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婚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17-07-24 21:55张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探索研究市场经济

张玲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释义等四个方面就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婚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索研究。

关键词:探索研究;市场经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由于政策和风俗等原因引发非婚生育子女的几率和可能性还很大,为了妥善处理非婚生育子女问题,同时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主张要法学界和相关部门以及社会都要与时俱进的对待这一问题,把非婚生育者和所生育的子女的保护结合起来,力争做到不损害私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制止非婚生现象。

一、非婚生子女的释义

(1)定义。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父亲和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2)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存在问题。我们从其概念中出我国法律其保护的力度和重视的程度还是不够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效保护,从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保护的时候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个明确保护的地位,使其某些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的确认和确定,所以说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的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保护都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缺乏依据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婚生子女的形成原因和类型

我们只有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情况和符合自身特点,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变的系统化和完整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一是私生现象在大量增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二是因婚前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而使私生子女增多。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更新,市场经济迫使年轻人多学知识,而人们不愿早婚。但我国青少年性成熟的年龄却在提前。这种两极分化现象的矛盾发展,客观上导致了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即使避孕技术比以前再高明,总不免会有私生子女出生。三是因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增多,也使私生子女日益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流动交往的频率攀升、范围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空前的自由、解放,道德和法律的直接约束力减弱。进而,引起了人们对自己的婚外性行为认识的模糊和分歧,婚外性关系及其生育私生子女的概率加大。与此相对,强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因堕胎技术的发展会减少。四是人工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的推广,也使得一些人在婚前、婚外怀孕生育,社会上的私生子女也或多或少地因此增添。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家庭生产人口时,必须根据劳动力的需求计划生育。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尚不完备,还需社会干预每个家庭的生育。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要求和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或暂时不能结婚的人,为了逃避法规约束而私自同居私生。典型的还有所谓的因此而“公开借种生子”,或“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人工授精私生”,甚至“单身生育”的现象出现。私生现象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其危害性也是多方面的。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保护的衍变

(1)第一部《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1950年的《婚姻法》专章规定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没有太多的言辞。

(2)1980年《婚姻法》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重申50年《婚姻法》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关于子女姓氏、权利请求权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保护权的规定。确立了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和相互继承的新型的亲子关系。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也没有进行大胆突破。

(3)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市场经济不仅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大改善;也带来了市场经济和物质利益关系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强烈震撼、冲击和渗透。80年的《婚姻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才出现了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但是请大家注意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利,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一定的差别和不同的,同等指的是等级和地位上的一样而相同指的是一模一样的权利和地位,而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定:“立法应保障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神发展及其社会地位,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不单单说的是经济,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的利益问题,这就需要使我国亲属制度与国际接轨。虽然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还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性规定,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这是国际人权的问题。如果我国没有私生子女准正制度,势必使我国的部分非婚生子女在对外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涉外财产继承时只能取得少于婚生子女的应继承份额,在其他亲权方面也有差异。况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一体化,私人国际交往越来越多,涉外的非婚生子女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有胜于无,哪怕最简单的规定,都可为其提供保护。

(2)能够让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得到认可。无论我国法律怎样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完全平等,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的。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上也是对非婚生子女不利的。尽管事实上一些单位已在实行私生准正措施,但是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肯定能使这些措施名正言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也于法有据。

(3)能够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体现“父母亲情”。法律规定不管非婚生子女是否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其生父母双方有抚养义务,但是监护可能只有单亲。在现实生活中,婚前同居的私生子女通常能够因其父母事后结为合法夫妻而自然取得法律规定的父母亲监护。通奸所生的子女则并不必然或直接因其父母事后结为合法夫妻取得法定监护,有些甚至因前婚配偶或前婚配偶的父母抚养非婚生子女多年而争养非婚生子女,产生监护纠纷。法定私生准正制度即可避免此类纠纷。

五、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建议

(1)建议相關立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问题上与世界各国法律接轨,基本法律条文应置于未来新修订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父母子女关系”一章的“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节。

(2)建议在法律条文内容上,概括性地规定为“任何男女双方之间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怀孕生育的子女,均可因该对男女双方结婚和默认而使这些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生父母未默认的,仍具有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结婚后”还是在“结婚前”出生的,只要其父母“双方结婚和默认”的,都可以因此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如果仅仅是父母“结婚”,子女并不能自然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还必须父母“默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婚生子女。但对于通奸所生子女的监护要另当别论,因为通奸所生子女的真相大白,对当事人各方,特别对非婚生子女本人并不都是好事情。如果其生父母未“默认”,未把他带入新家庭,一定另有原因。当然如果其生父母坚持把他带入新的家庭监护,其他人无权阻拦。至于“默认”的标志,由法律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的类型和范围,我们认为应在此条前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时予以列举和概括性规定,以便司法操作。

(3)还需立法机构重申说明的是:“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这样一来,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在进行结婚登记过程中死亡,或因拒绝“默认”而损害非婚生子女利益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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