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旭 李 冰 刘建伟
1.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广东 深圳 518000;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00
多样性笔迹的实案鉴定与探索研究
黄 旭1李 冰2刘建伟2
1.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广东 深圳 518000;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00
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鉴定项目。书写水平较高或经常练字的书写人,其笔迹外在表现形态容易出现多样性,这种书写多样性在笔迹鉴定中常常给鉴定人带来很大困扰。本文以实务工作中一起多样性笔迹鉴定为例,从书写多样性的多发人群、书写多样性的判定方法、历时性变化对笔迹多样性的影响、样本的数量及质量在多样性笔迹鉴定中的作用、综合案件其他材料有效印证鉴定意见等不同层面探讨对笔迹多样性相关问题的认识,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书写多样性;笔迹鉴定;文件检验
在笔迹鉴定的实践中,文字数量越多,笔画越复杂,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暴露就越充分,特征点反映的就越明显。因此,全文笔迹相对签名笔迹的鉴定难度较小,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分歧不大。然而,如果书写人书写水平较高,尤其是书法爱好者,则其字迹中极易出现笔迹外在表现形态的多样性,即“书写多样性”。这种“书写多样性”在鉴定过程中往往给鉴定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即使字迹较多,也容易让鉴定人在对多样性造成的差异点的认识上产生分歧,从而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实践中错将书写多样性造成的非本质差异当成不同人不同书写习惯作用下导致的本质差异而出具否定意见,从而造成错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结合一起实际案例,展开对“多样性”笔迹鉴定的探讨。
案情简介:某市检察院于1991年10月10日将马某名下的农垦啤酒厂厂房、机器设备一宗及驻城服务部(占地3.91亩)一处作为涉案财产予以扣押。2003年7月22日解除扣押。现马某认为检察卷宗中的“转让字据”不是其本人书写,检察院要求进行鉴定。
鉴定人经询问了解到被鉴定人马某的基本情况如下:马某1955年生人,曾经为某啤酒厂厂长,有一定文化;平时喜爱书法,经常练字。
(一)检材笔迹检验
自然光观察可见,书写人书写水平较高,字迹紧压笔记格线书写,文字布局规范,书写速度适中;经显微检验,笔力具有轻、重、疾、徐的节奏变化,无抖动弯曲、停笔断笔、修饰重描等不正常现象,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不存在伪装或摹仿。(参见图1)
图1 检材部分字迹
(二)样本笔迹检验
委托机关第一次提供了马某书写的样本材料4份,样本1-样本4的书写时间分别为“1987年2月10日”、“1992年2月26日”、“1998年11月9日”、“2012年11月13日”。鉴定人对样本字迹进行检验,发现四份样本材料时间跨度25年,而每份样本材料中的字迹之间在笔迹的外在表现形态上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参见图2)。
图2 样本材料4份
从图2中可见,样本1中的字迹及字间距较大,字形整体字宽稍大于字高呈扁方形,无倾斜;样本2中的字迹及字间距相对较小,字形整体字高大于字宽呈长方形,且明显向右倾斜;样本3中字迹间距紧凑,左右倾斜不一,较为凌乱,连笔较多;样本4中字迹更小,布局上每行字迹越写越向上方倾斜,个别字迹向左倾斜并出现轻微抖动。除此之外,不同样本之间在同一字迹的细节特征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氿(酒)”、“分”、“我”字的写法特征;“厂”字的搭配特征;“坦”、“法”字的运笔特征;“5”、“8”、“9”阿拉伯数字特征等,由此可以判断样本书写人马某的笔迹具有书写多样性。因此,鉴定人及时与委托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尽可能的收集并提供与检材日期相近的、马某书写的平时样本。经过两次补充样本,可供比对检验的样本在质量和数量上得到了充分保证。
全面收集样本之后,鉴定人对大量的样本进行分析和研究,根据其笔迹的多样性表现形态将多份样本区分为5类。由于样本时间跨度很大,为了研究书写人多样性笔迹的历时性变化,笔者对样本字迹以时间顺序做了整理,以便进一步分析历时性变化对多样性笔迹的影响。
(三)检材与样本比较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5类样本字迹分别进行比较,发现其中一类样本字迹在书写水平特征、文字的整体风貌、字体形态特征上与检材字迹符合较好。然后将检材与这类样本先做进一步的细节特征检验,从传统笔迹特征如写法特征、搭配比例特征、错别字特征、运笔特征等入手,分析两者间的符合点与差异点(参见图3)。
图3 部分特征比对表
经细节特征比对检验,发现检材与此类样本在“区”、“臣”、“啤”等字的错别字特征;“氿(酒)”、“分”、“以”等字的写法特征;“厂”、“及”、“沂”等字的搭配比例特征;“法”、“临”、“年”、“金”等字的运笔形态及连笔动作特征;“3”、“9”、“4”、“2”、“6”等阿拉伯数字特征及标点符号特征上相符合。而检材与此类样本在“我”字的写法特征、“茂”字的笔顺特征、“马”字的运笔特征及搭配特征、“8”的阿拉伯数字特征上存在差异。
接下来,鉴定人对存在差异的字迹及这类样本中未出现的与检材字迹相同的字,再与其他4类样本进行细节特征比对检验,寻找并分析上述差异点能否在其他4类样本中得到印证,从而判断差异点是由于书写人书写多样性造成,还是由不同人不同书写习惯所导致,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经检验发现,“茂”字的笔顺特征、“马”字的运笔特征及搭配特征等与其余4类样本中字迹相符合,得到了较好的印证。(参见图4)
图4
鉴定人在对上述单字特征、阿拉伯数字特征及标点符号特征进行比较检验之后,对检材和样本之间的特征组合进行了综合的分析评断,如“垦”字的写法特征、搭配特征、运笔特征组合在一起,“社”字的写法特征、笔顺特征、搭配特征组合在一起;对多字间的组合特征也进行了比较检验,如“贷款”两字的搭配特征、“金雀山”三字的搭配及走势等等,以上特征在检材与样本之间均符合较好。最后,综合评断检材字迹与样本中马某的字迹,符合特征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占优,两者笔迹之间的差异点判断是书写人经常练字以及笔迹的历时性变化产生的书写多样性所造成的“非本质差异”。综上,认定检材字迹与样本中马某的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近年来,倾向性鉴定意见或分歧的鉴定意见逐渐增多,其原因之一与鉴定人对书写多样性的认识不足有关,具体说是与鉴定人对样本笔迹的可比性条件要求认识不足,以及对差异点难以正确评断密切相关。[1]因此,科学的认识书写多样性,对全面解释笔迹特征异同点,规范鉴定样本的条件要求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方式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上述多样性笔迹实际案例的启示,简单探讨对书写多样性相关问题的认识。
(一)对书写水平高或经常练字的被鉴定人要着重注意其书写多样性
书写技能达到成熟并形成习惯以后并不意味着笔迹不再发生丝毫变化。[2]高书写水平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经过长时间的练习得来,而经常练字的人,他的笔迹会不断的经历新旧交替的过程,笔迹外在表现形态的发展演变也就不可能停止。因此,鉴定人在受理案件时,若发现检材字迹书写水平较高,应及时询问被鉴定人的练字经历,检验过程中提高警惕,着重注意其书写多样性,避免因忽视书写多样性问题而导致对特征差异点的错误评断,进而避免错鉴发生。本案中,被鉴定人马某经常练字是一个重要信息,委托机关第一次提供的4份样本,无论从概貌特征还是细节特征上,与检材均存在较多差异(符合点也很多),部分差异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如果鉴定人没有及时注意到书写多样性,很可能会因多个无法解释的特征差异点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明确书写多样性的判定方法
通常,在检材检验、样本检验及比较检验的每个步骤均可以判定书写人是否具有书写多样性。首先,对检材笔迹检验时,在检材字迹较多的情况下,通过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相同组成部分的比较,如果出现了不同的表现形态或样式,则可判定书写人具有书写多样性;当检材字迹数量有限时,如果书写人书写水平较高,检材中出现在普通人笔迹中不常见的隶书、草书或篆体,则可反推其具有楷书、行书等书写技能。其次,对样本笔迹检验时,仅有一份样本笔迹的情况下,可适用同上述检材一样的判定方法;但多数情况下,样本笔迹是不受数量限制的,当存有多份样本笔迹时,可通过样本与样本之间的笔迹的概貌特征和细节特征比对,综合判定书写人是否具有书写多样性。最后,在进行检材与样本的比较检验时,如果二者字迹之间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差异时,需要判断是多样性导致表现形态的不同,还是不同人书写习惯的反映,如果检材书写水平高,甚至体现出书法技能的某些特点,则需要考虑书写人是否具有书写多样性;反之检材书写水平低,则可排除书写多样性的存在。本案中,鉴定人主要通过样本自身之间的比对检验来判定书写人的书写多样性。
(三)书写人笔迹的历时性变化是影响书写多样性的重要因素
笔迹多样性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练习学仿对象的多样性,书写速度的多样性,书写条件的多样性等等,其中书写人笔迹的历时性变化是影响书写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在学习和练习书写的过程中,书写水平逐步提高,因为学仿或个人审美喜好变化的原因,导致字迹新的书写样式不断练成。[3]新的书写技能和样式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旧技能和样式的完全摒弃,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很可能会新旧样式一起使用,笔迹多样性也随之产生,但是这种书写样式的出现是有时间顺序的。本案中,样本的时间跨度为25年,笔者对样本笔迹的历时性变化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以书写人马某的姓为例(参见图5)。1990年以前“马”字的写法,搭配比例和运笔形态只有一种,1991年出现了繁体写法和一笔写成的简写样式,从1996年开始出现了一种新的写法和运笔方式,2005年至今一直使用简写样式但保留了以前的运笔特征。从“马”字的历时性变化可以看出书写人笔迹多样性的发展规律,某些写法和局部多样性特征会频繁的出现在某个时间段。如果忽略历时性变化对笔迹多样性的影响,仅收集马某后期样本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出错的概率很大。
图5 “马”字的历时性变化
(四)多样性笔迹鉴定中样本的数量和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
本案从委托机关委托鉴定到出具鉴定意见,历时半年多,补充样本两次。在还没有补充样本之前,本案的三名鉴定人根据当时现有材料给出的鉴定意见各不相同:一个认定,一个否定,一个无结论。究其原因,是样本的局限性所致。此时,得出认定的鉴定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些差异点未得到样本印证;得出否定的鉴定意见也不正确,因为大量的符合点无法完全排除检材是被鉴定人书写的可能性。对此,从鉴定的科学要求来看,通过完善样本工作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些争议的问题。[4]笔者认为,在多样性笔迹鉴定中,样本具有可比性是首要条件。从理论上说,只有在穷尽样本书写人不同书写习惯样式的样本以后,根据笔迹特征差异的数量、性质做出的鉴定意见才具有科学可靠性。[4]其次,样本要符合时间条件要求。应尽可能收集被鉴定人不同时期的样本笔迹,尤其是与检材日期相近的平时样本。最后,样本要符合数量条件要求。任何类型的笔迹鉴定都要求数量充分,样本数量越多,多样性表现形式完全反映出来的可能性就越大,依此得出的鉴定意见也越可靠。本案在两次补充样本之后,鉴定人一致得出了认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不说在这里样本的数量和质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五)综合分析案件其他材料,有效印证鉴定意见
在两次补充样本之后,技术上足以做出同一认定。但是个别差异点,如“我”字的写法特征,在众多样本中始终未能找到。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样本未能穷尽,所以笔迹多样性特征没有完全反映出来,但这一猜测需要从其他侧面予以证实。本案检材是检察卷中的一份材料,检察卷中除了检材以外还有几份有马某签名的笔录,其中一些字迹可能为马某书写。于是,鉴定人将检材与笔录中的字迹、样本与笔录中的字迹都做了比较检验,特征符合很好,可以做同一认定,而检材中“我”字的特殊写法和样本中“我”字的写法同时出现在了检察卷的笔录中,根据A=B,B=C A=C,检材与样本中的字迹应为同一人书写。此时,检材与样本中“我”字差异是书写多样性导致,就不再是凭空猜测,而是得到了材料证实。因此,在多样性笔迹鉴定中,综合分析案件的其他材料,有利于有效的印证鉴定意见,进而保障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1]贾治辉,朱兰.签名笔迹重新鉴定实务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0(6):27-32.
[2]贾玉文,邹明理.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98.
[3]王宇嵘.书写习惯类型多样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4]贾治辉.书写习惯多样性的同一认定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2(6):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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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1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