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复杂性逻辑

2017-08-07 11:33毛鹏飞
关键词:流动人口

李 斌,毛鹏飞

(中南大学 社会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3)



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复杂性逻辑

李 斌,毛鹏飞

(中南大学 社会学系,湖南 长沙 410083)

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过程面临结构约束与个体选择双重复杂性逻辑演进。本研究从数据库中选择相关数据资料,从“结构-选择”视角探究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实践逻辑。研究发现:其一,处于结构层面的政治、市场、社会三大体系之间的整合度低。其二,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市还只感知到市场排斥,还没有注意到可能有的政策与城市社会排斥。其三,具备如下特征的流动人口相对容易融入城市,这些特征大致是女性、较高的教育程度、已婚状态、配偶是城里人,对法律规范以及现代城市组织有较多的了解、家庭经济收入高、在城市生活压力少、有正能量以及认同城市主流文化等。

流动人口;结构约束;行为选择;城市融入;市民化

一 问题的提出

人口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核心。这不仅仅是目前的人口城镇化被期待可以在经济上带来百万亿内需[1];在结构上可以化解中国社会二元结构困境[2];在制度建设层面可以达成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3];在现代性层面创造更多的“共容空间”,让更多的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4];同时它还是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5]。而人口城镇化的尺度就是促进流动人口城市融入。

本研究将政府、市场、社会视为结构约束要素来展开讨论,探究在结构约束背景下,流动人口行为选择的性质,再根据结构约束力与个体选择性质的组合推断流动人口城市融入效果。用于本研究讨论的数据来源有四:其一是中国社会经济数据中心于2010年在全国所做的调查(CGSS)*历年的CGSS抽样方案参见《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抽样设计方案》http://www.doc88.com/p-347513081950.html ,各年的CGSS数据可以向中国人民大学数据中心免费索取。另外,有关CGSS抽样的说明也可以参见:胡荣:中国人的政治效能感、政治参与与警察信任[J].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81页。,本文以CGSS2010标注;其二是清华大学数据中心于2012年在全国所做的“中国城镇化与劳动移民研究”专项调查(简称“清华大学数据”)*该调查数据的部分成果发布见: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3-11/05/c_125650036_3.htm,其抽样方式与CGSS抽样基本一致,需要详细抽样说明可以与清华大学数据中心取得联系,或者向笔者索取。;其三是2012年由湖南省农民工“三融入”调研课题组所做的农民工专题调查(称“三融入”数据)*湖南省农民工“三融入”调查由湖南省总工会为项目方,中南大学负责具体实施。调查抽样总体为湖南省地级市所有流动农民工。本次调查对农民工的定义是: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非农职业,但户籍还是农村户口,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年龄在16~60岁之间,目前在湖南省地级市从事非农职业三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根据抽样设计原则与要求以及湖南省农民工城市与行业分布的特点,按照多阶段、分层、等距、简单随机等抽样方式从抽样框中逐级抽取元素,第一阶段共抽取7个地级市: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娄底、衡阳、湘西自治州;第二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以及湖南省农民工就业情况,再次对各市农民工就业的企业进行分类,这次一共抽取了200家企业;第三阶段以等距抽样为基准,以判断抽样为辅助,抽取样本。最终在200家企业中一共抽取一万余名农民工作为调查样本(抽样详细说明见《湖南省农民工“三融入”调研抽样方案》,对此有兴趣者可以向湖南省总工会或笔者索取)。;其四是本文作者承担的民进湖南省委2013年重点调研课题“湖南省流动人口现状与需求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数据资料*该调查范围被指定只涉及长沙、株洲、衡阳、岳阳与常德五个城市,这一调查的对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选取被调查城市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的区域,采用PPS抽样选取调查对象;其二则是访谈相关城市公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机构的负责人,这次调查文中称“湖南五市调查”。。这四个来源的数据都对流动人口展开了调查。就抽样范围来说,前两个来源的数据以全国为抽样总体,后两个调查以湖南省为抽样母体;同时使用四个来源的数据,目的是为了从多个侧面印证所讨论的问题,以接近研究对象。*在同一研究中使用多种数据来源其实是研究过程中的“常态”,如:有学者运用三种来源不同的数据比较劳动报酬占GDP的份额(张车伟,2012);王天夫等甚至将《中国经济普查年鉴2004》中抽取的数据与CGSS2003数据中城镇部分的数据实施对接最终形成一个“个人-行业”的两层数据,展开讨论研究。(王天夫、崔晓雄,2010)。鉴于此,我们认为,不同来源的数据如果能够佐证大体一致的结论,或发现异样的事实,则表示该发现更接近“真理”。

二 结构、选择与城市融入

社会结构持续对个人产生影响[6],甚至“人的生命本体就是‘结构与选择’的‘一体化二重性’的有机统一”[7]。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一直面临结构整合与个体选择策略双重演进。本研究设定良好结构整合主要是指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协同契合:政府政策规范、许可、激励与引导;市场机会公平、创造、拓展与丰富;社会多样性且包容力大,共容性空间大。政府系统、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内部整合良好,三个系统之间契合度高。而且政府、市场、社会三系统的稳定与变迁之间具有较好平衡与协调。反之,如果上述三个系统之间或者内部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则结构整合就比较差。而所谓的个体选择性主要是指流动人口在面对上述三个系统既有的影响力时所做出的反应,亦即面对以理性、现代性、市场性、个体性、多样性、排斥性、选择性为特质的现代城市所采取的应对策略。流动人口是积极提升或调整自身素质以适应并融入现代城市,还是保留既有的个人特质,固守传统社会的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或采取回避方式消极抵抗城市?学术界往往将积极融入城市、与城市要求相匹配的选择行为归类为积极选择行为[8];而将相对保守的、从城市退缩回传统、不思进取的行为称为消极选择行为[9]。一般说来,积极的选择行为会导致较好的城市融入,而消极的选择行为则会走向“内卷化”*本文的“内卷化”包含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对城市社会不认可,或者不被城市社会所认可,更多的情况是他们不被城市认可。第二,对农村社会逐渐失去了认可或者不被认可。在这一点上,更多的是他们不认可农村社会。第三,逐渐转向对自己群体的认可,或被自己群体所认可,在这点上认可与被认可同时存在。社会歧视、制度限制、就业非正规化、居住边缘化等等,都构成了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排斥,使他们难以认可城市社会(王春光,2006)。,抗逆城市融入进程。

流动人口的行为选择是否积极也会取决于结构约束力强弱以及个体自身的特质。具有吸引力的整合良好的城市结构环境有助于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例如,美国制度环境相比以色列来说就有更大的融合力,前苏联流入到美国的流动人口的积极选择行为就多些,他们融入美国社会比较快;而流入到以色列的流动人口消极选择多些,他们融入劳动力市场的难度较大[9]。这说明,结构约束力的确会影响流动人口的融入。而就流动者来说,个体素质高,流动前具备现代城市所要求的特质多,做积极选择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反之,则消极选择行为会多些。比如,劳动技能转换率越高,流动带来的好处越多,流动者就更容易做肯定性选择(positively self-selection),其城市融入速度也就比较快[10];反之,如果劳动技能之间的转换难度大,消极选择也就容易出现。因此,高素质劳动者往往容易实现城市融入,而低素质的劳动者则比较难。此外,年龄、教育水平、工作经历、动机、社会关系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流动人口的行为选择性[11]。

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判断:一是如果包括社会制度在内的结构性约束条件保持不变,而流动人口自身能够做出积极选择融入城市,即积极提升自己与城市要求相匹配的各种技能与素质,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度便会较好地提升;另外,二是如果城市能够积极地在制度、行动与心理三个层面实现较好整合,并且政府、市场与城市社会存在较强的协同性与引导性,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动机会得到激发,积极选择行为会增多。

(一)流动人口在城市面临的结构约束

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往往会面临诸多困境。有些困境属于个体性的,只要个体积极努力,提升自己能力或许就能解决与跨越;有些困境则与制度设置以及群体属性相关,属于结构约束困境。由此产生的阻碍可以来自市场、政府,也有可能来自流入地社会的排斥。面对结构性障碍,单个的流动者很难跨越,需要制度创新推动结构变动才可能逾越。如:现有条件下来自中国农村的流动人口在城市,特别是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可以通过他们自身努力成为产业工人,但是他们却不能够改变其身份成为大城市市民。新结构主义强调个人特征受到结构与制度的影响与约束[12],分割性的制度设置会阻碍流动人口融入城市[13]。我们发现,进入城市以后流动人口认为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不是来自政府行政或诸如户口方面政策,而主要来自市场阻隔。“三融入”数据显示(见表1),超过60%的流动人口认为最大的困境是“买不起住房”、“城市物价太高”。城市中的市场交换规则不利于流动人口融入城市,至于属于社会系统的“受城市居民排挤”、“感情孤独”以及属于政府政策体系的“小孩上学难”等事项,流动人口视其为主要问题的人数并不多,甚至没有人将“落户城市”视为问题。

表1 流动人口在城市面临的困境(三融入数据)

既有的理论研究大多认为流动人口面临的困境应该主要来自政府政策限制,而不应该来自市场阻隔。因为中国实施市场改革已经三十多年,市场激发了国民巨大活力,包括迁徙权在内的许多壁垒被市场机制相继突破。而限制城乡流动的户口制度尽管已经有很大松动却仍然被一些城市政府强有力地固守,诸如医疗、养老、高考等制度的松动还在商讨、规划、试点过程中。城市社会排斥流动人口现象被学者反复地“证明”[14][15][16]。为了探究表1数据与“常识”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下面我们分别从市场、政府与社会三个维度加以阐述。

其一是市场阻隔。或许正因为市场融合具有决定性作用,对流动人口实施经济阻隔才成为全球性现象。如欧盟国家就通过限制流动人口的就业机会来阻止流动人口进入,这些国家的流动人口的失业率通常是其本国人口的两倍以上[17]。另外,以结构主义框架为基础的刘易斯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暗示,流动人口只有实现从次级劳动力市场转向主要劳动力市场以后,经济融合才算完成[18]。素质高的流动人口能够迅速找到体面工作并实现城市融合,而素质相对低的流动者不容易找到较高收入的工作,经济融入也难。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大多只能进入准入门槛较低的低等级劳动力市场[19]。尽管因为流动,他们获得了比农村老家居民更多的收入[20],但是他们获得的收入余额还是阻碍他们深度融入城市。清华大学调查问卷中有“第一次与最近一次流动外出工作,除日常生活开支外是否还有剩余”这一提问,数据显示:“第一次流动经历”中,18.5%(1060)回答扣除在城市的基本生活花费后他们就没有了剩余,64.6%(3704)的受访对象说很少有剩余;“最近一次流动经历”中,12.7%(409)的回答没有剩余,57.8%(1866)很少有结余,26.4%(853)有比较多结余。这说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由于大多工作于次要劳动力市场,他们的收入余额难以支付其定居城市的花费。于是,他们融入城市的愿望也就不容易激发。

其二是政策困境。中国城乡关系及其跨越一直是一个艰难而沉重的话题。*其中,如何控制或抑制农村居民流入城市就一直是中国政府从1952年到2003年期间考虑并执行的重要政治事项。1958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中国城乡分割制度安排正式形成;1981 年,国务院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2003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农业人口被完全允许进入城市务工; 2012 年8 月30 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以上述主要文件为标志,在横跨五十年的时间内,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相继经历过劝阻期(1952—1958),禁止期(1958—1981),松动放开期(1981—2002),允许期(2003—2012),鼓励期(2013—)。市场改革以后,中国城乡之间围绕“资本”与“分配”两大领域设置了诸多不利于农村的政策*厉以宁认为,首先就资本方面而言,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以及社会资本这三种资本的制度设计都体现了城市的优势地位与农村劣势。如物质资本,城里的土地是国有的,但祖传的房子有产权证,可以用作抵押,可以投资,如果抵押就可以获得资金。可是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在土地上的祖传房子是没有产权,没有房产证,农民在宅基地上盖房子,盖得再高也没有产权证,不能抵押,农民只能够空手进城,不能带资进城;而就人力资本而言,农村的学校条件差,教师待遇差,教学设备差,农民的孩子学不到什么东西,城市则相反。而就社会资本来说,城里人多多少少认识一些朋友,但在农村,特别是山区的农民,谁也没有社会资源可以利用。其次,就分配制度而言,第一次分配的制度依据劳动者所处的劳工市场位置而确定包括收入在内的资源分配。劳工市场分两个等级,即上等劳工市场和次等劳工市场。上等劳工市场中的职业被称之为好职业,次等劳工市场中的职业被称之为坏职业。这两个市场工资收入、福利待遇、晋升机会、能否继续学到本领上存在重大差异。在二元劳工市场条件下,社会阶层固定化或凝固化,形成了职业的世袭制。第二次分配同样存在不公平甚至扩大了差别。例如,城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制度(厉以宁,2012)。[21][22][23]。为了维持各流入地城市已有的优势,同时便于应对市场改革、人口流动带来的变化,一些城市政府积极出台花样繁多的制度与政策排斥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24][25][26]。目前,附着在户口制度上,分割城乡、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重要民生制度大致还有财产制度、教育制度、分配制度以及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27][28]。因此,根据表1数据我们有理由判断,流动人口整体上应该还没有意识到政府政策所具有的刚性排斥作用。一旦他们定居城市,求谋进一步发展时,因政策排斥而有的困境就会显现。

其三是社会排斥困境。社会排斥状态既可能以客观形式出现,也可能以主观形式出现[29]。有人悲观判断,流动人口很难认同其流入的城市社区[30][31][32]。另一些学者则比较乐观,他们认为随着流动人口流入城市的时间延长,认同感会随之提升[33]。流动人口要适应城市生活,不感受到来自城市的排斥,需要形成一种与城市人大体一致的生活方式,与城市人发生社会交往,参与社区事务,接受并形成新的、与城市人大体一致的价值观[34]。表1数据显示只有很低比例的流动人口感受到来自城市社会的排斥。不过,清华大学更细致的数据则发现,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在社区安全感、社区亲切度、居民彼此友善度、社区内相互照顾、相互信赖、熟悉度、参加社区组织活动的频率与选举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限于篇幅省略了详细数据,如需要可向作者索要。这说明社会排斥客观存在,只是还没有在观念上整体性反映出来罢了。

(二)影响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因素

流动人口主观认可自己是城里人这个事实非常重要。因为只有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城市人,才能算是融入城市社会。为了探究哪些因素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流动人口的城市主观融入,下面我们利用“三融入”数据做综合分析。我们假定:1)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婚姻状态、配偶是否是城里人等因素会影响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有人发现年轻人、女性、教育程度高、配偶为城里人的状态容易导致城市融入[15][33];2)如果流动人口在城市能够及时得到工资收入,他们会容易融入城市;3)流动人口越了解工会、维权途径、法律法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安全防护等政府的组织设置,越倾向于主观融入城市;4)流动人口的家庭经济收入越高,在城市生活压力越低,就越容易主观融入城市;5)流动人口对自己所工作的企业越满意,他们也就越容易融入城市;6)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越有正能量,越认同城市主流文化,越会主观融入城市。我们利用STATA统计软件,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计算出的自变量结果以及相关数值意义说明放入表2。表中变量的系数值及其显著度检验结果证实:女性、已婚、配偶为城市人口、较高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经济水平、在流入的城市比较有正能量、对维权途径、相关法律制度、劳动安全防护知识有较多了解等因素,的确影响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

表2 流动人口主观认定自己为城里人的自变量结果(“三融入”数据)

说明:第1列变量代号取自数据库中的变量代码,含义见第2列与第5列。相关加总处理的变量有:1)B25涉及以下子项:是否知道单位有工会组织;所在工会是否能代表员工权益说话;您是否有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您是否知道所在单位的工会主席;是否了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否了解集体合同签订;是否了解工资协商;是否了解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选项:1=是,2=否。2)B26涉及了解以下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监督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选项:1=了解,2=一般,3=不了解。3)D19涉及是否同意以下子项:我觉得自己在城市的生活很幸福;我居住的地方很安全;我周围的邻居彼此之间相互关心;在需要帮助时,本地居民愿意帮助我;我认为与当地居民没有什么区别;我现在已经适应城市生活了。选项:1=是,2=否,1.5=说不清。4)B12涉及对企业的满意度指标有: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管理方式、工作环境、劳动关系、升迁机会等。选项:1=满意,2=一般,3=不满意。_cons是对回归方程a的估计值。

三 发现与讨论

结构总是同时具有约束性与使动性[35],现代城市已经演变为一部增长机器[36]。因此,城市化逻辑并不一定会遵循流动人口本身的原始特性与愿望,相反,城市化要引领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市居民的发展。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市居民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特质提升其素质与行为能力,方能匹配城市提质这一结构性变迁步伐。结构整合与个体选择正在加速变迁:其一是城市之间结构重组。一些城市的地位正在变得越来越突出,另一些城市则退化甚至边缘化。城市结构变动诱导、激励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流动选择向少数大城市、特大城市集中。目前中国人口流动态势已经呈现极化现象,全国35个左右城市构成的沿海城市带吸纳了全国半数以上的流动人口[37];其二则是因为不同的选择行为与城市体验促使人口流动及流动人口结构重组。持不同选择行为、不同心理体验以及不同的能力素质的流动人口流向不同类别的城市,或流向同一城市中不同性质的岗位,构成所谓的有差别的多样化的城市化、城镇化模式[38],或者演变为“复合型的城市化道路”[39]。这一差别化模式具有全球意义,如安哥拉的流动人口随时间的推移也呈现明显的多样化融入格局(diverse structure),实现经济社会维度上的差别性融入[40]。那些持积极选择行为的流动人口会容易集中于主要城市并比较快速地融入城市,他们向上层社会流动的特征会很明显;而那些持消极选择的流动人口则会逐步被筛选并向下流动到较低等级的城市或返回到流出地农村。这些态势体现了结构(约束力、使动力)与个体(积极选择、消极选择)之间混合动力运行轨迹。

就中国流动人口城市融入问题来说,本研究发现,目前真正阻碍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要素主要来自市场体系的分割。而在社会层面、心理层面,流动人口均有比较好的自信:80%的流动人口认为他们已经在80%的程度上实现了市民化,超过50%的流动人口计划在城市购买住房并定居城市,而诸如户口之类的由政府出台的城乡分割的相关政策,流动人口似乎没有太重视或者思考得比较少。我们认为这一发现具有的理论意义至少有四:其一,中国流动人口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心理系统在结构层面还没有实现较好的整合,即系统之间的整体整合远没有实现同步,社会结构整合性差阻碍流动人口城市融入。并且,市场的分割性起最大的阻碍作用,而不是学界广泛批评的政府政策(如户口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其二,尽管经济上的阻隔客观上阻挡了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但是超过80%的流动人口仍然没有感觉到城市居民对其的排斥。这是中国实施流动人口融入战略的良好时机。其三,流动人口行为选择性质具有分裂特征。绝大部分流动人口的融城选择既包含积极行为(如积极在城市寻找工作机会,与城市居民积极交往甚至婚配,并有良好的心理自信),又包含消极行为(在流入地城市社会交往呈现“内卷化”)。其四,流动人口的选择行为与主观感受是城市空间中的结构要素——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复杂无逻辑排序现状的某种体现。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领域目前还没有整合到同一层面,流动人口没有更多感觉到政府的限制,只能说明其目前处境还没有提升到政治层面与社会层面。为此,我们必须突破旧有的分析框架,旧的分析框架仅仅从城市人口(甚至城市户籍人口)所占百分比来度量城市化、城市融入指标。实际上我们更应该从结构整合性、行为选择性质、城市归宿感、现代性、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程度以及流动人口对城市生活与工作的适应性等多方面来评价城镇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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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lex Logic to Migrants Integrating to Urban Life

LI Bin,MAO Peng-fei

(Sociology Department,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China)

Migration in Urban China is facing double complex evolutions logic from structure restriction and self-selections.With 4 databases,and viewing the politics system,market system,and urban society as structural elements,the practical logics between the “structure restriction and personal selection” has been found in the following:1)Structural levels from politics,markets and urban society are not integrated well,especially the market system is blocking the migration people into urban.2) Most migrant population noticed exclusion from market and not perceived the possible repulsion from policies and urban people.3) There are a number of factors promoting migration to integrate into cities,such as female,higher edcation,good family income,married state,a spouse who is urban,less life pressure,more acquaintance to law and norm and modern orgnizations,harmony society and identifcation with mainstream culture.

migrant;structure restriction;behavior-selection;urban integration;citizenization

2017-01-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乡关系研究”(15ZDA04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课题:“居住空间结构化与人口城镇化路径及策略研究”(15ASH007);湖南省智库专项课题:湖南城市化背景下的城乡社区发展研究(16ZWC24)

李斌(1963—),男,湖南省武冈人,中南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政策,新型城镇化。

C924.24

A

1008—1763(2017)04—0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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