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不当致幼女权益受损,法官明察秋毫护花蕾健康成长

2017-08-09 02:28韦玮梁哲
女性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珍珍阿强份额

韦玮+梁哲

2007年5月,阿红与阿强因相爱结为夫妻,两人婚后生活甜甜蜜蜜。2010年,女儿珍珍的到来给他们增添了更多的欢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0月,阿强被一起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夺去了生命,家庭的顶梁柱瞬间倒下,给这个原本美满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

阿强去世后,唯一留给亲人的只有其生前缴存的一笔15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为了抚养年幼的女儿,阿红打算领取这笔公积金,也因此与阿强的父母在分割遗产方面产生了重大分歧。

阿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笔公积金有一半应该属于自己所有,另一半才是阿强的遗产份额,在分割阿强遗产之前应当先将自己所有的那一半分出。阿强的父母则认为住房公积金中有一部分是阿强与阿红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奈之下,阿红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笔住房公积金。

因案件属于婚姻家庭中继承纠纷,当事人又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进行了立案调解。调解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阿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缴存情况,发现阿强自1999年1月开户至今共缴存住房公积金15万余元,支取记录为0,其中,在阿强与阿红登记结婚前缴存的余额就有3万多元。也就是说,在缴存的15万余元住房公积金中,有3万多元是阿强结婚前缴存的,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结婚之后缴存的才是阿强与阿红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阿强婚前个人缴存的3万多元应作为阿强的遗产,由妻子阿红、女儿珍珍、阿强的父母四人共同继承;阿强婚后缴存的12万多元则为阿强与阿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将属于阿红的一半份额分出,剩下的一半才是阿强的遗产,由妻子阿红、女儿珍珍、阿强的父母4人共同继承。

查明阿强公积金缴存事实后,调解法官组织阿红与阿强父母进行调解,将调查结果如实反馈给当事人,并按照是否区分阿强婚前个人财产的两种分割方式,分别演算出珍珍在这笔住房公积金中分得的遗产份额,让当事人更直观的比较出两者之间的差别。

针对阿红的主张,法官逐一进行了分析和释理: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存续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区分阿强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儿珍珍所得的继承份额就少于其法定应得的继承份额,这一做法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阿红充分理解了以上两种分割方式的差别,同意将住房公积金内属于阿强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予以划分后再进行分割,并承诺将自己分得的钱全部用于抚养女儿。

阿强父母看到儿媳能够有如此认识,也打开了心结。儿子突然离世,两位老人除了難以承受丧子之痛,还担心儿媳若改嫁孙女会受委屈,之所以提出将属于阿强婚前个人财产分出来,也是为了让孙女多分得一些遗产,今后的生活有多一份保障。考虑到母女俩相依为命,今后儿媳的担子会更重,两个老人当即决定放弃对阿强上述遗产的继承,由儿媳和孙女共同继承。儿媳与公婆之间的继承纠纷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示:在分割遗产时,如果不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有可能会影响到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继承纠纷中,应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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