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彤 赵昕昊 石伟涛 陈默 汪丽聪
摘 要: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根据签订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一定生产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三种类型的合同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生产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都有合同最终结束的期限,实践中相对普遍,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因其期限没有具体终止时间,造成用人单位普遍避免采取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规避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界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不间断工作达10年,双方当事人继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提出建立长期的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该法条的制定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利用完劳动者最佳工作年龄段后将其辞退,是进一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之后,劳动部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出进一步阐述,即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的颁布虽然对我国社会中劳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愈加多变,在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很少被使用。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情形,一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二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第82条中还规定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时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上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用
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为了实现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越发全面,从立法角度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尤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产生就是为了能够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均处于强势的一方,导致劳动者可能会受到不平等待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从立法上提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来促进劳动关系的进一步稳定。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当劳动者拥有了职业稳定权才能有安全感,只有在工作中或得安全感,劳动者才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提升自己,创造价值。
再者,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在实际用工中,企业追求的是稳定的发展,而员工需要的是合理的待遇,只有企业效益好劳动者待遇才能提高,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产生能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稳定的就业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现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立法角度来看必然有其优势,但是在劳动关系订立的实践中,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反而导致了用工的不稳定。
(一)劳动者难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更加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一些微小型企业,公司制度不够健全,经营不稳定,很难建立长期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难与劳动者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增加了企业成本,这也就导致在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合同难以落实。根据上文中写明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时间中断或终止合同的方法打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不够严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行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就产生一个问题,当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没有违法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界意见并不统一,各地法院裁判也不尽相同。普遍存在的观点一种认为单位没有选择权,只要劳动者符合条件,并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选择权,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要续签,如果单位拒绝续签,则劳动合同终止。第一种观点很明显对用人单位不利,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观点是司法领域中普遍采纳的观点,剥夺了用人单位的选择权,虽然这样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也导致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来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参考文献
[1]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页。
[2]董保华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3]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商研究》,年第期。
作者简介
张彤,女,第一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赵昕昊,男,通讯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石伟涛,男,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陈默,女,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汪麗聪,女,其他作者,大连医科大学
(作者单位:大连医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