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法理分析

2017-07-28 21:05王振玉
北极光 2016年12期
关键词:合同合同法

王振玉

摘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经常存在不同解释,合同法对此虽有概括规定,但难以适应司法实践带来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合同解释的法理研究,为正确、客观的合同解释提供一种思路,目的在于促成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引领交易诚信。

关键词:合同;合同法;合同解释;交易安全

合同是市场经济主体最普遍、最基本、最典型的交易方式,而合同又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合同法不仅应维护交易安全,更应维护引领交易诚信及市场诚信。

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涉及诸多合同及合同法问题。本文仅就当事人因合同条文、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解释问题结合合同法规定及司法困境作以分析,目的不仅在于为纠纷处理提供借鉴,更在于预防因条款争议而产生纠纷。

一、合同解释的含义

对合同解释的界定,各国立法并不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解释注重揭示其语言含义、语言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解释侧重合同的权利、义务,侧重于对合同模糊条款作出说明。我国《合同法》第125条对合同解释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合同解释的含义,法学界存在不同规定,但基于一致的观点是:合同解释是根据法定规则对当事人订立的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予以解释和说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思想。

根据合同解释主体不同,合同解释可划分为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广义合同解释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对自己订立合同真实意思的阐释及说明;也包括法学专家等理论工作者对争议合同条款的评价和研究说明;同时包括法官等对合同模糊条款的说明观点。广义合同解释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定规则依据,其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以各自的主观心理主观好恶为轴心,其解释有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不能客观揭示争议条款的内容,难以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意,因此广义解释属于学理解释、无权解释。它只能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狭义合同解释仅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依据法定规则对合同争议条款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解释。狭义解释属于法定解释、有权解释。笔者认为:固然狭义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在其解释之时,也应以合同的不同广义解释观点为参考,而不能一概置之不理,也不能受其制约,从而合法、客观、公正的予以说明。

二、合同解释的原因

只有正本清源,才能把握合同解释的本质。只要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解释就必然存在,这是一个永恒的结论。因为无论何时当事人对其订立的合同条款,对其意思表示都会有相反解释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探究合同解释产生的原因,目的在于规制合同解释。笔者就合同解释存在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语言词组固有的模糊性、多义性、歧义性所决定

合同乃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体现在合同的每一条款中,而合同条款的形式、外壳表现为一定的语言、词组单位。虽然语言词组所蕴含的内容和意义经过长期实践已形成社会共识,但词与物完全对称的观点已被飞速发展的时代所突破。因此语言词组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多义性、歧义性所特性决定合同解释将永恒存在。

(二)合同当事人自身的文化原因的限制所决定

合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千差万别,但并不能将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排除在订立合同之外。有些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会感到难以精确表达其内心的真意。由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往往对其意思表示束手无策,在知识经济时代这一原因尤为突出,这些不争的客观事实必然产生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模糊的情形,只要有这些客观存在,合同解释的主观范畴必然产生并存在。

(三)合同当事人法律观念淡漠、法律知识浅薄

合同条款不仅反映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决定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决定着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风险和责任。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合同条款中正确使用法律概念。由于当事人对合同使用的法律概念的理解与法律概念固有的内容有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导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加之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当事人都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都属于“经济人”、“市场人”而非“理性人”、“诚实人”,当事人为一己之利对合同条款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主观解释也是必然存在的。

三、合同解释的法定规则

合同有争议的条款或者模糊条款形成于合同订立之时。而在合同解释之时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仲裁机构对合同解释不可能身临其境。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制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合同解释规则有:

(一)文義解释原则

通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来解释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文义解释首先通过揭示其语言文字的通常涵义,以合同当事人赋予的特定涵义作为解释依据,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内心意思与表示出来意思之间的关系。即应以合同条款或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为主,以当事人内心的意思为参考。但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特殊情形下,应以主观意思即内心意思为主。

(二)整体解释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又称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是一个整体,孤立分析说明某一条款,难以探究合同真意,只有体系解释,从确定内容、确定背景出发,才能够正确解释。

(三)参照交易习惯原则

参照交易习惯解释合同,不仅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而且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也符合国际惯例。运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必须是双方均知悉的交易习惯;第二,必须是公众所知并反复实践运用;第三,交易习惯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当事人未明示排斥该交易习惯使用的除外。

(四)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现代民法学指导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最高指导原则,其位阶极高,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订立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符合当事人真意亦属应然之理。诚实信用原则极为抽象概括,体现自由与公平,充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合同解释的结果不得显失公平,而要客观、公正,体现出法律的正义追求。

综上,笔者通过上述对合同解释的法理分析,目的在于为纠纷处理提供借鉴,维护交易安全,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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