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中国林业金融发展壁垒的政策建议

2017-08-12 08:09丁建臣赵丹丹
林业经济问题 2017年3期
关键词:中国林业林权林农

丁建臣,赵丹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 100029)



突破中国林业金融发展壁垒的政策建议

丁建臣,赵丹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 100029)

林业经济发展资金缺口压力加大,发展林业金融面临制度缺失、机构偏倚、资金短缺、工具有限和服务质量低下等诸多现实壁垒。基于制度经济学角度,建议加快推进中国林业金融制度创新、业务创新,启动政策性林业金融建设工程,不断提升林企和林农抗风险能力,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关系,积极组建中国林业发展基金。

林业金融;壁垒;政策建议

林业兼具生态、经济、社会、碳汇和文化五大功能。发展林业经济,财政资金往往杯水车薪,林业金融服务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中国林业金融尚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发展和进步。国内专家学者认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额信贷融资成本是导致林业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应推进林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探索林业信贷模式等,以解决林业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1];林业产业先天的弱质性是导致商业性金融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推动林业金融的发展[2];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在林业金融服务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林业产业的发展[3];高风险性是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主要原因,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和金融创新,能够有效控制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问题[4]。国外专家学者在分析了政府与林业税制设计的关系之后,提出并建立了林业政策设计模型[5-6];为了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运转,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林业政策,能够吸引外国直接投资[7]。针对中外林业金融现状,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在归纳出制约中国林业金融发展现实壁垒的基础上,提出发展中国林业金融的相关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1 材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概况

林业金融是林业产业与金融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形成的具有复合共生型、多元化金融特征的一种新的金融系统[8]。林业金融的功能定位旨在提升林业产业资金运行效率,被世界各国视为发展林业产业的重要支撑。在实践中,林业投融资渠道极其狭窄,政府投资、自筹及其他资金仍然是林业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金融投资所占比例极低,且以银行贷款为主(表1)。林业金融体系嗷嗷待哺,林业金融工具基本空白,林业产业资本外流严重,林业金融服务质量低下,严重制约中国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平衡。2016年,中国林业总产值达到6.4万亿元,是2001年的15.6倍,中国已成为世界林业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为加速中国林业产业转型升级,需投入大量资本,虽然财政投资持续稳定增长,但市场融资仍然相形见拙,资金需求远大于资金供给,林业金融滞后已严重制约中国林业现代化进程。

1.2 调查方法

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分别在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26日和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国林业发展报告》[9-11]。数据体现了中国林业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预算资金、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来源资金等,并对比了每年各部分资金的金额和比例。

2 中国林业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壁垒

2.1 林业金融服务实体林业经济能力有限

2009年启动的森林抚育试点工作实际需要资金4 500亿元,资金缺口超过90%,林农的资金需求缺口达2 000亿元左右。中国各类林业建设资金实际到位较少,因此森林抚育、生态建设与保护、林区社会稳定建设资金缺口巨大,发展中国林业金融可谓壁垒重重(表1)。此外,林业金融产品通常涵盖在涉农贷款中,林业贷款证券化等衍生金融工具未见成效,林业保险保费过高、赔偿较少,难以分散和弥补林业生产灾害风险损失,林业信贷不足,林权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小、运行效率低,林权流转不畅,处置风险较大,林业金融服务质量长期低下。

表 1 2012~2014年中国林业建设资金来源

2.2 林业金融固有的弱质性

因林业具有生产经营周期长、成本回收慢等特点,并具有与自然条件关系密切和受人为商业性采伐的影响大等天然弱点,林业经营风险较大,林权抵押物构成复杂,灾害类别和受损强度难以鉴别,估值风险较大,投资门槛较高,贷款对象分散,因此林业金融具有先天弱质性特征。主要表现为林业金融观念落后、林业金融机构短缺、林业金融工具单一、林业金融群体素养参差不齐和林业金融市场畸形,造成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困难,财税支持有限,林业资本流动迟缓,林业金融与林业经济严重脱离。

2.3 林业金融制度设计缺陷明显

林业金融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林业投融资既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又需要制度机制创新。新中国金融制度的构建,以农村土地改革为中心,将林业金融寓于农村金融设计之中,改革开放新时期,林业对解决“三农”问题的特殊功能被忽视,林业保险覆盖率过低,林业资产价值被低估,政府对林业融资的鼓励力度不强,金融商品与林业生产错位,林业基金制度空白。

2.4 林业金融机构经营目标偏移化

中国专门的林业金融机构长期空白,农村金融机构城市化经营倾向明显,大量林业地区资金“逆流”城市,林业贷款余额大规模收缩,“惜贷”现象长期存在,大量相关涉林金融机构撤并,现有相关涉林金融机构早已空洞化,农业银行林业开发性功能缺失,农信社支林能力极其有限,邮储行多年来对林业“只收不贷”,服务林业的相关金融机构功能更加弱化。

2.5 林业金融市场环境持续恶化

林业利用外资仅63.69亿元,占林业建设资金的比例不足1.5%,占全国外商直接投资的0.87%。截止2016年7月,在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市值前30名单中,林木上市公司仅3家。债券、基金、配股、可转债等融资方式较少,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偏高、期限偏短、抵押物品范围较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了20%~50%,且不包括担保、评估等费用。例如2013年浙江省丽水市林权抵押贷款10万元以上的大单交易量低于5%。

3 发展中国林业金融的政策建议

构建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和林业企业为主体的全新林业金融体系,将财政性林业资金和商业性金融融为一体,实现国外林业金融有效的制度移植,发展中国林业金融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5个方面。

3.1 加快推进中国林业金融制度创新

加大政府对林业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性工作,完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规范林业资产评估标准,推动实施林业金融发展新政,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林业金融工具,启动和建设林业金融市场。增加林业贷款信贷计划规模,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调整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扩大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等经营主体的项目贴息范围,建立公平普惠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保障体系。

3.2 启动政策性林业金融建设工程

继续推广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构建市场化的林业风险补偿机制;推出林业专项信贷产品,改善林业金融交易环境,尝试建立林业融资中介平台,提高林业金融交易水平;吸引国外战略投资者、商业银行、大中型林业、农村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林业金融建设,共同发起设立政策性的“中国林业发展银行”。

3.3 不断提升林企和林农抗风险能力

为了有效降低银行和林业投资者风险,打造龙头林业企业,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突破融资机制与资源禀赋壁垒,实现林业与金融信息共享,应大力发展互联网林业金融、林业股权众筹等创新融资平台和工具,通过不断提升林企和林农抗风险能力,进而防范和化解林业金融风险。

3.4 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关系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减少生产经营管制,建立林业产业金融体系,引入社会资本,创新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健全企业联林带户机制,规范工商资本有序流转林权,让林农获得更大经济收益。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补偿林权权利人,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关系。

3.5 积极组建中国林业发展基金

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借鉴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林业发展的成功经验[1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吸收国家财政拨款、国有林业企业红利、金融机构和社会捐赠等资金来源,积极设立中国林业产业发展基金,为林业金融发展提供可靠的财政支持,并以缓解林业生产链的相对高风险,提升对市场资本的吸引力,提高林业资源的配置效率[13],是促进林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和必然选择。

总之,林业产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林业金融体系是林业快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有效改善林业发展的不足,不但要从林业投融资视角进行研究,还应从产业融合的层面来探讨林业发展的困境。中国林业金融体系包括政府、金融机构、林业企业和林农四大核心元素,由于中国林业的特殊性质,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金融机构和林业企业为主体的林业金融体系,将财政性林业资金和商业性金融融为一体,实现国外林业金融制度的有效移植。

[1]陈玲芳,金德凌.信息不对称与林业信贷融资问题[J].林业经济问题,2005,25(6):352-354,377.

[2]秦涛,田治威,秦伟伟.构建我国林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的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0(2):104-109.

[3]秦涛,丁可.基于金融供给视角的我国林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再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12,40(9):368-370.

[4]倪剑.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1-86.

[5]AMACHER G S.The design of forest taxation:A synthesis with new directions[J].SilvaFennica,1997,31(1):101-130.

[6]AMACHER G S,BRAZEE R J.Designing forest taxes with varying government preferences and budget targets[J].JournalofEnvironmentalEconomicsandManagement,1997,32(3):323-340.

[7]LAAKSONEN-CRAIG S.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 the forest sector:implications for sustainable forest management i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J].ForestPolicyandEconomics,2004,6(3):359-370.

[8]秦涛,田治威,潘焕学.林业金融的研究进展述评与分析框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87-91.

[9]计财司.2013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EB/OL].(2013-11-13)[2017-01-20].http://www.forestry.gov.cn/main/62/content-699165.html.

[10]计财司.2014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EB/OL].(2014-11-26)[2017-01-20].http://www.forestry.gov.cn/main/62/content-750495.html.

[11]计财司.2015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EB/OL].(2015-12-04)[2017-01-20].http://www.forestry.gov.cn/main/62/content-825636.html.

[12]周怡圃.有关我国生态效益补偿立法的探讨[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第二届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与政策设计高级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8:294-300.

[13]马凯.我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4:24-76.

10.16832/j.cnki.1005-9709.2017.03.011

2017-01-21

作者简介:丁建臣(1962-),男,吉林长春人,教授,博士,从事金融学、财政学方面的研究,(电话)010-64493367,(E-mail)dingjianchen123@163.com。

F326.23

A

1005-9709(2017)03-0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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