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视调解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2017-08-10 22:02许芳
新媒体研究 2017年13期
关键词:现状

许芳

天津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天津 300221

摘 要 电视调解类节目是融合了真人秀以及谈话类节目的一种新的节目类型,这类节目是在市场化大背景下消费文化的必然产物,迎合了现代受众所缺失的心理诉求,受到很多观众的欢迎和喜爱。目前电视调解类节目层出不穷,成风靡之势,然而在电视调解类节目快速发展的同时,很多亟须解决的问题暴露在我们的面前。文章试对我国的电视调解类节目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进行了一些反思,希望能够为日后电视调解类节目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养分。

关键词 调解类节目;现状;问题及反思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13-0148-02

目前,电视调解类节目层出不穷,有以演播室谈话为主要方式的调解类节目,如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北京卫视的《第三调解室》、湖北卫视的《调解面对面》等,也有少数以采访拍摄专题片为主要形式的节目,如天津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二哥说事儿》节目。调解类节目借助大众媒介的力量来解决纠纷,以其独特的魅力赢得了观众的喜爱,也为电视台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随着调解类节目的快速发展,诸多问题以及缺陷也暴露在受众的视野下。

1 我国调解类节目存在的问题

1.1 节目取材范围偏窄,视角单一

自调解类节目产生之日起,节目取材范围就一直是其短板。目前调解类节目的视角多集中在家庭纠纷、夫妻感情等方面,很少涉及劳资纠纷、借贷纠纷、医患纠纷、拆迁纠纷等影响更大,涉及更广的问题。婚外情、婆媳矛盾、第三者等这些题材确实能够满足受众的窥视欲和好奇心,也能够很好的迎合电视的故事范式。但取材视角的单一也使得节目受众面变得单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节目的发展空间。

1.2 私人隐私界限模糊,保护不够

在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受到现实利益的影响,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制作和生产为了满足受众和市场的需求、提高收视率,在涉及私人隐私等较敏感的话题时,很多节目并没有低调处理、善意保护当事人的私人隐私,相反,却为了节目的收视率刻意对这些隐私夸张放大。在不少调解类节目中,也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隐私侃侃而谈,将对方的隐私暴露在大众面前。为了事件真相被顺利的揭开,节目组在对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在当事人不知情、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对这些内容进行公开播出。这些做法无论最终能否化解当事人的纠纷,达到了调解的目的,也已经对当事人的隐私权进行了严重的侵犯,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和不便,调解节目也随之沦为“道德掮客”。节目所涉及的内容不加限制、尺度过大等都会使个人隐私与事件报道之间的关系失衡,媒介僭越也就形成。

1.3 调解过程说理不充分,调解结果低效

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获得收视率,节目组常常在调解类节目中故意增加一些具有娱乐性和故事性的情节,增加矛盾冲突,过度宣传事件的离奇以及调解过程的曲折,使节目内容细节丰富、情节曲折,更具有戏剧性。但过度的矛盾冲突必定会减轻调解在节目中所占的分量,正式调解的时间往往会因为戏剧情节的大量增加而不足,使之十分仓促,相关的道理不能说深说透,说理不充分使得当事人在节目之后思想上的疙瘩依然存在,使调解结果效率低,甚至导致调解的流产,使一档调解节目演变为一场“纠纷秀”。

加之,媒体是不具备法律职能的,只能对调解事件做一个开放式的结局而无法判决。在节目录制时当事人会碍于面子而释怀,但离开公众视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真正的得到解决是不能得到肯定回答的。客观的来说,纠纷的存在是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仅仅一期节目几十分钟的时间是不能彻彻底底的解决一场根深蒂固的矛盾的。例如某调解类节目对一对夫妻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并使其和好如初,可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他们最后还是分道扬镳。

1.4 调解人员配置不专业,素质不高

调解人员的素质是调解类节目质量的核心,而以目前的调解类节目来看,调解人员往往都不够专业,调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调解人员缺乏社会经验,无法掌控场面;有些调解人员缺乏法律常识,传达一些错误的法律知识给当事人和观众;有些调解人员预设立场、道德审判、偏袒弱者;有些调解人员观念落后,调解乏力,不能得当的处理矛盾;这些种种都会使调解节目失去其真正的意义和精髓。

1.5 真实性饱受质疑,公信力不高

真实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电视表现真实,二是人物和事件的真实。为了获得收视率,对调解类节目进行过度包装和编排,對事实进行加工,故意牺牲真实性来放大矛盾,增加节目的戏剧性;通过剧本和演员来表现故事,故意给人“真人”“真事”的印象,这都违背了调解类节目真实性的宗旨。广电总局也对某节目中雇佣演员用夸张的手法表演家庭矛盾,肆意渲染子女对父母的不孝,刻意扭曲道德伦理观等现象进行了通报批评。

2 对我国调解类节目存在问题的反思

2.1 扩大选材面,增强选题的贴近性与多样性

调解类节目的受众一般为女性观众和高龄观众,并且这类节目的受众群体文化水平都较低。针对此类受众群,在选题方面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思考:一是牢牢把控住现有观众,在节目深度上下功夫,即选题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受众,尽可能地分析透彻每个事件、每场纠纷,从而使事件升华,转变为道理;二是在现有受众的基础上拓宽受众群,在年龄、性别、职业上实现多样性。电视调解类节目的事件一般为情感纠纷、家庭纠纷等,不要仅仅局限于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将选题尽可能拓展到生产、经营纠纷,劳资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类民间纠纷。

当然,对某一个具体电视台来说没必要全面开花,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来拓展一两类纠纷,既能凸显自身的特色,也能避免与别的电视台的相似和雷同,避免同质化。

2.2 客观报道,将真实作为节目的生命

客观报道意味着既要在节目的制作过程中不掺杂主观因素,不偏不倚、不故意歪曲、放大;又要对电视表现手段合理应用,不过度包装,做到真人真事、真情实感。在节目的前期实地交流、拍摄与现场互动等环节都会包含着悲伤、感动、愤怒、无奈等各种各样的情感,节目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尽可能地减少情感的介入,捕捉细节、还原真实。以公正的立场去做节目,保持节目的真实性才能赢得当事人以及受众的信赖以及赞赏。

2.3 邀请专业人士担任调解人员

调解类节目应该尽可能邀请一些有调解背景的、专业的或者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来担任调解类节目的调解员,或者对已有的调解员进行专业的培养,提高节目调解员的素质。例如天津广播电视台的《二哥说事儿》节目,调解员中有专业律师,基层民警,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也有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人民调解员。这些专业人员的介入,很好地保证了调解员的专业知识为观众提供服务。而无论是调解员还是记者,在制作调解类节目中所应该具备的素质,笔者认为至少应有下面几个方面。

一是态度上要平等,不先入为主站在某方立场,平等客观的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不高高在上,不做道德的法官。

二是在素養上,要有人文精神,有阅历有经历,有同理心,同时语言表达要清晰流畅,节目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三是在知识储备上,要有相当的法律常识,不能将错误的法律常识传达给当事人和观众。

四是在技巧方法上,要拥有智慧和调解的经验,处理问题的方法要得当。

2.4 正确看待收视率,增强媒体责任感

电视台对收视率的盲目追求即违背了职业道德又没有责任意识。收视率是受众对节目的一种反馈,节目组要客观、理性的看待收视率,即不唯收视率至上又要重视收视率,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受众喜爱的同时又做出有品质有内涵的节目。总之,电视台一定将社会责任铭记于心,在创作节目时要对公众负责,对受众的需求理性的分析,坚持健康向上的价值导向。

3 总结

我国调解类节目的发展时间不是很长,但是影响力道却很大,作为媒体工作者要意识到电视调解类节目在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反思。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促进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发展,做出品质好、口碑佳、影响大、受欢迎的电视调解类节目。

参考文献

[1]张洁.调解类电视节目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2.

[2]刘连振.我国调解类电视节目的失范与修正[D].杭州:浙江传媒学院,2015.

[3]刘力豪,闫航.电视调解类节目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今传媒,2012(8):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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