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慧生
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情况建立全面的、常规性督导制度,是在县政府教育履职情况常规综合督导制度基础上对我国督政制度的强化,实现了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全覆盖。省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价推动省级政府明确职责、加强统筹,也是落实管办评分离,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措施。《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创新性意义。
一、首次全面明确省级政府的统筹职责内涵
我国督导制度在教育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依法督导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是通过督导办法和评估指标的研究发现和改进现有政策规定中的不足。省级政府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三级体系中处于中间位置,中央给其定位为“统筹”。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最早提出省级统筹概念的,但其内涵的界定以及对其他学段和类别教育提出省级统筹责任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強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明确省级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都负有统筹职责。《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加大教育统筹的职责,统筹落实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落实城乡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编制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确定合理教育支出结构”,这是对省级统筹职责的一次突破性解释。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情况的评价办法,其评估指标和评估内容更加详细阐明了省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六个方面的职责以及应有的绩效,明确了省相对于中央和县政府在教育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责任。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教育人口,县级政府财政能力差异较大,各地教情丰富多样,中央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简政放权,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符合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趋势,符合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的要求。
二、首次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情况进行综合督导
政府履职情况督导一般分为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以往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对省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以专项督导为主,《办法》对省级政府教育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则涵盖了教育发展的各个方面,属于综合督导的范畴。综合督导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省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提高了督导的科学性。并且有助于规范省级政府的履职行为,避免只重视有专项督导的工作忽视其他工作的现象产生,或者为完成某些大型督导任务在财政上寅吃卯粮导致区县教育发展的后续资金缺乏。
对省级政府进行教育督导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在督政方面的创新。我国的督政制度起源于推动“两基”工作的需要,但也起到了指导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作用。西方国家虽然率先建立了督导制度,但主要以督学为主,对政府的教育履职情况较多依赖于社会监督和上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而教育督导队伍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熟练掌握有关领域的国家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督导评估方法,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对政府工作监督的专业性更高,科学性更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引入使督导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更上一层楼。督导过程和督导报告对群众意见的吸取和采纳,也保障了督导的民主性和公众监督权。
三、明确对省级政府的问责形式提高督导实效
问责是提高督导实效的重要渠道。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督导部门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问责权力,上级督导部门对下级政府教育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和建议呈报本级政府,但能否作为考核下级政府的依据、是否实施奖惩则取决于本级政府的重视程度。《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明确提出督导结果作为中央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并提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问题突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前所未有的问责力度说明中央政府在完善治理体系上的决心,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上行下效,依据督导结果对省级政府进行问责,将有助于全面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使督导结果和建议发挥应有作用。
(责任编辑 郭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