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男不招女,女大学生能否打赢性别歧视官司?

2017-08-09 02:31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劳务妇女岗位

田野+丛林

只招男性 女大学生求职受挫

孔俊慧是一个“90后”女孩,就读于北京某大学,学的是美术专业。2014年7月,她大学毕业了。

考虑到北京是全国的经济文化中心,孔俊慧觉得只有在这里才能充分发挥和展现自己的艺术专长,于是决定留下来打拼。可是,北京人才济济,竞争十分激烈,就业尤为艰难,她一直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

2014年9月24日,孔俊慧像往常一样在招聘网站上寻找工作,她看到北京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招速递员,月薪3千加计件。该招聘信息注明该职位系劳务公司介绍、代招,工作单位为北京市某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

孔俊慧觉得当快递员倒也不错,反正在北京得先站住脚,然后再图发展。除招聘信息对任职资格明确要求为男性外,她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要求,于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劳务公司投出了简历。让孔俊慧喜出望外的是,当天她就接到了面试通知。

第二天,孔俊慧去速递公司面试。她了解到,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公司向速递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经协商确定派遣员工人选后,由劳务公司为应聘人员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及派遣手续。

面试后,速递公司让孔俊慧到营投部试着干两天。两天后,孔俊慧给速递公司营投部主任冯新波打电话,了解应聘结果。冯主任让她准备好入职体检报告及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相应证件、材料,并于2014年10月8日到速递公司签约。

10月8日,孔俊慧来到速递公司营投部,却被告知需再等一周才能签约。一周后,孔俊慧并没有等到速递公司入职签约的通知,她再次给冯主任打电话,询问情况。冯主任说他在休假,让孔俊慧咨询他的助手何眉。

随后,孔俊慧向何眉询问能否签约。何眉说:“你入职一事没戏了。”

“冯主任通知我来签约,怎么会没戏呢?”孔俊慧想探个明白,便追问道:“因为我是女孩,所以不招,对么?”

何眉说:“对。我们这里投递的大多是大沉包,女孩子干不了。”

就这样,工作泡汤了。孔俊慧咽不下这口气,在将其与速递公司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及短信公证后,她于2015年1月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将速递公司与劳务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判令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状告企业 诉求平等胜算几何

孔俊慧提出: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均规定禁止性别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她所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并且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快递公司也雇佣了女性作为快递员。她在试当两天快递员的过程中也得到了速递公司营投部的认可,曾达成签约意向,这说明她完全能够胜任快递员的工作。

速递公司辩称:1.招聘广告不是速递公司发布的,且从未委托劳务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其它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投递员每天跑一二百公里,递送的邮件大小不一,重量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很常见。搬运邮件上下楼十分辛苦,而且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接触,对女性而言,危险性更大。如果劳务公司聘用了孔俊慧,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劳务公司未参加庭审,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答辩称:1.劳务公司安排孔俊慧去速递公司双向面试时明确告知她,劳务公司系劳务派遣公司,孔俊慧面试后不管对工作是否满意,都应通知劳务公司,以便进行下一步程序。如果满意,将在征得速递公司确认后,劳务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而孔俊慧始终没有向劳务公司反馈信息,更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2.关于在网上登载的招聘广告,系劳务公司自行拟定,未向速递公司通报。广告中关于只限男性的内容,系劳务公司考虑到速递员属于重体力劳动,国家对女性禁忌从事的劳动也有相关规定。劳务公司之所以同意孔俊慧去速递公司面试,一方面考虑到孔俊慧迫切就业的愿望,另外一方面是劳务公司单方考虑到速递公司除专职速递员之外,也有适合女性从事的客服、分拣等其他岗位。对于发布的广告,如有违法情况,劳务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综上,劳务公司既无歧视女性就业的故意和过失,也无歧视女性就业的客观事实。

一槌定音 法律否决性别歧视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速递公司在答辩中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于孔俊慧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何眉作了肯定的答复,能够证明速递公司拒绝聘用孔俊慧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孔俊慧平等就业的权利。速递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孔俊慧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虽然劳务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涉诉岗位任职资格为男性,但劳务公司并未因孔俊慧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孔俊慧进行面试。而孔俊慧并未举证证明劳务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故孔俊慧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速递公司给孔俊慧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对孔俊慧要求速递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予以支持,孔俊慧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及主张赔偿公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孔俊慧所提速递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2016年1月,顺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速递公司赔偿孔俊慧入职体检费用、鉴定費计657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判决后,孔俊慧与速递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6月23日,北京三中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

由于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公开歧视女性的行为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因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很多时候是隐形的,不易被人发现。比如在招聘现场只收集简历,事后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或在面试之后淘汰掉女性;或将已怀孕妇女调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或提高门槛,针对女性设置其他附加条件,如身高、相貌、年龄、未婚育等。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显然会给女性带来不小的压力和负面影响,更严重的是,这种性别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人才流动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失衡,人力资源浪费。

有关专家表示,企业经常会计算女性的生育成本,而没有看到女性在企业中所能发挥的创新及调和人际关系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优秀女性人才越来越多,企业需要摒弃“男比女强”的用人观念,实行因才选人、因才用人,给予女性充分展现才能的平台,这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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