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探索发展新路径

2017-08-30 04:43李少杰
广东教育·综合 2017年8期
关键词: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高校

李少杰

在民办教育分论坛上,来自不同地区、相关行业的专家,围绕当前备受关注的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中国民办教育的影响,以及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途径等问题,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来自无锡太湖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的阙明坤所长从独立学院的发展现状、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及其存在的风险等方面,对独立学院办学体制创新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独立学院选择营利模式的操作路径,即:先转设为民办本科,然后再登记选择为营利性;重新签订办学合作协议,明晰公办高校的无形资产占比,明确管理费的收取办法。他提出,未来独立学院的发展一定是多元发展,不宜实行一刀切的处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副院长甄勇教授认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和留学人群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型,同时,国家实行“走出去”战略对人才的需求,对于现在的中国民办高校发展来说是最好的时机。所以对于民办高校来讲,利用国际化来发展自己,同时重新定位、重新树立自己的品牌,借用海外的市场、海外的资源、海外的模式来重塑自己的竞争力,是一个非常好的出路。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对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政策走向提出10条个人建议:1.要尽快明确民办学校税收政策;2.放开收费管制;3.明确民办学校的特许含义,实施最低注冊资本制度;4.银监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5.变更管理;6.明确规定举办者及其代表在决策机构中占比上限;7.全面清理公参民办学校;8.放开除面向在校生的学科和学科延伸以外的其他所有培训;9.放宽培训教育机构教师资格条件;10.授权地方政府建立教育执法机构及执法队伍。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苏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的一些建议。第一,在民办学校登记时,工商局登记名称和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名称应当有所区别;第二,应当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进行“先证后照”,对民办学校进行一个比较有力的监管;第三,在进行法人登记的时候需要明确主体形式;第四,拓宽民办教育的投资渠道、办学资金来源;第五,将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权分开。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室主任耿景海从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地方民办教育的配套政策等方面,就分类管理背景下的民办学校如何设计退出机制进行了探讨。同时,他还呼吁尽快出台教育行业特殊优惠税收政策。

广州市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员杨静从分类管理背景下,提出了目前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她认为,广州市民办学校教师面临着生师比超标、教师学历层次低、职称结构拖后腿、教师年龄结构失衡、民办教师权益难落实等诸多难题,已经成为了广州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

毕马威(广州)税务合伙人孙昭首先从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发,基于过渡和运营两个时期,探讨了民办教育的财税问题。然后从民办教育的机制、财务架构的角度,探讨了民办教育在后续发展中如何进行。她认为,民办教育对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学校运作模式,以及未来是否要走向资本市场化,要有一个合理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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