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的困境与反思

2017-07-24 09:42贾风禹赵兴原��
读天下 2017年20期
关键词:民族国家巴黎协定全球治理

贾风禹 赵兴原��

摘 要:本文试图分析全球气候治理的现状及其困境。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寻找全球气候治理的进步和其仍然存在的规则层面和理念层面的问题。在反思的基础上,对全球气候治理的未来提出了可能的方向。

关键词:气候问题;全球治理;《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民族国家

一、 全球气候问题

全球气候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引起地球平均气温升高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如冰川消融、粮食减产、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诸多问题。国际社会很早就意识到了解决气候问题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早在19世纪,第一次国际气象会议(1853)和第一次国际气象大会(1873)先后召开,当时各国已经意识到了气候问题对人类的重大影响以及国家间针对气候问题展开合作的重要性。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全球气候问题的认识进入了全新的阶段。该时期召开的一系列关于气候问题的国际会议使得气候问题成为了全球性问题。各国不再局限于自然科学,而是开始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展开研究和合作,促进各国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来解决日益严重的气候问题。

二、 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法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就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而形成的一个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其目标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1997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2011年12月,加拿大也宣布退出了《京都议定书》。

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的《巴黎协定》于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正式签署。《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就气候问题签署的第三个国际法律文件,形成了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两个承诺期的减排承诺,而《巴黎协定》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2020年以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机制做了制度性的安排。

三、 《京都议定书》的困境

《京都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了许多阻碍。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却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俄罗斯政府宣布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责任。日本代表团在2011年波恩会议上也重复申明,日本政府拒绝《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立场是明确和坚定的。澳大利亚政府在实施《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时三心二意且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不做承诺。加拿大也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坚定的反对派。而且加拿大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

四、 全球气候治理失灵的原因

《京都议定书》并不能反映国家解决气候问题的能力对比。单单靠美国或发达国家的力量,在解决全球气候问题时会遇到很大的阻碍。现今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是碳排放的重灾区,而《京都议定书》由于只对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的两个承诺期进行了规定,显然只凭发达国家的努力并不能有效的改善全球气候问题。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巴黎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国实际上并没有适应安全性质的变化。传统安全威胁产生的原因在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而气候问题是所有国家乃至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所以在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应该关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才能更好地迎接全球气候问题带来的挑战。《巴黎协定》中虽然在责任划分层面上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更多的还停留在各国国家利益之间的争夺,较少的以全人类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且,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并没有被写入协定中,所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巴黎协定》在解决气候治理问题上的作用仍十分有限。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规则相对落后,不能适应复杂的相互依存关系。在国际社会中,大量国际制度形成了“机制复合体”。从而使国际机制表现出“碎片化”和“多元中心”特征。除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应对气候问题的机制外,国际社会中还存在着许多小范围的气候合作制度。不同国家、区域性合作组织、国际组织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国际机制的“碎片化”和“多元中心”的特征阻碍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不利于全人类联合起来以更统一、更合理的方式来面对气候挑战。

五、 对全球气候治理未来的思考

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各个国家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利于形成有效的问题解决机制。如果国际社会想要形成统一而有效的机制,就会对各个国家的国家主权造成巨大挑战。传统国家主权与全球化浪潮的冲突,成为了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障碍。气候问题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挑战,各个国家需要充分认识到气候问题的严重性,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将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相结合,让渡一部分主权来处理气候问题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2]秦亚青.全球治理失灵与秩序理念的重建[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

[3]滕飞.巴黎协议,成功还是失败[J].财经,2015.

[4]卢静.当前全球治理的制度困境及其改革[J].外交评论,2014.

[5]庄贵阳,朱仙丽,赵行姝.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6]陈凤芝.论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社会科学家,2010.

作者简介:

贾风禹,赵兴原,北京市,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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