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

2017-08-23 16:27贠冯敏
魅力中国 2017年20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存在问题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时隔近十年未作实质修改,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与其它法律的衔接上,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税率、税基和优惠政策三个方面進行浅析,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存在问题 完善建议

所得税创始于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税种。20世纪80年代,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情况,普遍对所得税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坚持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简化税制、清理优惠、强化国家间税收协调为重点。当前减税成为英美等国经济改革关键一环,美国称企业所得税从35%降至15%,减税规模达万亿美元。英国将在2020年前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17%,并承诺英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保持在二十国集团国家中最低水平,新一轮全球减税浪潮已初现端倪。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从制度、内容以及立法衔接等方面修改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期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调控,既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也有利于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更好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法简述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行为制定的相应法律,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有八章六十条,由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和附则组成。目前,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收入的第二大税种。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企业所得税为28850亿元,同比增长6.3%。2017全国人大对《企业所得税法》做了如下修改: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三年以内结转。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高于全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126个国家和欧盟国家23.7%及22.1%的平均税率。而且,大部分国家都是以所得税为主的,且在税收减免后实际税率比名义税率低。

第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偏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优惠政策不够完善。现行税法优惠政策存在多、乱、滥的现象,优惠方式涉及减免税、先征后返等多种方式,优惠方向和目标的侧重点在于民生建设和保障、贫困及受灾地区,对企业经济发展方面激励性优惠较少。对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不一致、税收优惠缺乏针对性,税收优惠门槛高、普及度低、力度小、方式单一。当前区域优惠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优惠范围窄,部分优惠政策已不适合当前经济发展需求。

第四,公司公益捐赠问题。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补充规定:结转到以后三年来扣除。和去年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而具体的扣除方法还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文件加以明确。实践中,许多企业缺乏对公益捐赠优惠政策的了解等,以致未进行免税申报。而接受单位需要出具捐赠证明,退税程序较为繁杂。在机制和法律方面,由于缺乏实物价值评估机制,加上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规定复杂又不统一,使得实践效果大打折扣。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建议

首先,降低税率。国际上新一轮的减税浪潮中,发达国家普遍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20%以下。我国不论是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还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都应通过科学论证和实地调查,做出相应的降低,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其次,明确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通过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作出动态调整机制,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按行业进行调研,分析行业扣除费用的特点及支出的合理性,出台按行业划分的费用扣除的细则,有针对性的按行业对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进行规定,这样符合了企业所得税法费用扣除规定合理扣除费用的初衷,达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

再次,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统一立法。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做立法清理,删除违反上位法和过时的内容,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第二,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明确界定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标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增强优惠力度,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降低税率,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助力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三,完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第三产业税收优惠力度,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兴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如互联网、共享经济业态、物流、技术咨询、仓储等行业的企业,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增加区域性税收优惠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资金向西部欠发达地区流动,对设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外,给予一定时期的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如属于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东部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最后,进一步完善企业慈善捐赠税收规定。第一,修改慈善捐赠税收规定。尽快按照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完善相关的下位法规文件,遵循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在具体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的扣除标准。第二,提高现行企业税收遵从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和提升纳税服务,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加强对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充分理解税收政策,从而唤醒其慈善捐赠意识,实现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第三,完善慈善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形式。扩大对可扣除捐赠慈善组织的认定范围,将通过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慈善捐赠纳入扣除范围,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慈善捐赠。另外,我国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多数针对的是货币捐赠,至于非货币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只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所涉及,而其对货物的慈善捐赠如何估价、估价数额发生异议后如何处理都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我国货物捐赠更为普遍。因此,应完善对于非货币性捐赠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企业进行多样化捐赠。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陈宏桥.企业所得税法的评价及完善对策[J].《财会学习》,2015.

作者简介:贠冯敏(1994-),男,汉族,陕西延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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