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信东
摘 要:固有利益是合同法与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與所缔结的合同无关,是本身存在的,当固有利益出现损害时,即使合同已经签订甚至履行也无法得到恢复,因此必须通过相关的过失责任的规定来进行划分。而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合同法和侵权法既存在着共同的部分,又有明显的差别,探究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能够充分的了解相关法律对固有利益的规定,继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文章在研究的基础上,对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差异与合作做相关的探究。
关键词:合同法;侵权法;固有利益保护;分工协作
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对固有利益的保护虽然有一定的共同点,但是其主要差别仍然非常的明显。从实际的条款来看,合同法往往认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都是在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往往将大多数的内容或者保护包括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附带的义务当中,例如合同义务的的履行等。而侵权法的规定则不同,侵权法对于基本义务的规定仅仅是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与人身权益,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固有利益,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其实不包含在保护义务当中,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侵害另一方当事人,致使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往往会被定义为侵权责任,不划归为缔约过失的范围内。因此,从上述的表述来看,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其实合同法与侵权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通过两种法律的分工与协作,将必要的条款理顺,强调法律的适用性,才能真正的保护当事人利益,才能真正的保障民法基本架构。
1 合同法的对固有利益保护的不适用性
文章在本节,首先从法律体系合理性上对合同法在保护固有利益上的不适用性进行探讨,继而为论证侵权法与合同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协作的必要性提供论证。
1.1 民法子体系的双法规定原则
我国民法子体系中关于固有权益的保护一般要坚持合同法和侵权法两方面的规定。从实际的内容来看,合同缔结的义务与双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上两个法律存在在明显的差异。合同缔约义务的规定与尊重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权的义务这两个方面在思想上其是并没有任何的矛盾或者是差异,但是保护固有利益不是按照思想来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信赖感并不会对保护义务的决定或者履行产生任何影响。例如顾客因为商场的过失而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侵害一方首先违背的是一般性义务,而不是合同中所规定的对当事人的特殊义务。而另一方面,上述的三种义务虽然虽然相互独立,但是其影响往往是相关联的,任何一种义务的违反往往会使得当事人的合同履行受到影响,双方的信赖关系也会破裂。
1.2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过多竞合应当减少
实际上,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规定与适用履行来看,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两种法律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两种法律的保护也没有存在相互竞争的情况;同时由于每一种法律存在一定的不足点与相应的优势,而其不足与优势并没有极强的关联性,因此两种法律的互相弥补程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分工与写作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因此两种法律的过多竞合应当减少,加强实质的分工,如减少交叉或者是重叠的部分,协调好两种法律的实际边界,缩小其使用的范围,并明确其适用的实际条件。在这种前提下,合同法与侵权法才能实现互相的分工,而在固有利益保护上才能不出现互相矛盾的地方,更多时候是在功能上的互补,减少复杂性,明确固有权益保护的界限与赔偿规定,体现出法律固有的权威与有效性。
2 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协作
结合前期的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应当积极的加强分工协作,但是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前提,划分相关的界限,继而实现功能上的分工互补。
2.1 固有利益保护中,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法
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合同法违约赔偿责任的认定,侵权与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其实也与侵权法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在固定利益保护上,尤其是在侵害发生后的责任赔偿,民法的规定是原则上需要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相适应的,如果违反了侵权法的规定,合同法所适用的当事人也应当对其固有实施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法律的使用性存在争议,如果能够限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出现的错位情况进行纠正,并进一步规范侵权法的规定,在完善的基础上,以侵权法来保障损害赔偿,则固有利益的保护将更加的明确。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工也更加分明,协作效果也能够得到体现。
2.2 部分情况下,以合同法兼顾对固有利益保护的职责
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事物情况往往非常的复杂,远远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情况,很多时候,如果侵权法不能在部分地区推行,或者是单一的侵权法无法实现利益保护的功能时,需要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共同合作。因此为了加强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协作,保障法律对固有利益保护的效应,在几种情况下,合同法应当积极的兼顾对固有利益保护的职责。一方面,当固有利益的保护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时,合同法应当适用。这种情况下,履行义务的根本属性其实就是固有利益,而这与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履行相一致,合同法应当充分考虑义务履行的根本属性,即固有利益的保护,继而从保障义务履行的角度来保护固有利益。另一方面,当固有利益与义务履行如债务的返还等有着密切联系时,合同法也应当积极的对相关的义务履行适用,继而保障固有利益。第三点,当侵权法出现漏洞时,如没有规定被保护对象的属性与范围时,同样需要合同法的补充。例如商业机密的界定等问题,需要合同法的适用性,继而来确定侵害的实际形成以及受损程度。通过两方面的合作,才嫩真正实现对侵权利益的客观保护。
2.3 固有利益与合同履行存在密切的关系
结合前期的分析来看,如果固有利益受到侵害,原则上,按照规定是应当适用侵权法的,但是在很多现实情况下,固有利益的损害会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如双方当事人信任感的存在,一方当事人合同履行能力的缺失等等,继而造成合同的接触。但是合同的解除同样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合同缔结的过程中是否默认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不能使得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因此在这一方面,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也应当进行充分的合作,如劳动者固有权益的损害与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劳工合同的履行等等。通过边界的划分、适用性的规定以及功能上的互补,才能进一步从客观的角度解决固有利益损害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3 结束语
文章结合实际的探究,就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进行探究。从前期探究来看,两种法律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交汇,而原则上合同法对于固有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因此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过多竞合应当减少。而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两种法律的相关界限,强化适用范围,并在功能上实现互补,如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法,但是在部分情况下,如利益损害与义务履行相关等时,要借助合同法的部分功能。通过双方功能的互补,明确固有利益的基本保护,借助合同法对固有利益与义务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借助侵权法对固有利益的损害进行保障,才能实现固有利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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