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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但只相当于价值观念的启蒙阶段,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仅凭若干抽象价值范畴并不能有效抵御西方“普世价值”背后的“西化”意图;价值取向不同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众多抽象价值目标也无法为社会主义实践提供步调一致的行为准则;从抽象价值观念中发展出具有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理论化价值原则,这是历史所昭示的解决价值启蒙阶段问题的对策;鉴于西方构建理论化价值原则的路径是从个人本位出发、围绕个人自由来构建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化价值原则就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要素,从社会本位出发、围绕社会公平正义来建构。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4002807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时代课题,这对于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抵制西方“普世价值”背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侵蚀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培育和践行由12个抽象价值范畴所表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有利于我们掌握思想文化的道德制高点和话语竞争权,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價值要素,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要环节。但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人们有这样的疑问: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凝练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如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契合的?又是如何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鼓吹的“普世价值”形成本质区别的?这12个抽象价值范畴是如何反映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又是如何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相关联并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从这12个抽象价值范畴本身并不能得出明确的答案。本文将从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实质、生活实践中价值目标追求的统一性要求等方面,论述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从近代西方政治发展的历史启示中探寻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 仅凭若干抽象价值范畴并不能有效抵御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
“普世价值”曾经成为我国思想理论界激烈争论的话题[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正是用来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抗衡西方强势传播的“普世价值”的重大举措,是中国共产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做出的重要论断,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尽管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也只能说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仅凭这些抽象的价值范畴本身并不能明确区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当然也就无法有效抵御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渗透、防止西方“普世价值”把中国的改革开放带向“西化”道路。因为这12个抽象的价值范畴本身都是人类共同的价值理想和追求目标,是人类在长期奋斗中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它们的确具有“普世”的一面。但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中国之间,人们对这12个抽象价值范畴的实质要求和具体理解肯定是不同的确切地讲,在这12个价值范畴中,有关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范畴的争议一般很少见,分歧主要体现在对有关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范畴(尤其是本文要深入探讨的自由、平等、民主和公正等价值范畴)的不同理解和认同上,这些价值范畴也正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关键之所在。,它们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所决定的发展道路也是不同的,这里存在着两种意识形态的尖锐对立。
西方意识形态宣扬的“普世价值”背后有一套价值取向鲜明且逻辑论证严密的、理论化的价值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看待问题、处理问题的依据和准绳。所谓价值原则就是由若干价值要素构成的、主次分明且逻辑自洽的、具有鲜明价值取向的一套价值理论,是指导人们实践的价值指南和行为准则。
做支撑。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就是自由主义,尽管自由主义也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不断调整其内容,但自由主义的精神内核基本不变,那就是从抽象的个人本位出发,围绕个人自由推演出的一套逻辑自洽的价值原则,而“普世价值”仅仅是其浅显的宣传口号或标签。一种意识形态并不仅仅表现为若干抽象的价值范畴,“意识形态是具有复杂结构的话语”[2](P27),或者说并不简单体现为华丽的辞藻堆砌,而是体现为以抽象的价值范畴为导向的、具有复杂结构的理论化模式。不同的意识形态正是通过构建具有鲜明价值取向的价值理论和规范性的价值原则,对抽象价值范畴的内涵、外延做出不同的界定,并对它们之间的优先次序做出不同的安排,以便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目标服务。
有学者针对自由主义的理论形态的价值原则指出:自由主义以抽象的个人为出发点,
每一个人类个体凭借他们的理性能力和独特的道德自律能力而具备同等的道德价值,因而每一个人类个体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尊重,以此为出发点推论出如下结论,其一,在社会和政治实践中应该允许个人有一个以自己的方式行使自由权利的实质性自由领域;其二,政府(即便是民主政府)必须是受到约束和限制的有限政府,不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个人;其三,私有财产权利是最基本的个人自由的体现,自由市场是个人自由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保障个人自由就必须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和自由市场、排除政府干预市场分配的职能等[3](P2427)。也就是说,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以个人自由为中心构建了一套价值原则,个人自由主导了个人自主、个人选择、个人尊严、个人平等、个人权利等一系列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进而主导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民社会等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安排。总之,当今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并不仅仅体现为抽象的“普世价值”范畴,而是隐藏在“普世价值”范畴背后的、一整套理论形态的价值原则。
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真正值得我们警惕的是隐藏在“普世价值”范畴背后的理论化的价值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长期面临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压力,一些敌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势力正是打着看似中性的、普遍性的“普世价值”旗号推销其“西化”的政治主张,其目的在于向我们兜售一整套“西化”的、理论形态的价值准则,以及一整套资本主义制度。如果我们反击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工作仅仅停留在由12个抽象价值范畴所宣示的、目标纷杂且主次不分的核心价值观阶段,就很难阻止“普世价值”背后的自由主义理论化的价值原则的渗透。因为即便是从外在形式上来看,上述自由主义理论化的价值原则也是论证推理严密、具有一定的形式美感和逻辑感染力,且不说它在内容上所表达的、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取向。所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下一步工作就应该是在分析西方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一套价值原则的局限和弊端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价值范畴为构成要素,构建理论形态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这才是抗衡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必由之路。
二、取向各异甚至互斥的众多价值目标并不能为社会主义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需要面对“是有益还是有害”、“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等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问题,如果一个人面对一个有歧义的价值观念,或者同时面对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他可能会无所适从。也就是说,人们的生活实践需要明晰的、统一的价值原则作为看待问题、处理问题的标准和指南,而有歧义的价值观念或相互冲突的诸多价值目标会给人们的生活实践带来混乱。
当今社会存在这样一些抽象的价值范畴,它们在历史长河中被使用到相当混乱的地步,承载了过多的政治意愿和社会情感,最终形成了歧义的内涵和宽泛的外延。这些抽象的价值范畴相互之间还可能无法比较、不可公度,亦即不存在一个共同的标准让我们能够判断哪一个价值观念更为重要或更有分量;甚至它们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的情形以至于一种价值的实现要以牺牲或剥夺另一种价值为代价,而价值的冲突意味着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的冲突[4](P49)。总之,歧义的价值观念或相互冲突的诸多价值目标向人们指出了相互矛盾的行动路径,给人们提供了混乱的价值判断标准,使人们感到困惑、生活逻辑陷入混乱。
抽象价值范畴的歧义性现象比比皆是。比如谈到“自由”时就有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5](P4648),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等等;谈到“平等”时可区分人格平等与分配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等等;“民主”在本质上有资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之分,在具体形式上又可区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等等;即使是共识程度非常高、同时抽象程度也非常高的“文明”,也区分为许多类型,也会产生歧义。对这些歧义性的抽象价值范畴的不同理解和不同选择,预示着不同的实践道路和不同的社会生活结局。
关于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相互冲突,典型的代表就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自由和平等都是值得人们积极追求的价值理想,况且当今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将自由、平等载入其宪法条文中,这似乎意味着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融洽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其实不然。在现实中,人们对自由与平等的内涵和外延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也一直争论两者之间的优先次序,这恰恰表明,自由和平等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即使将自由和平等都作为价值目标同时陈列出来,也并没有告诉人们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冲突[6](P53)。
对自由与平等之间冲突的不同处理方式对应着不同的制度法律和政策选择。或者说,人们是选择自由还是选择平等作为优先价值标准来制定和评判一个社会的制度、法律和政策,将会导致不同的实践结果。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主张自由优先的自由主义观念始终处于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20世纪后半叶在西方国家兴起的新自由主义流派,更是主张更大范围的市场自由化、公共服务的商业化和私有化,反对由政府采取任何旨在矫正不平等的政策措施,这种优先维护自由及其市场分配的结果却是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不平等和对立加剧。也就是说,这种独尊自由的做法是以牺牲平等为代价的。相反,处理自由与平等之间冲突的另一种选择就是将平等放在优先地位,主张通过公有制和管制实现超大规模的再分配、福利和公共服务,其中的极端做法就是推崇绝对的平均主义,其结果就是经济增长难以为继并危及自由权利和市场运行,历史上也不乏这方面的实例。
除上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之外,在自由與民主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一冲突关系实际上是由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转化而来。因为在人民权利之中,“自由”首当其冲,而国家权力及其起作用的公共领域则是“民主”的载体或舞台,由此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就转化为自由与民主的对峙。具体而言,自由与民主的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推崇极端自由或绝对自由而导致民主被吞噬——确切地讲,是极端的自由权利吞噬了以民主方式获得合法性的国家权力,亦即以个人自由权利的名义极力挤压公共领域空间、缩小作为民主权利实施平台的国家权力,直至出现无政府主义;二是因推行极端民主或激进民主而导致“多数人暴政”和专制,最终自由权利被吞噬[6](P98)。
在民主与法治(尤其是其中的“宪治”)之间也存在冲突。也就是说,在法治(宪法和法律的先定约束)与民主政治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一个通过民主产生的合法政府凭什么要遵从先前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所保护的权利能够高于人民主权(民主)吗?对这些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和辩护理由,一些人担心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会窒息民主,另一些人则害怕民主的洪流会冲决宪法和法律之堤[7](P223265)。尽管我们能够将民主与法治同时作为我们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陈列出来,但还是会在“应该将民主与法治的边界定在哪里才是合适的”这一问题上起争执。
总之,即便是把这种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抽象价值范畴的普遍接受当作是一种共识并同时陈列出来,这种共识也是非常抽象的,其具体的实践指导性并不充分;不仅单个的价值范畴容易生发歧义,而且不同的价值范畴的目标取向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这样一来,不同的人就会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在不同价值范畴之间各取所需,各自强调不同的重点,争论不休。时间一长,其结果可能是,零散纷杂的诸多抽象价值范畴既不能起到凝聚社会的作用,也无法为人们提供明晰的、统一的行为准则和实践指南,反而会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带来混乱。
三、欧洲近代历史上应对价值启蒙阶段所出现的问题的启示
历史表明,一些抽象的价值范畴往往在“不是什么”或“反对什么”方面是非常鲜明、非常确切的,因而适合作为启蒙运动或革命运动的口号用于推翻旧世界,尤其对于新潮的价值范畴而言更是如此。但是,抽象的价值范畴正是由于其抽象性,往往在“是什么”或“该做什么”方面是宽泛的、不确定的。比如“民主”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它在反对封建专制社会这一点上是明确的,但它并不能确切地告诉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新的民主社会;对于民主社会而言,人们也确实持有不同的主张,现实世界也确实形成了不同的民主制度模式。因此,出于实践的需要,人们必然会从抽象的启蒙价值范畴出发构建出具有实践性、规范性和确定性的价值原则。欧洲近代的政治发展史可以为这一必然性提供佐证。
“法国大革命本身可以说是启蒙运动的一个产物,但是它也是一场大动乱。”[8](P196)产生于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以科学和理性为武器,反对宗教神学的蒙昧和教权的罪恶,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特权和黑暗统治,给人类带来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全新的价值观念;而以启蒙运动的思想观念为先导、承载着人类美好愿望的法国大革命,在1789年的革命开端之后就堕入血腥的内乱、恐怖和不义。
闪耀着人类思想光辉的启蒙价值观念为什么将波澜壮阔的法国大革命带向了腥风血雨?究其原因,法国大革命耽于启蒙哲学家的抽象价值范畴而缺乏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启蒙哲学家在社会政治事务方面的理念通常都很模糊,事实证明不足以指导革命”[8](P206)。“无论是大革命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大概都会同意,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主要起了一种否定的作用,其破坏性大于建设性。总体而言,他们希望扫除他们称之为迷信、腐败、矫揉造作的东西和过时的法律。至于用什么取代旧社会,他们则含含糊糊地诉诸理性、自然或自然法。” [8](P205)亦即建立在理性或自然法之上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等抽象价值范畴在摧毁旧世界——封建专制和宗教神权的统治方面显示出了强大威力,但在如何建设新社会方面是不明晰、不确定的。
在法国大革命的恐怖统治之后进入拿破仑的独裁时代(1800年-1814年),法国军队将革命推向整个欧洲,彻底打碎了旧的秩序。但随着拿破仑战败,人们都感到,1789年以前的旧欧洲不可能恢复了,需要思考欧洲新的发展道路。“寻找新的社会原则的必要性是不可回避的。从1815年到1848年,各种社会的和政治的意识形态成为欧洲各地思想界的主要关注对象: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以及一些地方的民族主义。”[8](P245)也就是说,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抽象价值范畴发展到1815年以后欧洲各地涌现出的各种关于社会政治事务的“主义”——亦即确切的价值准则和行动纲领,这里呈现出一种历史的必然性。
关于这种历史的必然性,罗兰·斯特龙伯格做了如下分析。法国大革命借助抽象价值理念的力量摧毁了封建等级制社会的有机结构,原来隶属于不同群体中的﹑划分为贵贱尊卑的人们,现在成为原子式的个人,拥有抽象的自由平等权利的人们既可以自由地发展,但也可以自由地挨饿。面对这种形势,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做出了不同的反应,由此产生了三种主要的“主義”——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它们实际上提出了三套不同的、关于构建美好社会的价值原则和行动纲领。其中,在19世纪所向披靡的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他们坚持法律上的形式平等、自由的市场竞争和消极国家等价值指南和行动准则;(右翼)保守主义者则坚持一种建立在历史和传统上的天然的社会秩序,认为个人自由、平等、民主等抽象辞藻将摧毁社会成员之间的有机纽带和共同体意识,这似乎意味着恢复革命前的等级体系;(左翼)社会主义者则认为新的金钱统治阶级比原有的贵族统治阶级更坏,争取在一个新的社会里实现实质上的(经济上的)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保守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都各自有一套建立在自身价值信念上的行动准则[8](P247248)。总之,法国大革命之前的启蒙时期,在与宗教神权和封建专制统治相对峙时,包括支持者和反对者在内的各方都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价值理念明确地反对什么,但在大革命摧毁了旧势力之后,各方对这些抽象价值范畴的理解产生了分歧,进而在建设新社会的价值准则和行动纲领上分道扬镳了。
就当前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这12个抽象价值范畴的确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追求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这些抽象价值理念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与我国社会中所遗留的腐朽落后、封建蒙昧的东西相决裂,更多地表现为它们要反对什么。但是,仅凭这12个抽象价值范畴本身并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提供在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道路的价值准则和行动纲领。因此,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抽象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发展或构建出具有实践指向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提供明晰的价值指南和行动准则,这是历史所昭示的必然要求。
四、针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的应对策略
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超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抗衡并最终超越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就必须从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内核——理论形态的价值原则所固有的局限和弊端出发,寻求突破。作为西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它以抽象个人的自由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一套理论形态的价值原则,这种价值原则在现实社会中运行的实际结局却是利益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和社会对立加剧,认可由弱肉强食的市场丛林法则所带来的贫富差距拉大的不公正结局。“自由主义者热情地宣扬了财产的重要性,但通过他们的经济组织和市场,实际上却阻碍了成千上万人获得它。……自由主义声张文明的共同的人性价值,但却赞扬自私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对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感兴趣,但对财产或权力的平等则不尽然。”[2](P7879)同时,个人本位作为自由主义价值原则的逻辑前提,其本身也存在缺陷,因为从这种原子式的自然个人理念出发是难以清晰而真实地阐明社会生活的概念的,如果自由主义把经验的基本单元理解为孤立的原子,那又怎么可能形成任何公共的或集体的概念呢?又如何形成社会道德共识或社会责任感呢?个人主义意味着所有的物品完全是私人的,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自由主义不可能聚合个人利益或私人物品,也就不可能提出有关公共物品的任何一种令人满意的理论[2](P77)。
在分析了西方自由主义以个人本位、个人自由为基础的价值原则的问题和缺陷之后,构建理论形态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就有了很强的针对性,那就是以社会本位替代个人本位。一般说来,价值就是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这里的价值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群体。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但个人无论怎样表现自己的存在,都要与他人发生关系,个人的存在只有在与他人的联系中才能得到实现,社会或社会群体是个体存在的普遍形式,人们总是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这是人类历史的一种永恒现象,而离群索居的个人只是幻想的人、抽象的人,并不是现实的人、真实存在的人[9](P3132)
。既然人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他们在社会中相互依存,那么从社会本位出发来构建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社会主义就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义”。
更进一步,如果从社会本位出发,那么围绕社会公平正义(或公正)来构建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就应该是合乎逻辑的选择,即以建基于现实社会的公平正义抗衡自由主义建基于抽象个人的自由。如果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内部矛盾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如果能够正视人民群众普遍存在的个体利益需求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为解决这些冲突、维护他们各自的正当利益需求,就应该构建相应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合理划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决定他们在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这种公平正义原则所体现出的公平正义性,与放任自由市场分配所带来的贫富两极分化截然不同。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10](P706),即在公平正义的制度体制和政策法规的平台上实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最终得到能让社会各方面群众都能够接受和认可的公正结果。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自由原则的扬弃和超越。
具体来讲,围绕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价值原则就是以公平正义作为更高阶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来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抽象价值范畴(如上述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从而正确把握这些抽象价值范畴的内涵及外延,厘清它们相互之间的优先次序关系及合理界限,最终形成一套逻辑自洽、内容确切、价值取向鲜明的价值指南和行为准绳,以便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公正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主张,在自由、平等和民主这些互不隶属且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中,没有哪一种权利主张相比于其他权利主张始终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而是要求社会中自由权利、社会经济方面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民主权利在所有社会成员身上都得到均衡合理地分配,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自由、平等和民主等权利主张都受到更高阶的公平正义的制约,反对自由至上、绝对平等和激进民主等任何极端化权利主张。同时,社会主义价值观中并不存在冲突和争议的那些抽象价值范畴则应继续在社会中培育和践行。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公平正义正逐步成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最高阶的价值理念。首先,公平正义理念蕴含于邓小平关于“共同富裕”的主张中,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论述的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
“實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揭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做了长篇论述,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11](P553)。无论是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作为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的镜子,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正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其突出作用和优先地位正逐步显现。
总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当前有些人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有一个片面性,即认为培育和践行的主体只有个人,而没有想到它还有一个行为主体即国家本身和社会制度本身。……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贬低了,把它降格为‘大学生守则一类的规范了”[12]。之所以产生这种片面性的认识,是因为仅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抽象价值范畴本身出发,我们并不能明确回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如何规定或体现社会主义的最根本价值属性的?又是如何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基本制度相契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如何姓“社会主义”、而与西方“普世价值”形成本质区别的?这些问题不弄清楚,就很容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降格为公民个人的行为守则来对待,弱化了其意识形态功能。针对这些问题的对策在于,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永远在路上,认识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仅属于价值观念的启蒙阶段,要在当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理论化,从中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原则,从而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制度模式、本质特征进行价值阐释和价值辩护,为我国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价值指南和行动准绳。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原则,能够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优越性,是抵御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渗透、防止中国的改革开放滑向“西化”道路的强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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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