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加宁
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河北 衡水 053000
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罪中“编造”行为及具体“散布”行为的认定
白加宁
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河北 衡水 053000
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要求“编造虚假信息”、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散布”、明知情况下组织指使他人“散布”的行为。对于此,编造”行为及具体“散布”行为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编造”和“散布”分别入手,探讨两行为的认定问题。
编造;散布;网络;寻衅滋事
编造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虚假信息的原创者,不管是基于无中生有自我创造出的虚假信息,还是基于真实信息而改编成的虚假信息,均属于虚假信息的原创者,是虚假信息的源头;另一种是篡改已有的虚假信息,在原有虚假信息基础上继续胡编乱造,是虚假信息的衍生品。在网络空间中,不论是第一种行为还是第二种行为,都有很大的危害性。谣言往往通过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扩散。而编造者通常基于博人眼球、寻求刺激、赚取关注度来“设计”谣言。虚假信息由原创到衍生,“博采众长”愈加离谱。
有观点称:编造“本身就有散布的性质”①。但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对待。网络空间可以被划分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虽然现实网络空间中很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融合②,但仍有些领域可以设置成为限制不特定第三人进入的空间。仅限于特定人员或者仅供个人活动的封闭空间都是私人空间,不应纳入公共空间的范畴③。如设置访问权限的QQ空间,仅自己可见的微博、朋友圈等。很多网民将写微博当作日记,记录一些仅希望自己或固定少数人可见的想法等。在这样的领域中编造虚假信息,并不具有传播的意图,信息的创造者也不希望这些信息传播出去。类似如此的设置阻碍能够积极避免不特定第三人知道的信息编造,不属于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中所规定的行为。但在网络空间中的公共领域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纳入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规制范畴。公共领域包含本身即为开放性的网络平台,如新浪网、搜狐网等,以及向固定多人开放的平台,如仅面向本校的高校BBS、需要验证进入的资源信息平台等,甚至包括一些公共化的私人平台④,如群发的QQ消息、邮件等。在公共领域编造虚假信息,编造者处于明知虚假信息而散布的状态,其心理是哗众取宠也好,谋取私利也好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此种情况下,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应当受到惩治。
网络信息交流形式的多样性使得“散布”行为的认定也多样化。谣言散布,指的是虚假信息的扩散,通过多种方式让虚假信息的受众面更加广泛。在谣言式寻衅滋事犯罪中,行为人需有将虚假信息广而告之的客观行为。网络散布不同于传统纸质媒介的散布。网络散布更加便捷、迅速、且不特定第三人的范围更加广泛。相比报纸、书刊、宣传海报等纸质媒介,网络媒介的传播通过鼠标的点击,键盘的敲打即可呈现;可以说方式上也更加灵活,很多网民在不自觉中就担任了“散布者”的角色。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就要求我们对散布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进行分类。
(一)转帖、转发行为
作为典型散布行为的一种,转帖、转发行为在谣言散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学者对网络谣言传播,特别是转帖行为路径进行了建模(图1),可以看出转帖行为成为新一轮网络谣言传播的起点。
图1 网络谣言传播模式⑤
当受众对获得的信息比较信任,认为转发能够产生效果,则会产生转发行为。转帖人可能抱有不同的动机:有的可能是为了求证信息的真实性;有的是为了扩大信息的传播面;有的是觉得信息新奇,转发后能够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关注量。大多数转发者并没有考虑转发可能会引发的社会影响。曾有一组关于“成都发生持枪抢银行”的谣言,虚假信息被阅读8.8万次,转发和评论270次;7分钟后的官方辟谣却仅被阅读1.2万次,被转发和评论4次⑥。虚假信息虽被及时纠正,但造成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官方辟谣并不能够很好的覆盖谣言所入侵的范围,转发加剧了对公共秩序的扰乱程度。可以说,“转发”也可能侵害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客体。转发虽为他人的言语,但通过自己的平台发送出去,被下一个受众所得知,那么自己已经成为这些言论的发声者。网民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谣言止于智者”,当我们面对不能确定的消息时,应当坚持不造谣、不传谣,努力将虚假信息的影响降到最低,让自己做虚假信息的“终结者”。一旦虚假信息被转发,且转发能够被不特定多数人所获知,就应当认定为“散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二)评论行为
评论是基于某一事实或产品,发表自己的观点、态度。常见的有对某则新闻的评论,对某一件商品的评论等。评论能够起到扩大影响力的效果。以网络购物为例,聚美优品专门设置“用户口碑”平台,通过已购买用户的体验,扩大宣传,挖掘更多的潜在消费者。淘宝的“买家秀”也是商家专门设置的评论平台。但现实中,会出现“刷信誉”、“代冲皇冠”等现象,甚至还诞生了“好评师”这样一种职业。对于评论中的虚假评论行为,应先分析行为人动机,个人行为是基于自身观念对产品的认同或不认同,则是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现象;基于盈利目的,或不良动机,则应进一步考察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通常来讲,淘宝的刷好评现象,可能会给后续的购买者造成错误的消费导向,对个人金钱造成损失,很难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不能参照寻衅滋事定罪处罚。
(三)跟帖、回复行为
跟帖、回复就是在网络上将自己的看法表达在已有的帖子后面。随着网络的发展,论坛的兴盛,跟帖有各种各样奇趣的名字,如“沙发”、“板凳”、“地板”,还有专门的网络公司通过“爬楼”跟帖制造声势,以期达到扩大宣传的目的。跟帖行为本身独具特色。它依附于网络,主体和受众都相当广泛,而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可以借助文字、动画、图片等诸多方式展现。跟帖的行为也在某种程度上助力信息公开与传播,从而引发更大的关注。
跟帖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原创性,仅表达自己对原帖的态度,如赞成、反对、不置可否等。这一类行为通常不具有主观恶意,不能算作散布行为,不能够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如若是网络公关抑或营销公司组织的大量水军对某一个帖子进行批量式回复,大肆跟帖,造成混淆视听等不良后果,则另当别论。另一类具有原创性、独立性,仅是借助原帖的平台,对该事件或某事件有其他评论,且为了达到更好的论证效果,加入很多编造的新的元素,则应属于编造散布行为。
编造、散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多种存在形式,随着社会的进步,期变化形式仍会多样化。正确认证编造、散布行为,对于我们正确的认定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 注 释 ]
①唐坤.网络谣言犯罪及其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为视角[D].新疆大学硕士论文,2014.
②陈长松.论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融合及影响[J].学术论坛,2009(11).
③夏勇,杨新绿.何种网络谣言行为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刑法第293条第(四)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A].赵秉志,张军,郎胜主编.现代刑法学的使命[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292-1293.
④这就类似于波德里亚家庭理论的描述:本质上是私人领域,但在后现代媒介中日益外表化、透明化,更具有可见性.陈长松.论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融合及影响[J].学术论坛,2009(11).
⑤巢乃鹏.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J].国际传播,2007(6).
⑥赵丽.网络谣言“转发责任”成追责盲区[N].法制日报,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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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1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