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筹划

2017-07-28 00:37陈琳
商情 2017年26期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税务筹划会计核算

陈琳

【摘要】我国 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此次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营改增。在我国经济进步的过程中,相对重要的支柱型产业就是房地产,其也将受到营改增的全面影响,其中存在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一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应对这一问题,从自身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营改增相关政策,为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开发 会计核算 税务筹划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首先,在实施营改增以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企业新建或是购买办公用房及厂房,以及厂房修缮、道路绿化等都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这有助于加速各个行业对不动产投资改造的步伐,激发对于商业地产购买的需求,有利于商业地产的去库存化。对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企业来说,便于向下家转移税负,从而降低自身税负水平。

其次,营改增的实施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重复征税现象进行避免。增值税在征税过程中,是以不同环节增值额作为依据的,而征税过程中以销售额为依据是营业税的主要特点。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会涉及到大量的土地、建筑材料等成本内容,而材料成本事实上已经缴纳过税收,如果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还需要继续缴纳这部分税负,则将产生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营改增的有效实施,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房地产企业只需要依据自身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缴税即可,同时抵扣也可以在建安成本、材料成本等增值税发票中实现,因此能够极大地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

再次,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对于明晰房地产企业财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具有重要意义。在原有营业税的基础上,业务部门人员将取得的发票单据交由财务部门进行报销,并不对单据进行审核及归类,导致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及较大的风险。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重大的项目金额,那么会拥有相对简单的财务数据形式存在于财务部门中,但是,却拥有杂乱无章的内容。在营改增有效落实的基础上,在报销过程中由于只有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支出才能抵扣,这就要求业务人员对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归类审核,促使业务人员在与业务单位往来过程中更加注重票据的合规性和及时性,在这一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仅需审核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即可。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深入落实营改增,实现科学整合业务财务票据的目的。

(二)消极影响

首先,营改增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对房地产企业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原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可以作为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而在实施营改增以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率确定为11%,虽然理论上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只有与一般纳税人合作才能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作公司的选择范围。同时也面临着上游建安公司向房地产企业转移税负提高价格的问题,此外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劳务费等,由于不能获得足额有效的进项抵扣,加之税率升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税负。

其次,消极影响产生于营改增下的财务报表中。首先,资产负债表在实施营改增以前,购置不动产支付的价款全额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实施营改增以后,购置的不动产支付的价款需要价税分离,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能够进行抵扣的,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降低,并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对企业融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土地成本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1)土地成本占房地产企业开发总成本比重大,进行税务筹划符合企业收益最大化原则。伴随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趋势,各地不断涌现新的“地王”,巨额的土地成本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增值税下,企业支付政府部门土地价款高低,最终会以杠杆原理的形式影響项目开发经营的整体税负。因此,土地成本税务筹划工作必然是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的重点。

(2)基于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36号及国税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18号公告等文件,各地国税局相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基本上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中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只限“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然而,实际操作中企业支付政府部门的市政配套费、政府主导收取并统一支付拆迁户的拆迁费等其他成本费用,金额大且取得的合法凭证基本上是国家财政部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增值税下无法取得进项抵扣或销项抵减,造成企业实际税负仍然很高。

三、增值税下房地产开发土地成本核算会计分录设计及实务案例

土地成本依据“价税分离”原则核算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房地产企业,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即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销项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销项税”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项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照经营业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支付政府土地价款时。房地产企业支付政府土地价款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开发成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案例1:甲房地产企业2016年5月5日支付政府3.5亿元获取了一宗土地,用于商业、住宅混合型开发,并取得财政部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该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会计分录处理如下:因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35000÷(1+11%)×11%=3468.47万元,开发成本入账金额=35000-3468.47=31531.53万元;借:开发成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出让金31531.53;其他应收款/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3468.47;贷: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

(2)企业当期结转并确认收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项目结转当期确认销项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从而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贷记“其他应收款-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科目;期末,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当期允许抵减销项税额和预缴税款后的净值大于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借记“应价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案例2续案例1,甲房地产企业2016年11月达到预售条件时,总可售建筑面积120000平米。11月份前累计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00万元。11月份预售建筑面积为1200平米,预售价款5550万元,预缴增值税额150万元,均未开增值税发票。2016年12月25日将11月份预售的房屋交房,当月建筑主体工程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0万元。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如下:①交房结转收入并确认销项税额=5550÷(1+11%)×11%=550万元,收入金额=5550-550=5000万元。借:预收账款555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0。②根据结转收入对应建筑面积,确认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1200÷120000×3468.47=34.68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4.68;贷:其他应收款-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34.68。③计算2016年12月应交纳增值税(次月申报未交增值税额)=550-34.68-200-50-150=115.32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5.32;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5.32。④2017年申报交纳上期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5.32;贷:银行存款115.32。

(3)土地成本核算不考虑“价税分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而且财会[2012]13号是截止目前财政部统一规范企业“营改增”后会计处理的唯一文件,发布时间较早,参考价值有限,有关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分录的设计空间仍然较大。在满足项目结转确认收入时,仅按照对应比例确认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而计算当期销项税,不再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其他应收款-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等会计科目,减少核算中繁琐环节。

综上案例1、案例2,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如下:①支付政府土地价款:借:开发成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出让金)23000;贷:银行存款23000。②项目结转并确认收入,计算当期销项税=(5550-1200÷120000×35000)÷(1+11%)×11%=515.32万元,当期确认收入金额5034.69=5550-515.32;借:预收账款5550;贷:主营业务收入5034.6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5.32。③计算2016年12月应交纳增值税(次月申报未交增值税额)115.32万元=515.32-200-50-15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5.32;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5.32。④2017年申报交纳上期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5.32;贷:银行存款115.32。

四、增值税下房地产开发土地成本税务筹划实施方案及建议

(一)实际谈判中,扩大“营改增”政策中“支付土地价款”的界定范围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有关拆迁系列成本费用纳入目前增值税下只允許销项抵减的“土地出让金”提供了可能。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争取将涉及项目有关拆迁的费用一并纳入“土地价款”合计金额中,加大了未来增值税下销项扣除基数,从而合法有效地降低企业税负。

(二)合理控制拿地成本在开发总成本中的比例,收窄企业收益流失范围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可以增值税下抵减销项税,据此模拟测算,若企业在同样开发规模、同样设计规划条件下,获取不同价格的土地,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不同做出合理选择:

(1)追求营业收入规模最大化的企业,在同样售价水平下,合理利用土地价款杠杆作用,将因此所抵减的销项税转化为营业收入。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第18号文件,销项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从而可确认营业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相比提供货物销售行业,房地产企业核算所确认的收入中因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而有所增加,具体金额=土地出让金×(1÷(1+11%)×11%)。

(2)兼顾收入、利润规模双赢的企业,应优先选择供不应求的市场获取土地,同时应考虑市场环境中客户积极接受因土地价格转移到销售价格的能力,如果可消化价格差,应优先在该市场拿地。由于土地价款将所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转化为营业收入,并且除附加税外,增值税不纳入税前利润扣除项。因此,企业在获取较高价格土地的同时,可以较低增长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同样可以在不减少利润总量的情况下,获得收入、利润规模双赢的效果。

五、结语

房地产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会计核算说起来也有它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他的方法上也有其特殊性;税务有许多不同的种类,一般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他们特殊性所导致的一些问题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参考文献:

[1]杨志银.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影响——以贵州省数据为例[J].会计之友,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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