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萍+李娜
摘 要: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和保护动物的意识也呈正比增长,人们应善待动物回报自然。很多学者认为我国需要制定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法规,因为现行的法律在保护动物方面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并不适合直接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现实执行中的很多问题需要一定的法制环境为前提。因此,以刑法介入的方式,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是目前最有效也是最快捷的方式。
关键词:虐待动物行为;入罪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6 — 0081 — 03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动物通常扮演两种角色:一种是刑法、行政法上的自然资源;另一种是民法上的财产。现阶段我国没有反虐待动物法律规定,也未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对动物进行保护。但有很多学者进行此方面的研究并为呼吁保护动物而四处奔走,在实践方面除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外,最高院也曾出台将珍惜或家养濒危的动物,归入刑法庇护的范围;《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也间接地提到反对虐待〔1〕。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动物的种类及保护方向规定较少,仅仅只限于非法出售、运输、收购、杀害、猎捕等方面的行为。对于动物保护以及反虐待动物的研究还只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相关的立法上的实践经验,与完善的动物保护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差距甚大,有待进步。
一、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
1.对人的影响
康德认为,长期对动物施行残忍的行为将导致人的同情心被弱化,导致将来在其他人面临类似遭遇时变得冷漠,不愿伸出援助之手〔2〕。通过研究发现,更加倾向于暴力犯罪的人往往也会虐待动物,而且再次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也比较高。因此若不加以遏制长期下去容易滋生人的暴力倾向。
再者,对未成年人影响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反映了其缺乏同情心,而青少年若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同情心,将来对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而且由于青少年的模仿能力强而辨别能力差,他人虐待动物的行为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3〕。
2.对社会秩序影响
首先用虐待动物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和阴暗面的人心理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如若不进行遏制容易诱发更严重的犯罪。在公共场合虐待动物,或虐待动物并传播,会催化有犯罪潜在心理的人,如若不进行惩罚,会诱发有犯罪心理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其次对动物的虐待若广泛传播也会引起人民群众激愤,容易发生情绪性的群体事件,增加了安全隐患。
3.民之所愿
动物在大自然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角色,往往扮演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在我国的传统道德理论中,自古就有“护生”的理念,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尊重保护动物。但是若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终究是缺乏足够的支撑,无法解决现实中发生的大量问题〔4〕。
最近几年,每当有虐待动物的事件发生,媒体和群众的反应都相当强烈,要求严惩行为人。近年的两会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也有学者以我国经济水平尚不够高为由反对虐待动物动物立法。诚然,经济是基础,但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应该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经济与法律应当同时进步。反虐待动物立法尚有距离,但将其入罪这项基本工作实际可行。
4.国际立法趋势
英国《马丁法案》,是关于动物福利在世界上的第一部立法。在法律上规定虐待动物罪的标准,并明确规定了其中相关的排除适用情况〔5〕。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都将虐待动物定罪入刑,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有专门动物立法的国家。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基本都将虐待动物罪归置在刑法或动物保护法中,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及意大利的刑法和匈牙利的刑法中等。西方的动物保护组织也比较先進,他们不仅会帮助、收留动物,而且会代表动物进行起诉。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已经有关于虐待动物的罪名,而且最近还有提高刑罚的趋势。
不论从观念层面还是立法层面,我国已经落后于大多数国家。法律的缺失导致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对施虐者的纵容也使其更加肆无忌惮。虐待动物入罪,乃国际趋势。
二、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一共有400多项罪名,它们都具有一个相同的本质,即构成要件:犯罪的客体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是通过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的。所以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当与犯罪认定的顺序相同〔6〕。
1.犯罪客体—社会秩序
虐待动物行为侵犯的到底是何种利益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动物有权利的主张由来已久,很多西方国家均有动物福利立法,其意义在于将动物作为法律主体而约束人的行为作为义务。诚然动物不是物,但不能因此使其成为法律主体。且不论将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在理论上的困境和现实中的障碍,将其上升为法律主体,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法条,而脱离社会关系空谈动物的利益,在我国传统的法律结构中是不可行的〔7〕。 行为人在使动物感受痛苦的过程中寻找乐趣,更甚者将其传播在网络或在公共场合进行,超出了人类的道德底线给他人带来不安。因此,虐待动物罪(或行为)侵犯的客观要件就是公序良俗。
2.犯罪客观方面—虐待行为
由刑法来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的外在的、客观的具体表现就是犯罪客体的含义。社会秩序就是本罪的犯罪客体方面。若要研究虐待动物罪,必须明白是什么样的行为侵害了犯罪客体。我国也应与大多数国家相同,采用结果犯。
(1)虐待行为
对动物的虐待并不是指全部的虐待,将场所和条件分别限定为在公共场合和虐待动物并通过录像等方法进行传播,是比较合理的,对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指的是“手段特别残忍”和“造成严重后果”,手段的界定可以采取一般标准并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严重后果指,赌博获得比较多经济利益、虐待的数量比较大或次数较多等情形。尽管私自虐待动物表现出行为人的心理扭曲、暴力倾向等问题,但是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并没有造成影响,对犯罪客体没有造成侵犯,所以不应该受到刑罚。更由于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仅允许适用于谦虚的、慎重的必要领域,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适用刑法。”〔8〕
(2)犯罪对象
纵观各国动物立法,主要是分为限制型和非限制型,即保护范围几乎没有限制和有限制的动物立法。其中,有限型又可按利用方式和脊椎动物进行划分。按利用方式划分即只对某些种类给予保护;而英国等将动物限定为有脊椎动物。
我国目前尚不适合将动物限定为全体动物,而不管什么种类的动物均可能存在被虐待的可能,按照使用方式分类也毫无意义。因此我国适合把法律上动物的定义规定为能感觉痛苦的脊椎动物。之所以排除无脊椎动物是因为其是否能够感觉痛苦还有待研究,同时也是现阶段公众无法接受的,界定为脊椎动物比较符合现实情况。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关于犯罪的主体方面,一般主体适用于虐待动物罪这种普通罪名当中,无特殊要求,只要刑事责任能力达到要求、刑事责任年龄达到标准均可。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的主观,是指犯罪的主体(行为人)对其自身的行为和结果造成的危害所持心理方面的态度,包含故意与过失。参考虐待罪的主观要件只限直接的故意,此罪的主观要件也限定为直接的故意。虽然目前公众对虐待动物行为反应强烈并支持以刑法的手段解决,但若因间接故意或过失而被判处刑罚却未必能够接受。行为人只有对动物施行了特别残忍的虐待才会引起公众的激愤和责问,才能达到侵害公序良俗的程度。
三、虐待动物罪的立法构想
很多域外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动物,但更多的是将虐待动物的罪名设置在刑法典中,这种科学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1.虐待动物罪的配置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只有三种表现形式: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刑法典。由此可以知道,增设虐待动物罪也有三种方法可以进行:在已有的动物保护方面的法规中增设对动物进行虐待需负刑事上的责任的规定(司法解释)、制定单行法规或动物保护法来对动物进行保护、增设虐待动物的罪名在刑法中的条款。我国并不适合增设司法解释和单行刑法的方式。首先司法解释的适用应该是在有相应罪名的前提下在实践过程中针对疑难问题由相关机构所进行的补充与解释,并无实质性的规定,虐待动物罪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定。其次我国新刑法实施后现行的单行刑法仅有一部,目前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普遍的方法是采用刑法修正案。
世界各国的刑事追诉权只有两种行使方式,一是公诉,二是自诉,有的国家采取全公诉制,也有国家采取的是自诉和公诉相结合的模式。由于公诉自诉相结合的方式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并照顾个案的特殊性,所以很多国家采用这种追诉方式,包括我国。但具体到虐待动物罪中,应当采用公诉制。从理论来讲,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我国《刑法典》对于虐待罪采用不告不理的追诉原则,但因为其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赋予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一定的自诉权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利益。具体到本罪中,由于客体方面是由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引发的影响而导致损害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要惩处的是通过对动物的虐待进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施行人,所以虐待动物罪采用公诉制较为合理。从实际角度来讲,采用公诉制虽然采用公诉制会加大相关机关的工作负担,但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来解决,例如完善工作方式、增加工作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等。虐待动物罪的行为只有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才会被刑法规制,如此规定不仅提高了犯罪的构成门槛也相应减轻了公法机关的负担。
2.虐待动物罪的罪名表述
本文强调的是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按照此罪所侵犯的法益以及目前的刑法规定,应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虐待动物罪归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章节中。
罪名以“虐待动物罪”命名,同时对于将动物遗弃和传播虐待的视频资料等情况不需要单独命名。
虐待动物罪可以表述为〔10〕:在公共场所以特别残忍手段对待动物,发生下列情形中的一项的处以拘役、管制或六个月以上一年下有期徒刑,可以暂时剥夺饲养动物的权利,可并处罚金;对于情节和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一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剥夺饲养动物权利,并处以罚金:
(一) 多次虐待动物的;
(二) 导致动物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三) 虐待动物的数量较多的;
(四) 以赌博为目的致使动物打斗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非公共场所虐待动物并传播相关视频资料,或单纯将虐待动物的行为通过视频进行传播的适用本法。
有学者将本罪与虐待罪、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等罪名相较,认为“人比物重”,动物的价值不应高于人的价值,因此虐待动物罪的刑事责任也不该比虐待罪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比较方法并不可取。虐待罪所损害的客体是人身权,而虐待动物罪所损害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秩序,没有可比性。
在资格刑上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尚有很大改善空间。国外资格刑多式多样,有居留权、特定职业权、担任公职权等。在本罪中,应当表现为剥夺其在一定时间内对动物的拥有资格〔11〕,也就是“剥夺饲养动物权利”,附加适用于本罪中。剥夺的刑期除管制外与刑期相同外,应当为一年以上三年下。
在我国的动物保护中,最重要和根本的使命就是禁止发生虐待,只有先将虐待行为禁止,才能够接受更高的法律上的责任和道德上的要求。而反虐待动物法相对耗时耗力、对实行的法制环境等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我国不适合直接参考域外的动物福利法,把虐待动物罪归入刑法典是更适合我国情况的做法。但由于虐待动物是刑法、自然科学以及环境法的交汇领域,所以应当由刑法学者、自然学者、环境法学者共同来商讨入刑的相关工作。
〔参 考 文 献〕
〔1〕马宁宁.高跟鞋踩猫追踪:“碾踩组织”集团作案〔EB/OL〕.2006-03-02.http://news.163.com/06/0302/13/2B7ACA0M0001122E.html.
〔2〕李元鶴.刑事政策论纲〔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03).
〔3〕〔英〕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M〕.崔卫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17.
〔4〕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陈琳琳.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D〕.德州:德州学院学报,2015,(02).
〔6〕常纪文.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J〕.云南: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07):7.
〔7〕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07).
〔8〕常江.张忠潮.我国动物园动物保护问题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24):105.
〔9〕王作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8).
〔10〕杨源.论虐待动物罪的犯罪构成〔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6).
〔11〕贾晓洛.虐待动物入刑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33.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