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能否促进金融稳定?
——基于国际经验的实证分析

2017-08-12 12:24陶士贵刘睿辰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存款人保险制度存款

陶士贵,刘睿辰

(1.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南京 210023;2.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 210001)



存款保险制度能否促进金融稳定?
——基于国际经验的实证分析

陶士贵1,刘睿辰2

(1.南京师范大学 商学院,南京 210023;2.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 210001)

如今存款保险制度已在113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中国也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建立并实施,但各国对于其能否促进金融稳定并未达成共识。鉴此,选取64个国家1984—2012年间相关面板数据,采用Logit回归模型,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两者关系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监管环境的良好程度。

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实证研究;Logit回归

自美国通过立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全球得到普遍推广,目前有113个国家或地区宣布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同时还有许多国家正在考虑和筹备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1]。中国已于2015年5月1日建立并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为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的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已经成为国际性趋势,但各国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是否能促进金融稳定并未达成共识,国外学者的研究结果分歧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该如何制定变得极为重要。正确的制度条例才能促使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积极效应,从而促进中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搞清楚哪些因素会左右存款保险制度的净效应成为首要问题。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有关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稳定的相关研究包括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在理论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恢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来促进金融稳定,但同时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从而反过来扰乱金融稳定。大多数实证分析都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之间存在相关性,但在这种相关性的方向上学者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一)国外学者对此问题的相关研究

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理论的支持者,Friedman(1962)、Schwartz (1963)、Fama(1980)、Diamond(1983,1984)、Dybvig(1983,1993)是最早开始着手研究存款保险的学者,他们认为,银行独特的运营方式让银行的内在不稳定性增多,又由于银行危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以至于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很可能会对经济造成巨大影响,同时造成大量金融机构破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还可以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在存款保险的理论支撑方面,Diamond和Dybvig(1983)系统地分析了预期自我实现这一银行挤兑模型,说明对其他存款人的行为预期等因素可以共同决定存款人的行为,此外研究还证明了存款人对负面新闻更加敏感,因此这种针对银行的挤兑是很难避免的,一旦银行发生挤兑事件而导致金融危机,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问题,而存款保险制度将有效避免恐慌的发生[2]。不仅如此,Dybvig(1984)的研究还表明,在有政府参与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减少挤兑事件的出现。Bryant(1980)认为,银行的风险资产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但存款却要求随时提取,这将会造成银行挤兑行为的产生[3]。在之后的研究中,他将银行挤兑模拟成货币体系的崩溃,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存款保险得以避免。Kane(1983,1985)认为,以央行和政府为主体的监管者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常采取对金融机构进行税收和政策补贴的方法,可是由于代理问题和监管者的能力问题,使得这一最优组合往往难以得到,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让一些金融机构将风险转移到存款保险中,所以资产配置的风险越高,对金融机构越有利,如此会造成政府花费过多监管成本以及财政补贴,若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利用合理的市场方法来制约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行为,需要对存款保险费率进行合适的定价。Diamond和Dybvig(1983)认为,挤兑事件会极大地增加银行的风险并且对实体经济造成损失,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会削弱这些负面影响。同时,学者们还对防止挤兑的各种办法,即暂停支付、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发现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前两种方法无法替代的优势。Chari和Jagannathan(1988)指出,暂停支付必将牺牲存款人的流动性,但存款保险制度不存在这方面问题。Bhattacharya(1998)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他认为存款保险不但可以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的发生,从而降低需要流动性同获得负面信息存款人之间的提款随机性,还可以杜绝一切纯恐慌性挤兑事件的发生。总之,支持论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促进金融稳定所必需的制度安排,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具有某些缺陷,但相比于其他措施和不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最大、损失最小。

然而,仍然有部分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持怀疑态度。Park(1992)研究指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减轻了储户对银行清偿能力的疑虑从而有助于银行的稳定,但与此同时也减弱了银行证明自身竞争力特有信息的积极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会导致银行恐慌的传染。Matutes和Vives(1995)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通过改善储户的信心,但也会带来银行竞争的不公平问题,因而加大了银行倒闭的概率。Stiglitz和Weiss(1981)、Wheelock和Kumbhakar(1995)、Mishkin(1991)、Demirguc-Kunt(2002)等学者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借款人相比贷款人在信息的掌握上更具有优势,这样难免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诱发金融危机。他们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发挥的作用会受以下条件的制约:一是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如果发生挤兑事件,就无法保证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来赔付存款;二是金融机构可以对借款人进行自主筛选,而这种筛选往往是建立在低成本的基础上,金融机构特有的脆弱性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的。针对存款保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Dybvig和Diamond(1993)指出,为了防止银行挤兑事件的产生,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但其前提为贷款技术无风险;若贷款技术有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反而会导致银行产生风险承担,同时最后贷款人制度也会刺激银行产生风险承担,所以,相对于最后贷款人制度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更具有优势。Chari和Jagarmathan(1988) 经过研究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暂停支付是以牺牲部分存款人的利益为代价来防范挤兑事件的发生的,此举对银行流动性将产生极大负面影响,是很明显的弊端,但存款保险制度则不存在这一问题。近年来,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偏向于对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联系。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2002)构建了“道德风险指数”这个指标来进行因素分析,发现加大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反而会增加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Angkinand和Wihlborg(2010)发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率呈U形关系,即随着存款保险覆盖率的不断上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水平会下降,但如果存款保险的覆盖率过高,资产风险水平反而会上升。

(二)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相关研究

多数学者研究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如钱小安(2004)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强银行体系流动性、保护中小额存款者利益、防范挤兑事件、提供存款赔付机制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可以提供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4]。他同时指出,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完善而科学的银行治理结构、审慎而有序的银行监管、普遍而不激进的存款保险理念、单一而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以及相应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协调。许友传等(2009)指出,政府所代表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能够鼓励所有银行进行风险承担,反而会激励问题银行冒进。李燕平、韩立岩(2008)研究指出,当前中国商业银行实际上受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全面担保,这大大降低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效率。刘仁伍(2006)对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过程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中国目前实际上存在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已经无法再维护金融稳定,所以需要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

综上所述,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是否能够促进金融稳定,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不同国家、不同体制都会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本文对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正反两方面作用都进行了讨论,力求得出更加贴近事实的实证结论,并以此得出启示。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种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6]。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两种特性:

1.存款保险符合信用保险的某些特征。存款保险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且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公司,一般由政府参与创建和管理。存款保险机构承保的是银行破产风险,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无规律性,很难事先预测。

2.存款保险是一种“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首先,由于银行危机具有强传染性,极易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动荡,所以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支持要求极高,只有政府可以提供。其次,从目的上看,存款保险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其初衷是为了保障小额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系统的经营风险并维护其安全与稳健。最后,从性质上看,存款保险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强制参保,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因而带有政府保证的性质。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正面效应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一国金融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组织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形成一个综合性的保险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将按协议缴纳存款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出现破产风险后,存款保险制度能建立保护屏障,防止金融风险的大幅扩散,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提供流动性援助,以及相关的破产事项处理,包括对银行的风险行为进行约束、向流动性困难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救助、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处理等。

2.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小额存款人的弱势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信息弱势和心理弱势。在银行的经营信息获取方面,小额存款人往往难以做到及时掌控,对银行的信用风险难以把握。其次,对于小额存款人来说,相对较小的一笔存款对其也有较大的效用,因此,小额存款人普遍在面对危机或者谣言时容易失去信心而恐慌。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存款赔付的功能将极大地增强存款人的信心。

多数国家都会采用确定一定的限额来限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范围,做到在控制道德风险和制度成本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3.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大规律。当银行的资产不能保证正常的运营,就应该让商业银行遵循市场规律,从市场中引退出来。只有将劣势银行淘汰出局,才能确保金融市场安全有序地发展。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进行,中国迫切需要一种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存款保险制度能提供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进行处置,达到优胜劣汰。

4.完善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防止单个企业的危机向整个金融网络扩散,即“多米诺骨牌”事件的产生,从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产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辅助央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工作,若有银行出现严重信用危机或资不抵债的情况,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接管并安排破产与清算等相关事宜。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负面效应

由于各个国家具体国情不同,同一种政策法规在不同国家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政策效果。在存款保险建立初期,确实对防止银行挤兑发生、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不能忽略其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威胁[7]。

1.诱导存款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会在很大程度上让存款人产生依赖性,缺乏监管动力而不再关心银行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获得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保障后,出于利益诱导会加大高风险操作,进而导致银行经营者道德风险的产生。

2.鼓励银行从事高风险行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提供了保障,使得银行敢于为了利润而冒更大的风险,同时为了弥补所缴纳的保费,银行也会更有动力。若没有挤兑危机,银行总是倾向于赚取更大的利润,即便有所损失,也将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承担。而对于施行差别费率的国家来说,同样规模但是风险更小的银行将“无辜”缴纳更多的保费,那些风险偏好的银行却可以减少必要的保费支出,这样会更加鼓励这些银行从事风险操作,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也是该制度的固有缺陷。

3.不利于银行业优胜劣汰。通常情况下,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三种办法能够对困难银行进行处理:一是破产清算,由存款保险机构调动存款保险基金对范围内的存款人进行赔付;二是可以操作困难银行与有偿债能力的银行进行合并;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考虑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对有困难的银行进行救助。但由于大型银行破产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很可能会破坏一国甚至全球金融秩序的稳定,且其清算成本较高,所以存款保险机构通常只对一些规模和影响较小的困难银行进行破产清算,至于其他银行则采取注入资金或者合并的方式进行善后处理。这种处理办法不仅有失公允,而且也不利于银行业的优胜劣汰。

4.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所谓逆向选择,是指那些期望参保的金融机构恰恰是容易破产的,而风险较小、较为保守的金融机构却不会从存款保险中得到很大的收益。在未曾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看重稳健经营并且资产充足的银行通常也有完善的风控要求,这些银行对存款保险基金并不十分依赖,所以也不愿意支付保费。另一方面,喜好风险操作以获取更多利益的银行则更加期望参保,因为这样可以吸引储户存款。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但总体上它还是一项成功的金融创新,理论界对其大多持肯定态度。

三、影响存款保险制度效果的因素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微观因素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政策,本身具有较为复杂的实施细则,每一项都将对政策实施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1.是否强制参保。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国家规定银行可自愿投保,国家规定所有银行均须强制参保,国家采取半强制的方式要求银行参保。在大多数金融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即使强制银行参保,大多数中小银行也会如期缴纳保费以提升自身形象。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民众及银行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欠佳,如果政府允许自愿投保,则必然有银行不愿参加存款保险。而占垄断地位的大型国有银行因为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强大的竞争力,也很可能不参保。因此,在金融发展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往往有必要强制所有银行以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均须参保。

2.是否排除银行间存款。在通常情况下,考虑到较大规模的存款者尤其是企业存款者一般具有获取银行经营情况的能力,并不容易因银行倒闭而产生损失。但是,普通民众等普通存款者却没有这种能力和意识,较弱的风险意识和高昂的信息获取成本决定了普通民众无法对金融稳定产生多少正面影响。不仅如此,居民储蓄存款还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才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压力,防止挤兑等影响严重的事件发生,以此间接维护其他存款者的利益。

3.是否排除外币存款。由于外币存款种类繁多,同时汇率变化较快,很难对外币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进行框定,而对外币存款账户进行投保操作也不甚容易。再者,若只对本币进行保护,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本币的信心。所以从目前看来,中国并不宜过早将外币账户纳入存款保险。

4.保险资金的来源问题。目前流行两种资金筹集方式:一是建立保险基金,由参保机构缴纳保费构成;二是事后收取保费。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基金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和保障,而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通常有:国家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出资所构成的实收资本、存款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所带来的投资收益。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资金援助而此时存款保险基金里的保险费又不足时,应立法允许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向央行或资本市场发债进行融资。

5.是否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保险费率问题。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导致存款人和投保机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重要措施。科学而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设定,可以充分发挥“公共安全网”的作用[8],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否则,道德风险将无法抑制,同时还会影响稳健性银行的积极性。

6.保险资金的管理方式。各个国家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有些还明确在立法中给出规定。通常由一国中央银行或监督部门制定存款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执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从而确保存款保险基金运行的安全性与可行性,保障其正常职能有序实行。

(二)影响金融稳定的宏观因素

影响金融稳定的宏观因素有很多,包括实际经济增长率、人均实际GDP、通货膨胀率(GDP平减指数)、实际利率、外汇总储备(包括黄金),以及制度监管环境指数等。

1.实际经济增长率。适度的、正向的实际经济增长率代表着一个国家良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反之,若一国实际经济增长出现过快过热,或者停滞不前甚至向后倒退,则将对金融行业的稳定产生较大影响。过度火热的投资和消费将诱使银行业从事高风险操作,降低对自身及投资者的监管力度,从而盲目追求利益。

2.人均实际GDP。除资源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人均GDP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尤其可以代表一国人民的素质和知识水平。对于金融系统来说,高素质的投资者会自发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与考察,其投资行为相比普通投资者也更为理性。而高素质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则会更加准确与忠诚地执行和遵守行业准则,不会盲目为了追求利益而进行高风险操作。可以说,人均GDP的高低能从源头上阐释一国金融稳定与否的原因。

3.通货膨胀率(GDP平减指数)。通货膨胀对于一国金融稳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过高的通货膨胀会使民众不愿意把钱存入银行,储蓄率降低会导致投资水平下降,储蓄率的下降又会影响银行业的收益,而实际利率的降低又使得贷款业务获利减少。这两方面影响会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受到很大冲击,接下来无论是破产还是为了夺回利益而从事高风险操作都将对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4.外汇总储备(包括黄金)。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动用外汇储备可以促进国际收支的平衡;当国内宏观经济不平衡,出现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可以动用外汇组织进口,从而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的平衡。同时,当汇率出现波动时,可以利用外汇储备干预汇率,使之趋于稳定。因此,外汇储备是实现经济均衡稳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

四、存款保险制度是否会促进金融稳定的实证研究

(一)指标的选取

1.金融稳定。本文将金融不稳定诠释为一国爆发了大规模的银行挤兑或者大量银行倒闭,以及政府或银行突然采取暂停兑付、非正常地延长银行休息日、向储户及其他债权人宣称进行全额偿付或担保等紧急措施,尽管整个银行金融体系仍在运转,但银行体系的坏账比例已达到其资产总额的10%以上,或政府救援支出占当年GDP的2%以上。相反,如果一国金融体系并未出现上述情况,则称该国的金融秩序处于稳定状态。在进行实证分析时,为量化经济指标,本文引入虚拟变量,1表示金融不稳定状态,0表示金融稳定状态。

2.存款保险制度。为验证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的关系,本文设定虚拟变量来表示指标存款保险制度,其中,1表示一国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0表示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具体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又包含若干项实施细则,在回归过程中,为量化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各实施细则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本文进行如下定义:

如果银行被要求强制参保,则表示“是否强制参保”的经济变量为1,否则为2。如果银行间存款不在承保范围内,则表示“是否排除银行间存款”的经济变量为1,否则为2。如果外币存款被排除在存款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之外,则表示“是否排除外币存款”的经济变量为1,否则为2。如果存款者也需要参加保险,则表示“是否进行联合保险”的经济变量为1,否则为2。如果完全由银行保费组成存款保险基金,则表示“保险资金来源”的经济变量为1;如果由政府和私人联合提供,该经济变量为2;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该经济变量为3。如果采用事前缴费的方式,则表示“保险费缴纳方式”的经济变量为1,否则为2。如果参保银行交纳的保险费率是基于银行的资产风险,则表示“是否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保险费率”的经济变量为1,否则为2。如果存款保险公司完全由私人管理,表示“保险资金管理方式”的经济变量为1;如果由私人、政府共同管理,经济变量为2;如果完全由政府部门管理,经济变量为3。

3.影响金融稳定的宏观变量。为准确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两变量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加入了若干可影响金融稳定的宏观变量,具体包括实际经济增长率、人均实际GDP、通货膨胀率(GDP平减指数)、实际利率、外汇总储备(包括黄金)以及制度监管环境指标。

(二)模型的建立

本文设定P(i,t)表示一国金融体系出现不稳定的概率,则当i国的金融体系在t时刻出现不稳定时,P值为1;否则,该值为0。而X(i,t)表示影响金融稳定的向量,根据之前的分析,这个向量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实际经济增长率、人均实际GDP、通货膨胀率、实际利率、外汇总储备与制度监管环境指标。β表示向量X(i,t)的系数矩阵,F(βcX(i,t))表示βcX(i,t)的累计概率分布函数。

因此,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间关系的模型为:

(1)

为了确定概率分布函数F,本文采用逻辑斯蒂克分布函数形式,因此当某个解释变量增大时,估计所得系数并不像标准线性回归模型那样增大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相反,这些系数描述了解释变量的变化对ln(P(i,t)/(1-P(i,t)))的影响,从而系数的符号代表了变化的方向,而变化的大小则取决于在β′X(i,t)处累计概率分布函数的斜率。

(三)模型估计结果及其解释

1.制度监管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本文在不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前提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能否促进金融稳定,进行回归分析得到以下结果(见表1)。

表1 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

*、**、***、****分别表示通过20%、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下同

表1的回归结果表明,当不考虑制度监管因素的影响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会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当考虑制度监管因素影响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则能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2.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对金融稳定影响的研究结果。若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实施细则,回归结果(表略)说明,在普通的、较不明显的制度监管环境中,较弱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比如,将银行间存款和外币存款纳入承保范围、不要求储户参与联合保险、保费不一定要在破产前缴纳、救助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银行所缴纳保费的费率较低且并不基于风险、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管理等会破坏金融稳定;而比较良好的制度监管环境则会改善存款保险制度,使金融秩序趋向稳定。

(四)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1.制度监管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综合来看,在本文选取的64个样本国家中,发达国家或地区有: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爱尔兰、挪威、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瑞典、瑞士、斯洛伐克、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希腊、拉脱维亚、冰岛、荷兰等24个国家。在不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前提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能否促进金融稳定,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的结果(表略)表明,由于发达国家本身制度监管环境较好,因此制度监管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效果的影响比较小,存款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始终可以发挥正向作用,可以有效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2.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对金融稳定影响的研究结果。若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对发达国家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表略),在发达国家建立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始终可以促进金融秩序趋向稳定,制度监管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效果的影响并不明显。因此,发达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道德风险等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并不会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向作用起到阻碍。

(五)发展中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1.制度监管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在不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前提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能否促进金融稳定,进行回归分析得到以下结果(见表2)。

根据表2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发展中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在制度监管环境较差的国家,建立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增加系统性风险,不利于金融稳定。这些国家不急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而需要提升金融环境质量。实证结果表明,在良好的制度监管环境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发挥正面效果,从而促进金融稳定。

表2 发展中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

2.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对金融稳定影响的研究结果。若考虑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略)说明,在普通的、较不明显的制度监管环境中,较弱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比如,将银行间存款和外币存款纳入存款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不要求储户参与联合保险、保费不一定需要在破产前缴纳、救助的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银行所缴纳保费的费率较低且并不基于风险、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管理,以及银行不被要求强制参保等会破坏金融稳定;而比较良好的制度监管环境则会改善存款保险制度,使金融秩序趋向稳定。

五、结论及对中国的启示

本文运用Stata12.0软件对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稳定的关系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监管环境的良好程度。本文将样本国家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分别进行的实证分析结果也表明,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效果并不取决于制度监管环境的优劣,其建立与实施始终可以促进发达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许是由于发达国家的金融环境已经发展成熟,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和详尽,储户与从业人员的金融素养也较高,因此诸如道德风险等在内的存款保险制度弊端并未明显显现,存款保险制度在宏观上呈现正向作用。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结果则表明,制度监管环境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有着极大的影响,在较好的制度监管环境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正常发挥其功效,降低系统性风险,从而促进金融稳定,而较混乱的制度监管环境则会催生相反的结果,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大于正向效果,道德风险等弊端因素将不可忽视,整个金融秩序会因此而更加紊乱。该实证结果对中国具有重要启示。

第一,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应积极改善制度监管环境。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制度监管环境的良好程度。目前中国的制度监管环境还不完善,因此,首先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加快主体法律的完善;其次,细化金融法规,对立法环境不成熟的相关领域制定过渡性法规;再次,增加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最后,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广大储户进行风险意识的宣传培养,力争将行业自律作用最大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与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相协调,逐步增强和完善显性制度的抗风险及其保障能力,为金融机构提供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构建合理的存款保险体制,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国外实践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该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因而中国在建立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存款保险体制,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并以法律形式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相应的权利。

第三,重视存款保险制度设计,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实现银行机构全覆盖、实现风险差别费率、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存款人与银行共同承担风险损失。同时,对银行业投保机构的存款情况进行滚动检查和监测,加强银监部门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联系,强化信息披露制度,防范风险。还应提高存款人风险意识,拓宽存款人获取相关信息渠道,公开银行投资资金去向,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

第四,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中国已有完备的金融机构信用情况统计数据,并以此为依据对各银行的日常投资业务进行审查监管,但制度化的信用管理还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难以将各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其风险状况的参考。着眼于金融体系市场化运行的建设大局,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的、可被存款人普遍利用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必要的。应顺应市场经济需求,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评级手段,寻找适合中国实际运行的统计评价口径,为存款人的理性投资行为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和数据支持。

[1] 孟猛,郑朝阳.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否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一个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5,(1).

[2] Diamond D,P Dybvig.Bank Runs,Deposit Insurance,and Liquidit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3,(91).

[3] Bryant J.A Model of Reserves, Bank Runs, and Deposit Insurance[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80,(4):335-334.

[4] 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

[5] 刘仁伍.从“隐形”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变革之路[J].银行家,2006,(11).

[6] 柏超男.“后危机”时代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经济师, 2011,(11):204-205.

[7] 吕彬冰.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分析及对策[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8] 王先福.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一个现实选择:存款保险制度[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责任编辑:陈淑华]

2016-12-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对军事冲突的中国外汇储备风险防控研究”(13BJY171);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协同创新中心和江苏省创新经济研究基地资助项目

陶士贵(1966—),男,江苏东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从事国际金融和金融制度研究;刘睿辰(1990—),男,江苏宜兴人,职员,从事国际金融问题研究。

F830.2

A

1007-4937(2017)02-0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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