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诗天
摘 要:引渡外逃貪官作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措施,在实务开展中存在诸多困难。其核心原因是我国有关外逃贪官引渡的法律存在障碍,具体体现在我国引渡相关法律的漏洞和与他国引渡法律存在的冲突。因此,重视引渡条约的缔结,不断修订和完善我国有关引渡内容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更好使用引渡来遏制外逃、打击腐败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外逃贪官;引渡;法律障碍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一、 我国外逃贪官引渡困境分析
1.引渡在追逃贪官中的使用现状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作为国际上已被普遍接受的主权国家之间的一种国际司法协作形式,一方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引渡制度已经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是较为稳定的打击腐败犯罪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引渡的依据一般为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引渡制度无异乎是打击腐败、追逃贪官的一大利器。
然而数据显示我国在追逃工作中提出引渡请求、采取引渡措施的次数并不多,在进行“百名红通”和贪官追逃行动中,采取的方式多为引渡的替代措施,如遣返、劝返,引渡措施并未发挥其预期的作用。
2.贪官身份加大引渡难度
在外逃贪官追捕过程中引渡措施难以使用,是因为贪官由于其特有的身份,更容易利用我国引渡法律的相关漏洞逃避打击。外逃贪官的概念应界定为符合我国刑法腐败犯罪构成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本质特征是公权力性。
这意味着一方面该外逃贪官可以以其政府官员的特殊身份来制造与本国政府政见不合的假象,利用难以界定的“政治犯”的身份和“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掩盖腐败犯罪的事实;另一方面其利用在职时的行政特权和腐败所得巨额赃款办理移民,获得他国国籍,我国所承认的“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也成为追逃时的一大障碍。
3.引渡法律博弈频占下风
引渡实质上不仅是国际上的司法协助,也是在《联合国腐败公约》下两国法律体系求同存异的结果;不仅是在外交领域上进行较量,更是在法律上进行博弈。
我国自2000年颁布引渡法以来,虽在缔结引渡条约、完善引渡相关法律方面已实现不小突破,但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较却仍然存在滞后、与他国引渡条约不相适应、引渡条约的原则与国际公认原则不一致等问题。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国际公认的有关引渡的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和突破。我国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还坚持传统引渡法的基本原则,在与他国的引渡合作上开始渐露弊端,我国在引渡法律层面的博弈也开始频占下风。
二、我国外逃贪官引渡的法律障碍
不论是外逃贪官利用我国国内有关引渡条款规定的法律漏洞掩盖其外逃行为,还是我国在引渡法律博弈中频占下风,都揭示了引渡措施在外逃贪官抓捕中无法发挥其效用的现象,这是诸多法律障碍的存在。
1.引渡法律量少质弱
引渡作为一个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行为,其活动的开展需要以一定的法律为依据,一方面在实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条约作为引渡的基础,只有与被请求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引渡活动;另一方面当对引渡的相关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以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相比个案中的逐个协商,引渡的成功率与效率更高。
我国可用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数量不足且质量偏弱的问题,在开展引渡工作时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截至2015年3月,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数量为39项,其中31项生效,相对全世界200多个国家而言显然数量较少。同时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都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我国贪官外逃较多的一些发达国家并未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即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明文规定:“……可以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但是规定中的“可以”也确定了其并未有双边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引渡义务的强制性。缺少足够数量且高质量的引渡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外逃贪官引渡的难度。
2.法律条款规定不足
(1)法律对死刑犯不引渡规定的回避。
在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化趋势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被国际公认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一些外逃贪官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仍会处以死刑。在与他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我国仍保有死刑的矛盾中,我国引渡法选择在该问题上采取回避态度。司法实践者倾向于在具体的引渡个案中寻找一种外交性质的临时解决途径,而不需要依靠引渡法来解决。这种对“死刑犯不引渡”在引渡法中的回避,一方面在与他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时给其他国家带来迟疑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其他国家对我国的人权问题有所诟病。
(2)法律对政治犯不引渡规定的不明确。
我国遵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这点在我国引渡法第8条中关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条件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在引渡实务中的运用却具有复杂性,根本原因是各国对于政治犯都无法明确界定。
一方面,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作为引渡原则中最有影响力的保护逃亡犯罪人人权的原则被各国广泛采用;另一方面,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成为我国许多外逃贪官最爱使用的一种逃避追捕的手段。由于我国政治环境和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在进行外逃贪官的引渡时,双方对政治犯的定义可能有所差异,从而对引渡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3)法律对本国国民不引渡规定的绝对化。
从我国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我国遵循的是严格的绝对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原则,一方面其对国家主权和本国国民利益有较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对本国国民不引渡规定的绝对化却也成为引渡外逃贪官的障碍。
引渡是两个主权国家以互利互惠为基本原则开展的一项活动,如若他国对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持较为缓和的态度,我国对该原则的绝对化就会成为合作时的阻碍。绝对拒绝模式中对外国裁判的不信任,无条件地保护本国国民,是违背引渡互惠合作原则的。同时,我国贪官外逃的一个主要方式就是利用我国国籍法的漏洞取得他国国籍,从而对我国的引渡工作带来阻碍。
(4)法律对双重犯罪原则要求的严格化。
从我国引渡法第7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准予引渡的行为有着非常严苛的要求,即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中针对的犯罪行为必须在我国和请求国的法律中都构成犯罪。这并不利于在追捕外逃贪官时对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因此也成为我国引渡外逃贪官的障碍之一。
国际上对双重犯罪原则已逐渐呈现出一种较为宽容的新趋势,而在我国仍坚持严格的双重犯罪原则的情形下,由于他国未对贪污受贿类案件有明确的定罪情形或与我国的定罪情形不一致,或者由于我国国内立法存在刑法罪名的缺位,我国很可能因为没有向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资格而不能对逃往外国的贪官进行制裁。
三、 针对我国外逃贪官引渡法律障碍的对策
1.加快我国引渡条约的缔结
国家的反腐追逃工作将长期进行,所以我国与他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工作必须坚持,形成境外追逃的稳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具体我国应该在完善本国国内引渡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完善我国的法治环境,与更多的国家,特别是我国贪官热衷外逃的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
2.正视死刑犯不引渡问题
总的来说,死刑犯不引渡这项法律条件体现了各国对死刑的态度,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然而我国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废除死刑,当前引渡法对死刑不引渡的回避改变不了事件的实质。所以我国应该正视死刑犯不引渡问题,可以在与他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时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下,对外逃贪官实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可能会造成同罪不同刑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具体外逃贪官的罪行来确定是否可以在遵循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下引渡回国。如果其罪行确实已构成死刑,我方可以不采取引渡方法,而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让其回到中国接受审判,这样做既可以扩大引渡合作的范围,也能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
3.限制规定政治犯不引渡
在对腐败犯罪和政治犯罪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很容易得到腐败犯罪非政治犯罪的结论。对政治犯罪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明确界定政治犯罪的内容,以顺应国际上“腐败犯罪非政治化”的趋势,这同时也能防止我国外逃贪官对政治犯罪不引渡进行随意引用。另外,我国可以在牵涉外逃贪官以政治犯名义对我国提出的引渡要求进行反对时,迅速主动出击提供该贪官在我国实施腐败犯罪的证据,揭穿其腐败犯罪的恶行,顺利与被请求国家达成引渡协议。
4.弱化本国国民不引渡
我国可以对主权做出部分让渡,体现在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上,就是弱化我国关于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绝对化的规定。具体来看,就是把本國国民不引渡规定从第8条可以拒绝引渡的法律条件中移入我国移民法的第9条,这更符合中国目前外逃贪官的引渡需要,也更顺应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5.放宽双重犯罪原则的规定
在国际对双重犯罪原则更加宽容的局势下,我国也应顺应国际上有关引渡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对我国国内有可能被他国拒绝引渡的相关缺位的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应放宽对双重犯罪原则的规定,防止在向他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其束缚。灵活地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最大限度地在与他国的引渡合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与他国开展引渡等一系列国际司法协作。
四、结语
在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上,我国引渡法要通过自身进一步的完善,以及在国际引渡法律的适应过程中克服引渡上的障碍,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引。而引渡法律的逐渐完善在体现我国立法精神的同时,也可以逐步改变国际对我国法治状况的认识,为我国树立更好的国际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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