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景+陈曙民
【摘要】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想实现监督职能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如今,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转变思想,及时提出应对措施,才能使侦查监督取得实效。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查监督;新发展
2000年召开了全国检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会议,会议中明确指出侦查监督工作总方向及职能就是“全面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监督,引导侦查。”然而,在长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想实现上述职能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如今,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转变思想,及时提出应对措施,才能使侦查监督取得实效。
一、目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重配合轻监督。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侦查处于中心地位,起诉和审判只是对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虽然批捕科更名为侦查监督科已经将近二十年,但是受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影响,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还是以配合为主,是否有利于案件的继续侦查成为决定是否逮捕的首要条件。长此以往,侦查人员往往会凭直觉办案,取证随意。同时,受“口供中心主义”影响,侦查机关往往在取得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后即报捕。而为了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需要,侦查监督机关会在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将案件批准逮捕,导致犯罪嫌疑人有被枉判的可能。
2.监督方式单一。针对由侦查机关所移送的请求批捕案件,基本上只能通过对案卷进行审查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对之前的侦查活动无法进行监督。拘留,取保候审等一系列对被执行人利益有重大关联的行为都是由侦查单位自行批准进行,检察机关无法涉足,更无法监督。所以即使侦查人员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违法行为,检察官也无法从案卷中得知。
3.监督效果不明显。就现状来看,侦查机关对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往往是回避的多采纳的少,有关法律也没有进一步规定侦查机关不纠正违法情况的法律后果,因此,纠正意见往往是有名无实。实践中存在侦查监督部门就侦查机关同一违法问题多次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而侦查机关虽然回复但仍照犯不误的现象。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1.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不断地改变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在办案实践中需要将人权放在第一位。只有擁有正确的司法理念,才能够通过不同的案件来积累经验,从而获得内心确信。
2.全面严格把握案件证据标准。庭审实质化对于证据的要求更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重视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同时还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只有证据来源合法才能够确定证据有效。因此,侦查监督检察官需要对侦查机关对于案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阶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以保证整个侦查过程所收集的证据能够符合法律的要求。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传统的侦查监督方式予以改变,使侦查机关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证据收集审查的过程中。
3.准确把握侦查监督工作定位。从程序法上说,逮捕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性措施,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除职务犯罪以外的所有案件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起诉、审判的源头。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的问题。所以更应该对逮捕进行严格审查,这样才能够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三、侦查监督工作的新发展
1.提高审查逮捕的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批捕工作中的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办案人员要转变办案方式,通过严审细查,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过硬,倒逼侦查机关提升侦查质量。首先要做的就是对证据标准进行把握,针对已经定案的证据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每一个证据的来源进行确认。其次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律师意见。不允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阶段。
2.提升判断案件发展方向的能力。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已查明事实往往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中有证据证明的一小部分事实。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复核证据,加强对证据的分析研判,研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最终的审判阶段能够到达的量刑档次。提高预判问题的准确度,在降低轻刑率的同时也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因侦查初期犯罪事实没有全部查清而被错误的采取了其罪行不相符的强制措施。
3.提升引导侦查取证的能力。为了解决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得知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问题,可以与侦查机关建立案件发生即时通报制度,同时侦查监督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建立工作联络群,对案件进展进行实时跟踪,引导侦查机构能够将取证的重心转向收集客观证据。同时需要同公诉机关和侦查部门加强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尽可能在侦查结束之前将案件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刘康.我国侦查监督的缺陷及对策研究.沧桑.
[2]种松志.检警关系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陈曙民,男,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梅景,女,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