轻部门法,因此,法学教育中民商法的课程讲授,也大多集中在原理和条文的论述方面,忽视了实际的操作技巧,即使是一些专门的经济法课程,也往往只是建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上,忽视了对于国际环境的介绍,造成我国的法学学生学习了金融法,却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了解了证券法,又不懂各种票据的实际用途;讲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流程、盈利模式都是知之甚少。这种教学模式,使我们的学生对于经济社会的了解和知识的获得只能是“纸上谈兵”,当市场经济纠纷发生时,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普遍较差。

二、我国积极探索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

针对上述法学教育中的弊端,社会上要求进行教育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教育部门、各大高校、专家、学者们也加快了改革法学教育方法的探索,案例教学、讨论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以及法律实习等新的教学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各种方法并存的局面。然而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形式上有了较大的突破,但是在授课内容和授课方面却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很多教师为自己创新了教学方式而“沾沾自喜”的同时,却忽略了法律教学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即如何培养学生成为一个专业的法律职业者。为此我们认为,应当将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提升到与知识传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目前,一些法律院系就有针对性地借鉴了美国推行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力图使我国“经院”式的教学模式转变为致力于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法律教学模式,帮助学生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灵活地运用法律技巧和知識,学会与相关部门打交道的能力、学会独立调查以及分析事实的能力。将这种改革引入到我国的法学教育当中,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在我国借鉴的各种国外模式当中,经过实践检验,比较符合我国教育现状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创设一种类似诊所的法律环境,使学生们在这个“法律诊所”内,直接接触事件的当事人和真实的案件,设身处地地将自己想象成律师或者法律职业者,思索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模拟法庭训练,则是以比较复杂的案件作为素材,让同学们围绕案件进行辩论,同时通过对于案件的素材准备、分析和处理,掌握分析调查问题的能力和法庭辩论的技巧。目前,这两种教学模式在我国的清华大学都已经开展了实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实验结果,获得了相关部门和学生的一致好评,通过这种亲身的参与,很多学生反映,自己在“诊所”和“法庭”中学到的东西比自己一个学期的课程还多。

三、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与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相比的优越之处

(一)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从实践出发,教会学生如何运用法律

现代法治社会当中,法律条文的数量是惊人的,而法律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应接不暇,因此,如果我们在法律教学当中,总是试图将所有的条文都灌输给学生记住的话,那么法律学校的学生真的都成了终身学制,很难从学校毕业。我们现在推进的实践性法律教学,就是为了使学生脱离这种死记硬背、知识凝固的环境,使他们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增强法律知识的适用性,同时,结合具体的案例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也能够随之增强。经过这种方式的训练和学习,学生们获得的是持续学习的能力和能动地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也能够实现学生的自我学习、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

(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能够调动学生自主性学习

法律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法律服务于实践,解决实际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如果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我们很难判断学生学习成果的好坏。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法律实践的意义,并没有帮助学生在校期间就获得实际技能,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很好地改变了这种状况,通过模拟诊所或者模拟法庭的设计,使学生成为课程当中的主角,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学生亲自参与进行,并且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毕业实习或者社会实习。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首先,实习过程中,学生主要是旁观者,观察别人怎样工作,而实践课程当中,学生成为了主导者和核心,由他们自己决定怎么去做;其次,实习并不同于课程,即使有人会给学生们一定的帮助,但是也是片段性的零碎的知识或者经验,而实践性课程归根结底属于学校教育的一种,因此是有专门的老师进行指导的,这种指导是经常性的、深入性的和理论性的,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实践,自然能够帮助学生们迅速成长。

(三)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打破了人为的法律界限,使法律学习更符合实践需要

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将有机融合的法律体系按照部门法、史论和应用的分别进行分类和分割,使法律学习割裂开来,而实践性法律教育则通过指导学生实践,打破这种人为的藩篱,使法学教育更加符合实际的需要。这就好比武术的学习,武术套路练习的好,姿势标准不代表实战中就一定能取得胜利,真正的“武林高手”都是能够灵活地运用套路,从而达到随心所欲的武术境界。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就是为了培养“武林高手”而进行的改革,我们在实践性教育过程中,更加看重的是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四)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打破了师生之间上下级的界限,使之成为平等关系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当中,我们采取的是一种灌输式的教育方法,教师们站在讲台上面,居高临下地为学生解释法律条文、讲述法律历史,不自觉地就形成了一种等级感和训政式的环境,课堂氛围死板,学生的想法不能及时提出,反馈到教师那里。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在师生的合作中建立起一种亦师亦友亦同事的平等关系,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多了,彼此能够互相了解,学生的需求能够及时得到反馈,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教案和教学方式,使学生在课堂上真正的有所收获。

面对这种教育结构体系的深层问题国家做出高校转型发展的决策,以适应人才供给与需求关系深刻变化,建立生产服务一线紧缺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解决人才培养结构和质量尚不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等问题。高等院校的转型发展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的初步探索,我们已经得到了很多積极的反馈,取得了可喜的教学进步,增强了进一步探索法学教学改革的信心。但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道路是漫长的,改革的方法也需要不断增加,改革的范围还需要不断扩大,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之上,我们应该坚持不拘一格、兼收并蓄的改革路径,结合我国的社会和法律特点,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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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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