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L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2017-08-29 19:50袁有华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7年7期
关键词:分组讨论组员资料

袁有华

PBL(problem-based learning,基于问题的学习)教学法于1969年由美国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McMarster大学创立,其教学经验和理论已成功运用到教育学院、商学院、工程学院等专业的教学改革中,是国际上流行的教学方法之一。

一、 采用PBL教学法的原因

(一)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根据财经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学习,不仅需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制度,还需要他们能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解决现实的问题。然而经济法课程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财经类学生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面对庞杂的知识体系、抽象的法学理论、逻辑严密的法律条文,单纯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的全过程中去。然而PBL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先导、以问题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能力为目标的启发式教育,其精髓就在于发挥问题在学习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故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美国学者、著名的学习专家爱德加·戴尔(Edgar Dale)在1946年首先发现并提出了一种现代学习方式的理论——“学习金字塔”(Cone of Learning)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塔尖位置的第一种学习方式是“听讲”,也就是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这种学习效果是最低的,两周以后学习的内容只留下5%;第二种是通过“阅读”方式学到的内容,可以保留到10%;第三种是用“声音、图片”的方式学习,可以达到学习内容的20%;第四种是“示范”,采用这种学习方式,可以记住30%;第五种是“小组讨论”,可以记住50%的学习内容;第六种是“做中学”或“实际演练”,可以达到75%;在金字塔基座位置的最后一种学习方式是“教别人”或者“马上应用”,可以记住90%以上的学习内容。爱德加·戴尔提出,学习效果在30%以下的几种传统方式,都是个人学习或被动学习;而学习效果在50%以上的,都是团队学习、主动学习和参与式学习。以问题为导向的PBL教学法,强调把学习设置到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情景中,通过学习者的自主探究和合作来解决问题,从而发现隐含在问题背后的科学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和自主学习的能力。这种教学法包含了学生查阅资料、分组讨论、发表见解等过程,符合主动学习、团队学习的特征。根据“学习金字塔”理论,在实际教学中采用此教学方法有助于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二、PBL教学法的实施

(一)前期准备

1.制订操作规则。课程教学团队要详细制订PBL教学法的操作规则,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小组的组建规则、分组讨论的基本原则、分组讨论的活动流程及具体要求等。学习小组的组建规则包括组员人数、组员结构、组长推选、组长职责、记录员职责等;分组讨论的基本规则包括发言要求、发言礼仪、发言时间等;分组讨论的活动流程包括发表看法、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填写表格等。操作规则的制订应在学习借鉴、听取建议的基础上,经过拟订初稿、征求师生意见、完善规则,再报教研室审订。操作规则在经过实践检验后还可再进行修订完善。

2.设计案例和问题。根据教学目标设计案例和问题,具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综合型。这种类型的案例应尽可能多地将课程内容包含进来,一个案例中的多个问题既涉及多部实体法,如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又涉及程序法,如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这种类型的案例特点是:设计难度大,需要以一个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为脉络,将其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引入案例;占用课时多,在查阅资料和分组讨论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二是多部法律型。这种类型的案例涉及两部或者两部以上的相关度较高的法律法规,如,案例中的问题同时涉及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三是单部法律型。这种类型的案例只涉及单部法律法规中多条规定,如,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違约责任等规定。

设计案例和问题时需要把握好几个问题:一是案例适合,选择最具代表性、最新的案例作为设计素材,但要避免通过网络搜索能直接查找到答案或判决结果;二是难度适中,案例太简单达不到预期效果,难度太大会降低学生学习成就感,影响学习积极性;三是时间适度,综合型案例学习时间应控制在两个学时以内,多部或单部法律型案例学习时间应控制在一个学时内。

3.明确具体学习要求。实施PBL教学法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详细说明学习方法和基本要求。首先,说明组建学习小组的组建规则,明确规则后学生即时组建学习小组,选出组长和记录员,将组名、组长、记录员、组员等信息记入学习小组分组情况表;其次,说明分组讨论的基本原则、分组讨论的活动流程及具体要求,避免出现讨论过于随意、参与度不均衡、缺乏实质性合作、讨论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最后,各小组代表上台发表讨论结果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此外,在讨论发言中对于难以理解的共性问题,教师作出解答并修订、补充、整合规则不完善之处或不切实际之处。

(二) 操作流程

1.教师提出问题。教师根据事先设计好的法律案例和问题,制作成课堂学习任务书,以小组为单位由组长发给每一位学生。课堂学习任务书除包含班级、组名、组员姓名、学习时间等基础栏目外,主体栏目应包括法律案例的案情说明、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查阅资料的途径及资料名称、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意见。法律案例的案情说明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这两个栏目信息由教师事先制作在表中,其他栏目由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后手工填入。每个小组的记录员同时还要领取一份分组讨论情况记录表,记录组员发表意见的次数和内容、小组形成的意见和结论等信息。

2.学生查阅资料。学生根据课堂学习任务书中的案情和问题独立查阅相关法律、案例或其他资料,既可以用计算机或者手机上网查阅资料,也可以查阅教材和自备学习参考资料。教师应事先向学生推荐一些官方网站资源,如,国务院法制办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学生根据资料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作出初步判断,同时将查阅资料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填入课堂学习任务书。

3.学生分组讨论。学生独立完成查阅资料任务后,各学习小组的组长开始组织本组组员进行讨论。整个讨论过程,组员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或看法,可以同意其他组员的看法或者提出反对意见。每名组员至少发表一次以上的意见,记录员要将每名组员发表意见的次数和内容简要地写入分组讨论情况记录表中,以便作为教师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依据。经过充分讨论,小组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记录员负责将小组形成的意见和结论填入表格。

4.发表讨论结果。每个小组推选一名成员代表本组发表讨论结果。第一个上台的发言代表必须逐个解答依据案例提出的法律问题,每个法律问题的解答必须包含“结论+法律依据+说明理由”三个部分的内容,后面的小组代表只发表与前面小组不同的结论和理由。小组发言顺序固定,但首个发言小组则采取轮流制,确保每个小组都有完整发表讨论结果的机会;代表小组发言的成员也实行轮流制,确保每个组员都有上台发言的机会。

5.教师总结评价。教师总结评价包含四个部分:一是对小组学习讨论情况进行评价,如,讨论秩序、合作程度、完成质量等;二是对组员代表发言情况进行点评,如,语言表达、发言仪态、说理效果等;三是对组员查阅资料情况进行评价,如,查阅途径、准确程度、丰富程度等,这部分评价只选择有代表性的个别组员;四是对解决法律问题情况进行总结,教师给出参考答案,对学生未能解答、解答模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这是总结评价最核心的部分。教师在总结评价中要特别注意运用激勵性评价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内驱力。

(三) 成绩考核

经济法课程的考核通常采用知识鉴定的方法,分为平时知识鉴定成绩和期末知识综合性鉴定成绩两部分。平时知识鉴定成绩占总成绩的40%,期末知识综合性鉴定占总成绩的60%。将平时考核成绩的一半即20%作为实施PBL教学法时对学生的考核占比,主要从参加小组学习次数、自主查阅资料情况、参加小组讨论情况、发表讨论结果情况、填写学习表格情况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课堂教学结束后教师应收集、整理、填写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

三、实施PBL教学法最佳途径

PBL教学法最好选择在三个关键节点实施:一是开始经济法课程学习时,此时采用综合型案例,让学生对课程的主要内容、学习方法等有基本了解;二是开始一个学习项目时,如,学习项目“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这个项目中包含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此时采用多部法律型案例;三是开始一部法律学习时,如,学习项目“金融法”中的证券法,此时采用单部法律型案例。当然,前述选择不能一概而论,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在实施PBL教学法时还应重视学生查阅资料这个重要环节。教师设计案例和问题时会一定程度地超出教材的范围,学生仅查阅教材无法解决案例中的所有法律问题,还需要通过互联网查阅资料。因此,教师要确保每位学生能通过互联网查阅资料,解决办法有二:一是将课堂教学安排在计算机房,二是教学楼实现WIFI全覆盖,这样学生就可以用手机上网查阅资料,目前这两种方法均切实可行。

(责编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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