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2017-07-24 19:13梁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构成

梁义

摘 要:古之圣贤老子云:“福兮祸所伏”。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给我们学习、生活、工作带来极大便利。同时违法成本低、危害范围广等特点的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网络犯罪随之而来。然而法律往往落后于社会的变化发展,我国现行刑事规范不成体系不够完善,面对新兴的网络犯罪是那么“力不从心”。网络空间成为犯罪分子的“天堂”,笔者试图通过和传统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完善我国相关网络犯罪刑事规范,为网络犯罪类罪名的形成进而推进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类罪名;网络犯罪;犯罪构成;刑法分则

一、类罪名的形成过程、划分标准和意义

(1)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形成过程为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在金融领域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好的一面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坏的一面金融型犯罪随之而来。

(2)针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刑事规范大概经过以下几个过程:①为规范金融市场,保持持续稳定的金融发展,我国的刑事立法有1979的《刑法》、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②而后,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扩大对外开放,国际贸易的长足发展。骗汇、逃汇等现在的不断发生并成上升趋势,1998年全国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处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2001的《刑法修正案三》;③随着此金融领域犯罪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并结合在司法实践,我国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已形成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因此,我国于2005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的修六、2009的修七。

经过上述三个阶段,我国形成了货币犯罪、金融管理犯罪、证券犯罪等七類罪名,在此基础上现行刑法一共设立了伪造货币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三十余个金融犯罪的具体罪名。

(3)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网络的发展,我们知道随着出现的就是网络金融犯罪的问题,那么这个犯罪其具有的特征是如何的呢?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据统计,网络攻击对象为金融信息系统的占重点领域信息系统攻击案件总数的30%以上。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病毒、木马程序等技术手段,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和个人主机,改变数据,盗取银行资金,操纵股票价格,危害极大。②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目前,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钓鱼”犯罪手法发布虚假信息,建立假冒的银行、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或大量发送携带木马病毒的电子邮件,截取用户账号和密码,进而窃取受害人资金,对网上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胁。③网络洗钱活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获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后,往往通过网络电子商务购物等方式洗钱,以达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而且,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行为往往很难被发现。

二、网络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的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3.犯罪客体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课题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计算机网络犯罪它一方面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计算机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

4.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还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因为犯罪人必须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自己的思考在计算机上输入计算机命令通过防火墙(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来侵入网络,造成破坏。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

参考文献:

[1]阴建峰,张勇.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刑法的影响[J].载《法学杂志》,2009,7期.

[2]杜国强,廖梅,王明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4.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4]有关本案的详细评论,参见于志刚.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异化——以珊瑚虫QQ案为视角[J].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7期.

[5]李怀胜.技术过失行为的法理省思——基于网络背景的刑事法考察[J].载《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0,94.

[6]李怀胜.论著作权犯罪中‘发行与‘销售的区别——兼论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的关系[J].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7]李永升.金融犯罪研究[M].中国检查出版社,20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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