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亮
(1.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37;2.南京师范大学 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林权抵押、信贷约束与林农信贷可得性
——基于一个静态博弈模型的分析
金银亮1,2
(1.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南京 210037;2.南京师范大学 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通过设计博弈模型,讨论了单期博弈下的信贷约束、在假设条件下的动态及重复博弈分析以及林权抵押改善信贷约束。首先确定信贷存在利率约束,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对林农等信贷需求者采取信贷约束措施;在动态和重复博弈中,银行和林农之间的均衡策略为合作,也即银行放贷,林农还贷;通过抵押担保模型发现,森林资源可以降低银行的预期贴现。因此,提出继续确定林权抵押政策的确切内涵、增强团体贷款能力、政府分担银行部分信贷风险等相关建议对策。
林权抵押;信贷约束;信贷可得性
作为中国南方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林权抵押被认为是提升林业经营水平、促进林业经营效率和增加林农收入的重要举措,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的资产化进程,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林权抵押效率的相关政策,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强调指出“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这为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在具体操作措施上,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使林权抵押政策和抵押机制设计更加完善,林权抵押的金融支持环境进一步提升。从理论上看,林权抵押政策机制的出台促进森林资源的资产化功能转变,对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增加信贷服务供给具有良好的预期激励效应,对改善贫困人口收入、优化家庭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贫困地区林农整体脱贫、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林权抵押政策能够促进福利性小额信贷工作的发展,小额信贷服务能够提升信贷者的收入水平[1-2],对分配收入变化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女性参与者具有显著的正面溢出效应[3];信贷资金的可得性是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4],持有信贷对提升农户收入具有正向作用[5-6]。在实践上,也做出了大量的有益尝试,比如浙江已经开始试点实行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林贷通”(集体林权抵押+信用农户、集体林权抵押+信用农户互保)、公益林抵押等。2015年11月浙江省龙泉市印发的《龙泉市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继续丰富了林权抵押贷款政策。从具体实施模式上看,全国现阶段具有的模式有林农个体抵押贷款、农户联保抵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模式,成立村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质押基金、公益林信托收益权担保贷款、“反担保式”、“交易—鉴证—抵押”、成立风险补偿基金等[7-8]。由此可见,增强林农的信用能力、降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单笔贷款成本是这些模式实施的主要目标,作为小农个体,其信用传递机制并不完善、林业经营风险较高,单纯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可能无法改善其信贷约束困境。通过对比“资产主导型”模式(将集中连片的土地经营权直接进行抵押)和“关系主导型”模式(以团体信用为基础,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向银行提供担保),发现经济发达地区适合采取“资产主导型”模式,“关系主导型”模式更适合于传统型农业社会[7]。但在实践中普通农户在获取贷款方面难度依然较大,绝大部分银行设置了较为严苛的林权抵押贷款条件,对林种林龄、林地规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主体等进行了限制[9]。部分学者对南方集体林区抵押贷款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要拥有林地面积达33.3 hm2以上、用材林的林龄达5年以上的农户才有资格申请抵押贷款,而且抵押贷款额度至少要50万元以上,但贷款期限最长仅有10年;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条件将普通农民排除在外,实际上是为林业大户和企业提供一条新的融资渠道[10]。同林木生长周期相比,贷款期限过短,直接导致林农在林业经营周期中因资本缺乏而放弃对林业经营的持续性投入,农户面临较为严重的供给型信贷约束[11-12]。信贷约束在国外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现实,财富存量与其贷款能力成正比,比如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两国在财富最低的1/5处,分别有60%、80%农户受到正规信贷的信贷约束;而在财富最高的1/5处,却分别只有13%、30%受到信贷约束[13]。学者对信贷约束原因进行研究后发现,林权抵押贷款实施进程中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为贷款利息、抵押物的价值和信用机制[14],但林业经营的弱质性特质限制了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的能力,价值不稳定、流动性差、风险高[15];从金融机构利率管制情况看,林权抵押物的利率管制是造成农村金融服务短缺的重要原因[16];产权管制限制了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实现能力,出现“公共域”产权模糊的情况,降低了林农对其剩余索取权获取的预期,进一步恶化了信贷困境,认为集体林产权管制是造成农户信贷困难的重要原因[9];从金融机构产品供给来看,金融机构产品设计和供给较为单一,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多样性特点,产品供给和需求无法匹配,农村金融排斥现象较为严重,也是导致林农信贷约束的重要因素。从林权抵押政策机制设计来看,森林资源作为林农向银行信息传递机制的客体,对增强林农信誉、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具有促进作用,森林资源资产质量和林农信誉等级成正相关,可以反映林农的借贷信誉。
假定在某一地区经济运行中只有一家银行和数量众多的林农,这种假定实际上和实践非常相似。在农村地区开办办事处或代理点,费用高昂,从银行角度来说,其并无意愿增加农村办事处的激励。那么,银行具有垄断优势,拥有放贷资金(利率为r),既可以贷款给林农,当然也可以购买无风险资产(利率为R);林农拥有的资产为森林资源,在林业经营初期需要向银行借款,资金需求量为L,林农归还贷款的概率为p,拒绝归还贷款的概率为1-p。关于对还款概率的确定,可以认为是先验的,在银行与农户之间借贷历史中,可以确定还款农户和拒绝还款农户的比例。但对借款农户而言,还款与否只有农户观测到自己的类型,因此银行获得的先验概率p只能是一个平均值。林农获得贷款以后既可以继续投资于林业,也可以用来消费,如果投资林业,那么假定获得收益为Gy;如果用于消费,在林业的自然力作用下,将会有q的概率获得收益为By,亏损的概率为1-q,此处,q是共同知识。林农存在资金需求,在初始阶段,林农向银行发出贷款请求,建立借贷关系,银行对林农资格进行审查,交易成本为C(θ),其中C为成本,θ为林农信用,二者成反比关系。由于是初次建立借贷关系,假定成本为C1,如果是完全信息条件,那么交易成本为0。
假设参与主体理性、信息传递完全。简言之,信息获取无成本、传递过程充分、无扭曲,银行的目标函数是首要考虑贷款的安全性,实现收益最大化;林农的收益函数是获得贷款,林农获得贷款以后只能投资于林业生产,满足家庭生产性投资需求,博弈双方完全知道自己的收益函数。博弈的参与主体为林农和银行,二者均是“理性人”且风险中性,在特定约束下,二者均完全知道最优决策,这点是博弈论局中人的共同认识。林农获得贷款的主要途径就是从银行借贷,林农存在资金需求,在初始阶段,林农除了林业经营以外,无其他营业收入,也即意味着林农的机会成本为零。银行不但可以将贷款发放给林农,也可以将贷款发放给其他的需求主体,也即意味着银行具有一定的机会成本。
银行和林农之间的借贷关系,实践上可能只发生一期,银行对林农以及其经营项目的判断只能根据上述假定,即能够归还贷款的林农的概率p,林农经营成功的概率以及收益G,经营失败的收益B,林农将资金消费掉导致林业依靠自然力成功的概率q,以此决定贷款额度和利率,那么林农选择投资林业经营并获得成功的条件是:
图 1 银行预期收益与利率关系Figure 1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s expected return and interest rate
可见,r存在上限,银行无法通过提高利率的方式来获得超额收益,也无法通过无限提高利率选择客户。银行索取的利率越高,只有风险激进的林农才会申请贷款,而风险保守和中性的林农可能拒绝申请贷款。在此种情况下,风险激进的林农投资风险也会大幅度提升,银行被迫制定一个较低的利率水平,选择信誉条件较好的林农以激励其将贷款投向林业经营。林农将资金投向林业经营获取的收益会远大于拒绝投向林业经营的收益,但是G无法一直增加,表明r受到林业经营收益的影响,如果G-qB降低甚至变为负值,那么无林农申请贷款,银行也无法将资金借贷出去。银行预期收益Y与利率r的关系如图1所示,说明存在一个利率水平能够将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该利率水平约束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供给量。
假设博弈参与者在每个时间段t,都能够观察对手的信息,属于完全信息。此处为了满足动态及重复博弈的分析,假设博弈参与者能够完美的回忆所有参与者在过去的收益和选择的行动,对方任何破坏博弈均衡均要受到惩罚。
假定贴现值为,林农首先作出申请贷款的意思表示,银行作出发放贷款的决策,如果林农选择偿还贷款,那么合作博弈开始,但是如果林农选择拒绝偿还贷款,银行将永远不与该农户进行合作,并且对该农户的惩罚是公开其信誉,从而造成该农户在后期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结果。
⑴
NPV2=L(1+ni)+0δ+0δ2+…Λ=L(1+ni)
⑵
式中NPV1,NPV2分别表示林农选择偿还贷款和拒绝偿还贷款的收益;δ表示未贴现因子(也即参与者对未来的预期),n为时间,i为年利率。
只要NPV1>NPV2,即δ>ni÷(1+ni)时,林农就会选择偿还贷款,原因在于长期的合作收益会大于一次合作收益,这是林农与银行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均衡的结果。
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大约束是无法形成标准化的贷款合约,从而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成本。特别是,重复博弈是建立在初始博弈的基础上,如果银行面临的机会成本较高(比如可以将贷款发放给企业),那么初始博弈可能无法达成,从而造成林农信贷困境无法改善的局面。
林农为了初次贷款申请成功,林农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向银行传递更加可信的信号,证实其诚实程度,增强其违反约定的成本,林农实施抵押行为达成上述目标。假如抵押品的价值为C,一旦林农违约,抵押品将被银行拍卖,用来补偿贷款损失。即:NPV1>NPV2-C。
根据⑴式和⑵式得L÷(1-δ)>L(1+ni)-C,化简后得δ>(Lni-C)÷[L(1+ni)-C],可以证明(Lni-C)÷[L(1+ni)-C] 根据静态博弈分析可以发现,均衡点是银行放贷和林农偿还贷款,但是对于二阶段博弈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林农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博弈一次即告终止,甚至银行为了避免风险而拒绝向林农发放贷款;但是,为了获取贷款,林农会改善信息传递机制,比如增加抵押物、设计担保机制等,提升信息透明度,增强个体的信用表达,那么银行的最优策略为发放贷款。在此条件下,银行只能通过提高利率水平的方式降低预期发生的风险。综合上述分析,只要林农能够增加信用机制表达,均衡解为发放贷款和偿还贷款。 5.1 结论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林农信贷进行信贷约束是为了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实践上即使不存在利率管制,银行也无法无限制的通过提高利率方式拒绝信用程度较低的林农申请贷款行为,反而增强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森林资源能够作为抵押物,以此改善林农的信息传递机制和信誉,降低信贷约束水平,但是必须建立在政府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政策保障的基础之上,单纯的依靠森林资源作为资产抵押对缓解信贷约束并无明显作用。 5.2 政策建议 政策建议:一是,林权抵押和信贷政策到底是市场行为还是福利行为,需要明确界定,如果是市场行为,增加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从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信贷产品设计、利率等角度着手,放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置门槛,放开利率市场。如果是福利行为,特别是小额贷款机制设计需要继续完善,强调小额贷款的普惠性和非盈利性。二是,农村金融市场在规模化、便利性上、监督能力上依然需要改善,对企业适用的贷款条件未必能在农村市场上得到发展。但是,和城市相比,农村的熟人社会性质增加了部分信息的传递质量和速度。因此,构建基于银行、信贷互助合作基金组织、信用担保机构等,以社会资本为核心的团体性贷款模式能够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约束。三是,政府在信贷市场上的发挥作用依然不容忽视。政府应该在森林资源评估、评价、森林火灾保险、林道等公共资源供给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部分转嫁到政府部门,将增强银行信贷资源供给的意愿和激励。 [1]ERICA F,MAXIMO T.Do property titles increase credit access among the urban poor? Evidence from a nationwide titling program[R].Working Paper,Department of Economics,2006(3):1-28. [2]TULLIO J.Who is credit constrained in the U.S. economy?[J].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90,10(105):219-234. [3]FOLTZ D.Credit market access and profitability in Tunisian agriculture[J].AgriculturalEconomics,2004,5(30):229-240. [4]何广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绩效、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11-13. [5]许崇正,高希武.农村金融对增加农民收入支持状况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5(9):156-166. [6]宫建强,张兵.农户借贷对其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江苏农户调查的经验数据[J].江苏社会科学,2008(3):223-227. [7]汪险生,郭忠兴.信息不对称、团体信用与农地抵押贷款:基于同心模式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6(3):61-71. [8]张龙耀,王梦珺,刘俊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5(2):70-78. [9]何文剑,张红霄,汪海燕.林权改革、林权结构与农户采伐行为:基于南方集体林区7个重点林业县(市)林改政策及415户农户调查数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4(7):81-96. [10]张红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户林权状况研究:基于国家政策法律、林改政策及农户调研数据[J].林业经济,2015(1):16-22. [11]许宇鹏,石道金.林权抵押贷款政策与农户借贷需求行为差异实证研究:以南方集体林区五省为例[J].林业经济,2011(11):31-36. [12]牛荣,张珩,罗剑朝.产权抵押贷款下的农户信贷约束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6 (1):76-83. [13]STEPHEN R,BARHAM B,MICHAEL R.The impact of “market-friendly”reforms on credit and land markets in Honduras and Nicaragua[J].WorldDevelopment,2005,33(1):107-128. [14]廖文梅,金志农,曹建华.林权抵押借贷双方博弈行为分析[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11,10(4):14-19. [15]黄惠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得性分析:基于江苏试点地区的经验证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4(3):48-57. [16]马九杰,吴本建.利率浮动政策、差别定价策略与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配给[J].金融研究2012(04):155-168. 10.16832/j.cnki.1005-9709.2017.03.009 2016-11-04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2015SJB106) 金银亮(1980-),男,江苏邳州人,讲师,博士生,从事集体林产权制度方面的研究,(电话)0523-86152299,(E-mail)184087187@qq.com F326.23 A 1005-9709(2017)03-0051-045 结论与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