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才生 马志强
〔摘要〕当前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在政策启动、内容制定、政策执行主体选配等方面均以解决留守儿童相关问题为指向,属于一种“问题回应”型政策。该政策类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留守儿童的相关问题,但是其所提供的“运动型”干预难以满足留守儿童的“日常性”需求、公共性服务难以满足留守儿童的个体化需要、“能力型”培养和“公德性”教育难以满足留守儿童“儿童化”“私德性”成长需求。从真正满足留守儿童需求,并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出发,以国家福利资源为保障,以家庭成员或类家庭成员为政策执行主体,以促进留守儿童家庭功能修复的“家庭整合”型政策安排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留守儿童;问题回应;家庭整合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4-0099-07
近年来,我国高度关注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政策。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多方努力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构架日渐清晰、体系日趋完备,正在形成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类型。目前,关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研究大都在该种类型下进行完善与优化。然而,这种政策类型能否满足留守儿童群体的基本需要、能否从根本上消除留守儿童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否达到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效果,这些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实践的基础上,界定目前关爱保护政策的类型特征,分析其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的政策效果,并提出更能够满足留守儿童需求的政策类型。
一、 当前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是一种“问题回应”型政策设计
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一直是我国民生领域的重要议题。近些年留守儿童出现的各类问题加速推进了各项关爱保护政策的出台。通过分析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生发机制、政策执行主体的选配以及政策文本的内容设计,发现当前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是一种“问题回应”型政策设计。
1.“留守儿童问题”决定了关爱保护政策的起点和终点
需求的产生与满足划定了一项社会政策的生命周期,但能够划定社会政策生命周期的需求却因地而异。在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是为了满足一种特定的需求——解决留守儿童相关问题——而开始制定的。“留守儿童”这一群体是伴随着“农民工”这一群体的产生而产生的。即从20世纪90年代农民工进城起,那些未能随着农民工父母进城的孩子便成为事实上的“留守儿童”。尽管这些留守儿童一旦离开父母便有了关爱保护需求,但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是随着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而渐次出台的。2004年,随着留守儿童问题不断增多,教育部召开关于留守儿童的专题研讨会。这标志着“留守儿童问题”正式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2010年以后,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和不法侵害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继而,《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政策相继出台。同时,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明确问题指向及其政策安排也预示着,当留守儿童问题已经被解决或得到有效缓解的时候,这些制度便完成了政策使命,“问题取向”的政策设计就会失去用武之地,从而这些政策将进入衰退期直至完全终结。因此,“留守儿童问题”决定了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起点和终点,“问题回应”既是启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启动机制,也是终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终止机制。
2.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执行主体能且仅能解决留守儿童的相关问题
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出台之后,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部门积极响应,各类政策执行主体纷纷到场。综合各地政策实践,执行主体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即由某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全面统筹工作。比如在2012年由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开展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试点工作中,18个试点县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均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1〕;江西某县则“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由分管宣传部、关工委、教育局、文明办、团县委、妇联、文广局的县委政府领导任组员”。〔2〕第二类是政府相关部门。各地区根据本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需要,由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体育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协力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第三类是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第四类是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第五类是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委会等部门工作的工作者。实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以来,“代理妈妈”“代理家长”成为各地的一项较为成功的政策实践。这些承担“代理妈妈”“代理家长”职责的人员大都属于上述官方机构或半官方机构的职业工作者。如“陕西石泉县由全县2447名党政干部、教师及社会人士与留守儿童结对子,担当代理家长”〔3〕;江西某县则“组织各行业的优秀女性代表”担任“巾帼志愿者”“爱心妈妈”“愛心姐姐”。〔4〕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分工与行政分工体系内,上述五类执行主体是我国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的正式制度安排与核心力量,能够有效完成我国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各项工作任务。当留守儿童出现心理、行为、教育、安全、健康等问题之后,如果能够被有效调动并发挥其积极作用,这些执行主体能够有效解决留守儿童的种种问题。然而,如果当留守儿童在其“正常”的留守生活轨道内生活而尚未出现教育、安全、心理或其他问题的时候,留守儿童就可能因为不具备“问题标签”而进入关爱保护政策的盲区。关爱保护政策的执行主体可能难以搜寻到符合关爱保护政策标准的儿童,其关爱保护功能也难以发挥。即关爱保护政策的执行主体能且仅能解决留守儿童的相关问题。
3.关爱保护政策构建了解决留守儿童相关问题的完整体系
若想解决某一类问题,就需要对可能出现问题的群体进行仔细排查,保持动态跟踪。并在此基础上,需要采取相关措施预防问题的发生。当问题出现的时候,需要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然后启动预案来解决出现的问题。经过多年摸索实践,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在基础数据排查、问题预防、及时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方面都形成了相应的政策安排:(1)在基础数据排查方面。了解留守儿童的数量,父母外出打工情况,留守儿童监护情况,留守儿童生活状况是关爱保护政策的出发点。对此,各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均把这一基础数据排查作为首要任务。许多地区能够做到准确排查,分类帮扶。〔5〕(2)在问题预防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在农村社会治安、校园安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已经做出问题预防的相应部署。〔6〕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开展较好的地方,留守儿童问题的预防工作已经开展。(3)在及时发现问题方面。各地陆续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就可能与留守儿童有工作接触的村干部、社工等工作主体,一旦发现留守儿童出现问题,必须上报,以阻止留守儿童问题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4)在解决问题方面。各级、各类部门分工合作,制定了较为有效的工作办法。如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置机制和监护干预机制、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民政部门的评估帮扶机制、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监管照护和心理健康教育等。〔7〕endprint
总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因留守儿童问题而出台,政策设计围绕解决问题而制定,政策执行主体依据能否解决问题而选配。因此,可以说,目前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基本理念的“问题回应”型政策设计。
二、“问题回应”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效果分析
留守儿童關爱保护的“问题回应”型政策设计延续了多年来我国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施政理念,整合了多项能够有效进行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政策储备,是我国的一种较为典型的政策类型。该政策类型能够契合、匹配社会管理与服务的特点及需求,因而能够在社会管理与服务场域产生积极、重大的政策效果。但是,这样一种政策类型却并不十分契合、匹配留守儿童这一特定群体的特点及需求,因而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场域表现出种种不适,未能达到更大的政策效果。
1.在关爱时点方面,“问题回应”型政策的“运动型”干预难以满足留守儿童的“日常性”需求
如上所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政策执行主要由地方党政领导、各级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各类职业工作者等五类主体完成。不论对于这五类主体的哪一类来说,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只是其工作内容之一,而不是全部。留守儿童只是上述执行主体所要管理和服务的众多群体之一。着眼自身的工作全局,各政策执行主体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效果明显的关爱保护办法就是“运动式”关爱保护,即通过行政指令、社会动员等手段,集中多种政策资源,以“项目”“活动”“行动”等形式应急性〔8〕、集中性、阵发性地开展关爱保护。如江苏某市的“爱心结对送温馨行动”“学校协会送关爱行动”“快乐成长送安心行动”“安全教育送平安行动”以及“免费体检送健康行动”等五大行动〔9〕,江西某县的以“读一本红色书籍、唱一首红色歌曲、讲一个红色故事、游一次红色圣地、访一名红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红色育人”系列活动〔10〕,河南某县“手拉手心连心”活动〔11〕等。
在社会管理与服务场域,在大部分时间内,某一领域的社会运行处于一种没有问题的正常状态,“问题态”只占很小一部分,有时只是突发性事件。即使出现问题,各类社会问题也很少在同一时期集中出现。因此,在某一时点,当某一领域的社会运行出现问题的时候,运用“运动式治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回应办法。然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场域不同。在这里,留守儿童不是在大部分的“正常态”与小部分的“问题态”交替出现的状态下生活,而是一直在关爱照料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状态下生活。“儿童的留守状态本身就是关怀需求的成立条件”〔12〕,留守儿童的“留守生活”本身就是一种非正常的生活状态。留守儿童对关爱照料的需求伴随其日常生活本身,其需求是“日常性”的,贯穿于留守儿童每天每时每刻的每个生活环节和每个生活过程。
于是,“日常性”“过程性”的关爱需求与“运动型”“节点性”的关爱输出存在着较大的张力。留守儿童更需要的是身体不适时的细心照料,而不仅是“一年一次健康体检”〔13〕;留守儿童更需要的是每天放学后的作业辅导,而不仅是在“1+X”帮扶机制下,志愿者在自己空余时间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指导〔14〕;留守儿童更需要的是在情绪低落时的鼓励和劝慰,而不仅是每周一次〔15〕甚至是每学期一次的心理辅导〔16〕;留守儿童更需要的是对生活中每个安全隐患的不断叮嘱,而不仅是由公安、司法部门定期开展的法治教育。总之,“问题回应”型政策的“运动型”干预难以满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日常性”需求。
2.在关爱属性方面,“问题回应”型政策的公共性服务难以满足留守儿童的个体化需要
“问题回应”型政策安排调动了公安、司法等社会管理部门,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个人社会服务①部门的关爱保护资源。首先,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功能和使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社会管理与服务的制度体系服务于社会秩序大局,着眼社会成员一般性的、公共性的需求,而难以顾及个别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目前,我国的社会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一些不足,农村的社会管理与留守儿童教育属于薄弱环节之一。考察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实践,不论是公安民警的法治宣传、安全防护,还是教育部门的强化寄宿管理、丰富课余生活,都属于弥补社会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在留守儿童群体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其工作性质仍然是加强社会管理与提供公共服务,其工作目标仍然是解决留守儿童群体的突出问题、满足留守儿童群体的共性需求,而不是着眼于满足留守儿童的个体需要。
其次,从服务可及性和服务效率方面考虑,公共部门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只能限制在留守儿童的公共需求范围之内,而难以也不应该提供针对留守儿童的个人社会服务。一旦公共部门开展个人社会服务——如由公安警察担任某一留守儿童的安全顾问或保安、由学校教师负责某一留守儿童的学习辅导或担任其家庭教师、由医院医生担任某一留守儿童的家庭医师——公共部门就会面临诸多的合法性困境:任何一个群体包括留守儿童并无资格享有这种来自公共部门的个人关爱保护,公共部门对留守儿童的个人关爱保护会影响对其他社会群体的正常管理和服务,从而是一种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滥用。但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缺乏家庭关爱和生活照料,自身的各项行为能力尚未健全。农村较为薄弱的治安环境和教育状况一时难以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留守儿童都需要针对其行为特点的安全保护、针对其学习情况的课业辅导、针对其身体状况的健康照料。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可及性难以覆盖每个留守儿童,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部门的公共性关爱难以满足留守儿童的个体化需要。
再次,个人社会服务部门的功能和使命是针对社会成员特殊、个别的需求开展个体服务。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开展较好的地区,社会工作者针对留守儿童已经开展了心理调适、人际交往、行为矫正以及课后辅导、丰富课余生活等多项个人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相比,个人社会服务在服务可及性和服务合法性方面更能进入留守儿童的个体领域,更能够满足留守儿童的个体化需要。然而,目前我国的个人社会服务主要由社会工作者、社会公益工作者及志愿者组成,尚未建成一支专职、专业的照料者队伍;受自身专业使命限制和服务的成本-效率考虑,社会工作者只能为问题儿童或需求强烈的儿童提供各种干预服务,社会公益工作者、志愿者也只能提供非常态的关爱保护。即当前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保护政策安排下的个人社会服务部门只限于满足个别留守儿童的个体需要,而不能满足广大留守儿童的个体需要。endprint
3.在关爱内容方面,“问题回应”型政策的“能力型”培养和“公德性”教育难以满足留守儿童“儿童化”“私德性”成长需求
为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状态,“问题回应”型关爱保护政策致力于培养留守儿童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时为追求社会有序发展,“问题回应”型关爱保护政策注重培养儿童的社会公德意识、社会规范意识。在生活适应能力培养方面,从儿童经过少年再到青年需要十余年的成长历程,在这一长时段的成长历程中,儿童表现出“能力型”教育与“儿童化”抚育的双重需要。即一方面由于长大以后要面临独立生存、适应社会的挑战,儿童需要在身体、心理、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提高能力和水平。在“能力型”教育目标之下,儿童期的生活、学习服从于成年期的各项需要,儿童期成为成年期的准备期;另一方面,儿童的成长和各项能力的养成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在这一长时段的成长过程中,怀童心、语出童言,保持童真和童趣——这种“儿童化”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表达模式及其生活模式和生活状态构成了一个人生命历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儿童来说,这种“儿童化”的生命、生活状态就是生命、生活本身。同成年人有权享有成年期的生命、生活状态一样,儿童有权享有儿童期的生命、生活状态。“儿童化”抚育同样是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为保护儿童的“儿童化”生活状态,父母往往尽己所能给孩子提供一个温暖、安全、适宜儿童成长的生存空间,而不让儿童去直面其尚不能承受的严峻生活和社会的危险。“儿童化”的福利政策体系是“保障儿童免于各类社会问题的困扰”〔17〕,而不是由留守儿童直面各类社会问题。当留守儿童的衣食住行陷入窘境的时候,妇联、学校等部门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独立生活能力的培养,这可能会解决留守儿童的一些生活问题,但也加重了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负担,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留守儿童快乐的童年生活;当留守儿童发生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后,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安全讲座和各种防范教育,这种关爱保护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危害的发生,但另一方面也使儿童过早地独立面对严峻的社会,加重了儿童的生活任务。这种“加重”减缩了留守儿童原本应当享有的儿童期生活。
因此,一味培养留守儿童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而未能给予留守儿童以“儿童化”抚育,其结果是可能培养出会洗衣做饭、能够独立生活,能够躲避他人侵害甚至能够照料老人和幼儿的“小大人”,但实质是把原本应由社会、家庭担负的生活照料、安全防护责任转移到脆弱的留守儿童身上,剥夺了留守儿童在儿童期“儿童化”的生命与生活。
在社会公德教育方面,“公德”与“私德”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自己的隐私观念,就难以知道应当尊重别人的隐私,从而可能会冒犯他人;没有对自己私有人身、财产权利施加保护的概念,可能会毫无顾忌地攫取他人财物,从而可能会破坏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私德教育就难以进行公德教育,公德教育以私德教育为前提。私德教育既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需要,也是公德教育的基础。没有私德教育的公德教育难以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家庭作为一个私领域,其体现出的主要特征是关怀、爱和自由。”〔18〕在家庭这个充满爱和自由的空间内,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既有私德教育也有公德教育,但首先是私德教育,其次才是公德教育。即父母首先会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及自身利益,满足个人需求,然后才是关心、帮助他人,满足社会需求。留守儿童因家庭离散,私德教育不足。社会公共部门鉴于自身的社会使命和工作要求长于开展公德教育而难以开展私德教育,因而难以满足留守儿童正常成长所需要的私德教育需求。
因此,尽管“问题回应”型关爱政策可以产生一定功效,但这种政策类型“以社会整体运行为政策场域”“以解决突发问题为政策目标”“以成年人为干预人群”,适合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但并不全然适合“需要日常照料”“需要个体化关爱”“缺乏私德教育”“本身属于未成年人”的留守儿童群体,因而关爱保护效果有限。
三、 关爱留守儿童需要一种“家庭整合”型福利政策
与孤儿、残疾儿童及流浪儿童等的困境不同,留守儿童的困境在于其处于因父母外出打工而导致家庭离散的生活状态之中。与其他困境儿童对温饱、健康、回归家庭等方面的需求不同,留守儿童需求家庭复原。另一方面,家庭离散直接或间接引发留守儿童出现多种问题,留守儿童的家庭重整会有效避免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家庭离散状态不改变,留守儿童的相关问题就难以避免。因此,不论从满足留守儿童需求角度,还是从根本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角度,都需要一种致力于留守儿童家庭整合的关爱保护政策。
1.关爱保护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促进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问题回应”型关爱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解决留守儿童的相关问题。但出现在留守儿童身上的问题不一定是留守儿童的问题,更不同于留守儿童的需求。
“留守儿童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留守儿童意外伤害问题。如留守儿童交通安全问题、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问题、留守儿童野浴溺死问题等。这类问题尽管发生在留守儿童身上,但其本身更属于公共安全、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而不是至少不完全是留守儿童自身的问题。即由于农村的公共交通服务不足引发所谓“校车”安全事故、农村的社会治安漏洞引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事件、农村的娱乐运动场所不足引发儿童野浴溺死事件。这类问题更属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要解决的问题,应该通过加大对落后地区公共服务的输送来加以解决。而如果把这类“公共服务不足问题”当成“留守儿童问题”,就容易导致“重视对留守儿童的规训和管理”而“弱化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加强”的政策倾向,容易造成以限制留守儿童的自由生活为代价来克服国家公共服务不足的后果,违反了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初衷。第二类可以归结为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失范问题。例如留守儿童心理、行为异常,甚至出现攻击他人事件等。这类问题的确属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部分服务内容属于对行为异常留守儿童的干预或治疗,只能关照极少部分有问题的留守儿童,而未能关照绝大部分正常的留守儿童。如果未能关照正常留守儿童,则会源源不断地产生问题儿童。对问题儿童的政策关照只能作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末端环节,而不是政策主体。endprint
由上可知,尽管留守儿童的相关问题推进了我国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实施,但对显性留守儿童问题的回应并未满足绝大部分留守儿童的“隐性”需求,进而并未杜绝留守儿童相关问题的继续产生。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重心应该重新转回到满足留守儿童渴望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渴望得到父母情感关爱、渴望得到日常生活照顾和陪伴等需求的轨道上来。
2.关爱保护的主要执行主体应当是家庭成员或类家庭成员
社会管理部门、公共服务部门、个人社会服务部门均可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然而将上述三个部门作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执行主体的时候,则难以达到關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效果:公安、司法等社会管理部门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该类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对于那些影响、破坏社会秩序的失范人员有明显功效。而农村留守儿童属于难以破坏社会秩序的弱势群体,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由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工作人员组成法制讲师团,到各乡镇(街、区)的多所学校进行法律知识巡回讲座”〔19〕,这种不注重对犯罪分子或潜在犯罪分子进行整治和震慑,反而对受害者或潜在受害者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的“关爱保护”是受人质疑的。教育、医院等公共服务部门致力于提供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在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服务需求时,公共服务部门能够发挥最大功效。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需求属于某一类服务对象的某种特殊需求,公共服务部门难以顾及这种需求,或者满足这种需求需要极大成本。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个人社会服务部门致力于为有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个别、具体的个人服务,其有效的服务对象是出现心理、行为异常的留守儿童。尽管其服务实践能够辐射一些正常的留守儿童,但无法满足全部留守儿童的需要。综上可见,政策执行主体的服务功能与政策客体的需求之间的偏差导致了目前选配的三个部门作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执行主体有不足之处。
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其独立生活能力较弱,对父母的依赖较强,需要生活照料和情感关爱。由于“儿童与父母的心理—社会距离最近”〔20〕,儿童更需要也更容易接受来自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爱和照料,“老师或其他社会成员无法替代父母”。〔21〕如果儿童不能得到来自父母或家庭的生活关爱和精神慰藉,容易出现性格内向、孤僻、自卑、无安全感或暴躁、冲动等行为或心理现象,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及其社会化成长。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与需求,有效、可行的关爱保护者是家庭成员或类家庭成员。只有家庭成员或类家庭成员才能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私人领域的生活空间,才能提供日常性的照料和关爱,才能满足或替代儿童对亲人的情感依恋。
3.关爱保护主要应采取“家庭整合”型福利政策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的巨大发展差异,从事农业劳动的收益率远远低于进城打工的劳动收益率,“迁移流动人口务工经商的经济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人口收入增长的最重要途径”。〔22〕在此情况下,“进城打工,家庭分离”成为农民工“被迫的理性选择”。〔23〕在这种“理性选择”之下,农民工的家庭结构被迫拆分、家庭运行遭到分解、家庭功能大幅缺失,留守儿童处于一种家庭关爱严重不足的生活状态。在此离散家庭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场域,“帮助家庭即是帮助儿童,不能帮助家庭就不能有效地帮助儿童”。〔24〕因此,支持留守儿童家庭整合的政策就是有效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
鉴于福利资源有限以及我国仍处于家庭福利政策的初级发展阶段,借鉴目前相对成熟的政策手段,“家庭整合”型关爱服务政策可以在以下方面试行:
在留守儿童原生家庭恢复政策方面,鉴于目前原生家庭恢复的实际困难,可以先行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将留守儿童的生活空间与父母的生活空间相连接,使留守儿童与父母互相可视可听可言,建立一种跨时空的留守儿童家庭生活互动模式;结合我国目前企业社会工作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先进做法,采用政府财政、用工单位、农民工个人合作共担的方式,在留守儿童寒暑假或其他时间,将留守儿童带到父母身边,实现暂时性的原生家庭恢复。
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重组”政策方面,融合我国家庭寄养制度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农村现有家户进行监护整合。选择有监护能力、符合照料条件的“邻家爱心爸妈”“邻家爷爷奶奶”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照顾的承担者。以留守儿童父母出资、民政部门购买照料服务或财政部门补贴的方式为监护人提供经济支持。一些打工母亲在城里从事卫生清理、病人看护等家政服务工作,如果这些打工母亲在农村照料儿童也能得到相当的收入,可以扭转这种“能够照料他人却不能照料自己家人”的“照料转移”〔25〕状况。可以吸引部分父母回家照顾自己的孩子,间接达到促进留守儿童原生家庭恢复的效果。
在留守家庭功能修复政策方面,以政府购买小时工服务的方式,在农村当地选择照料者或者聘请社会工作者每天到留守儿童家中提供数小时的生活照料、学业辅导、精神关爱等服务,以一种类家庭成员的方式修复留守儿童的家庭功能。
总之,在福利资源的支持下,以家庭成员或类家庭成员为政策执行主体、以促进留守儿童家庭功能修复的“家庭整合”型政策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3〕〔11〕石兰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成效、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
〔2〕〔4〕〔10〕〔14〕吴霓.一个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设的县域样本剖析——江西省于都县的试点实践分析〔J〕.教育研究,2015(12).
〔5〕〔6〕本刊编辑部,孙玉琴.合力共筑农村留守儿童的美好明天——聚焦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视频会议〔J〕.中国民政,2016(22).
〔7〕梁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的政策:缺失、完善与探索——《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解读与修正〔J〕.理论探讨,2016(6).
〔8〕徐晓新,张秀兰.将家庭视角纳入公共政策——基于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演进的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6(6).
〔9〕〔16〕张一群,王超.“五大行动”关爱留守儿童〔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6(3).
〔12〕卢德平,商洋.略论留守儿童关怀的性质与方向〔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8).
〔13〕〔19〕李德栓,周汇,张浩.构建三个“网络”关爱留守儿童〔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6(3).
〔15〕陈柏峰.问责基层需实事求是——以毕节自杀事件的责任追究为例〔J〕.中国法律评论,2016(1).
〔17〕肖莉娜.大转型的孩子们:儿童福利政策的反思与建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18〕〔20〕熊跃根.福利国家儿童保护与社会政策的经验比较分析及启示〔J〕.江海学刊,2014(3).
〔21〕王煜.“关爱机制”为何失效〔J〕.决策探索,2015(7).
〔22〕〔23〕任远.大迁移时代的儿童留守和支持家庭的社会政策〔J〕.南京社会科学,2015(8).
〔24〕张秀兰,徐月宾.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J〕.中国社会科学,2003(6).
〔25〕王庆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有何良策〔N〕.光明日报,2015-02-02.
(责任编辑:何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