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统筹下,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下,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阶段、新时期获得了更好、更快发展性的机遇。本文试图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实践角度切入,简要剖析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强劲动力。
一、法治现代化的新内涵为人民调解制度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多元化纠纷解决法治新理念的强化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制度支撑。作为后发展的国家,借鉴成熟法治国家的经验,这正是我们的优势。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多元化、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正是我们法律治理、法治现代化的一种模式、是“中国方案”。季卫东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指出了中国法制化与调解之间悖论的存在:作为一个后起的现代化、法制化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混合了传统法、近代法及现代法等各种因素,政策的选择更加困难,这也对调解和审判的两难关系施加了一些微妙的影响。并主张协调法律与调解的关系,避免对审判的盲目迷信。因此,他主张在积极推进程序公正理念的同时,也要倡导规则和价值的多元化,重视调解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人民调解制度在预防、排查纠纷方面发挥的天然优势。所以,发展调解制度,重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们在法治发展道路上的必然選择。
人民调解制度契合了“双赢”的法治新理念。“为权利而斗争”“诉讼率提高=权利意识提高”曾被称为法治社会中的经典表述。如今,这样的提法受到了质疑。在现代社会,相当多的纠纷也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而更多的是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权利之间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固然可以通过诉讼作出裁判,但是也可通过协商、调解达到“双赢”。后者的价值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受到重视。而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从开始启用到最后达成协议,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充分的行使其处分权,对自己的权益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取舍,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
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暗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是在原有法律传统的基础上继承扬弃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主张“礼”治、和为贵,讲协调、平衡,强调和追求和谐。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十分宝贵的本土资源,要重视调解文化这个重要的“本土资源”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中的作用。
二、纠纷类型化解决理论为人民调解制度“精准调解”提供了方向指引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纠纷,而且还包括现代型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类型化理论①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民事纠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纠纷的繁简程度,可分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复杂的民事纠纷;按照纠纷的内容,可分为人身权益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按照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可分为稳定长久关系的当事人中的纠纷和暂时短期关系的当事人中的纠纷;按照对纠纷解决时间要求,可分为要求迅速解决的民事纠纷和在合理期限内解决的民事纠纷。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有其不同的特点,应该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为了解决多种类型的民事纠纷,必然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年的统计来看,人民调解在解决某些类型纠纷中具有较大的优势。这些纠纷是生活生产中最易发生、遇到的,不容忽视,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将影响到家庭及其生活共同体的秩序。这类纠纷的特点就是纠纷的当事人一方面要求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还要维持长久的关系。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导致家庭的不稳定,甚至是破碎。还有一些琐碎的纷争,如不及时处理,就会有扩大化、恶性化的趋势。
所以说,民事纠纷的类型化在客观上为人民调解制度发挥“精准调解”提供了方向指引。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实践为人民调解制度发展探索了新道路
(一)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共同构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畅通的矛盾纠纷解决衔接流转机制,可实现调解资源的整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以其分布广、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等优势特点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人民调解法》中也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规定有关部门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并确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做出要求,要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2015年12月,全国第一家集成式专业调解平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成立,该中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建立了“8+N”三调联动工作平台,整合全区专业调解资源,推动区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
经济社会的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向行业化、专业化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是必然趋势,人民调解工作也要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以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近期,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又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又做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会极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在行业性组织中的开展,专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
着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托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必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快发展。
注释:
① 该理论的提出,参考了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一书中“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一节的相关内容。
作者简介:杜智娜,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编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