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伟,李永强,吴江涛,宋若冰
(1.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天津 300384;2.昌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西藏昌都 854000;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庆 400039)
杀人案中接触性DNA再次转移后检出1例
蒋艳伟1,李永强2,吴江涛2,宋若冰3
(1.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天津 300384;2.昌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西藏昌都 854000;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庆 400039)
法医遗传学;生物检材;脱落细胞;再次转移;微量物证
1.1 简要案情
某日在一荒山上悬挂经幡处发现一未知名男子死亡。死者颈部有经幡缠绕但未打结,双腕部被经幡捆绑并打死结,双小腿被经幡捆绑并打活结,其死亡原因为砖石类打击头枕部致颅脑损伤。
法医从现场提取死者心血、阴茎拭子、指甲拭子,捆绑死者颈部、双腕部和双小腿的经幡,可疑石块等检材,以及大排查中可疑人员的血样进行DNA检验。
1.2 DNA检验
对心血、阴茎拭子、指甲拭子直接提取DNA。用生物物证提取棉签擦拭可疑石块上的脱落细胞。用脱落细胞粘取胶膜分别粘取捆绑死者颈部、双腕部和双小腿经幡的打结处等重点部位的脱落细胞。使用MagAttract M48 DNA Manual试剂盒(德国QIAGEN公司)手动操作,在离心管内加入G2溶液290μL和10 mg/mL的PK 20 μL,56℃保温2 h以上,离心后取上清液,加入手动裂解溶液880 μL和磁珠悬浮液30 μL,充分混匀,室温放置15 min(每2 min摇匀一次)。用500μL 80%的乙醇溶液洗涤磁珠3次,自然晾干,加入30μL去离子水洗脱DNA。
按照Identifiler试剂盒说明书配制PCR反应液,其中反应混合液6 μL,模板DNA 4 μL。在9700型PCR扩增仪(美国AB公司)的标准程序下进行复合扩增。扩增产物在3130XL型遗传分析仪(美国AB公司)上检测,用GeneMapper®ID v3.2软件进行STR分型。
1.3 分型结果及分析
DNA检验结果显示,死者心血中检出完整基因型;阴茎拭子和指甲拭子中检出相同的混合基因型,且在D8S1179、D18S51、FGA等多个基因座上检出3个或4个等位基因,说明该混合基因型至少为2个人的混合基因型;捆绑死者双腕部的经幡上检出男性A的完整基因型;捆绑死者双小腿的经幡上检出混合基因型,且在D18S51基因座上检出5个等位基因,说明该混合基因型至少为3个人的混合基因型。捆绑死者颈部的经幡、可疑石块等其他现场提取的检材中检出与死者相同的基因型。
通过将现场各检材检出的基因型与大排查中可疑人员的基因型进行比对,发现死者阴茎拭子中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够找到死者和女性A的所有基因型(表1);捆绑死者双小腿的经幡上检出的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够找到死者、男性A和女性B三人的所有基因型(表2)。
表1 阴茎拭子、死者和女性A的基因型
表2 捆绑双小腿的经幡、死者、男性A和女性B的基因型
1.4 破案情况
破案后,排除了女性A和女性B的作案嫌疑,确认男性A为唯一犯罪嫌疑人,且其对杀人行为供认不讳。女性A在案发前一天与死者过夜并发生性关系,结合DNA检验结果分析,女性A的脱落细胞留在了死者阴茎和指甲上。女性B在案发前两天与犯罪嫌疑人男性A过夜并发生性关系,结合DNA检验结果分析,说明女性B的脱落细胞通过与男性A的接触转移到了男性A的身体上,在男性A的作案过程中女性B的脱落细胞发生再次转移,从男性A的身体上转移到了捆绑死者双小腿的经幡上。
根据罗卡定律,凡是两个彼此接触的物体,必会在彼此表面留下对方的信息。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发现的可疑物品上很可能留有犯罪分子的生物成分,这些成分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的生物成分和曾遗留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其他人员的生物成分。虽然通常情况下接触性检材上人体脱落细胞含量较少,但是接触性检材上的脱落细胞发生再次转移的理论基础是存在的。
由于接触性DNA检验成功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个体差异、载体的物理属性、接触时间、遗留时间、检材提取是否准确、检验方案与策略是否得当等,目前报道的实际检案中接触性DNA检出率均较低[1,2]。日常工作中在接触性检材上检出再次转移过来的脱落细胞DNA分型更是少见。本案中在捆绑死者双小腿的经幡上检出嫌疑人和女性B的DNA成分,而女性B没有参与作案或到过案发现场,也排除了污染的可能性,结合案情推断,两天前转移到嫌疑人手上的女性B的脱落细胞在嫌疑人作案过程中再次转移到了捆绑物上,也就是说,来自女性B的脱落细胞发生了再次转移。
通过翻阅文献资料[3],分析本例中能够检出再次转移的脱落细胞可能有以下原因:(1)女性B为细胞易脱落者个体,第一次转移留在嫌疑人手上的脱落细胞多;(2)嫌疑人与女性B接触时间较长,其手上黏附较多女性B的脱落细胞;(3)嫌疑人个人生活习惯较差,如多日不洗手、洗澡等;(4)同时也与法医尽早送检,检验人员及时检验有关,因为生物学检材离开人体时间越长,检出皮肤接触类脱落细胞的成功率越低[4]。
本例提示我们,在实际案件中可出现接触性DNA的再次转移,再次转移的接触性DNA如能被成功检出,将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警示我们,在勘验现场或在实验室处理多份检材的过程中需更加小心谨慎,防止检材的交叉污染,避免人为原因导致接触性DNA的再次转移。
[1]张广峰,陈松,涂政,等.接触DNA检验成功率的影响因素探讨[J].刑事技术,2013,(3):9-13.
[2]王先文,冷雪峰,王守玉.接触性检材502胶熏显后手印脱落细胞的DNA提取[J].法医学杂志,2015,31(6):454-455,461.
[3]胡丽梅,张瑞,邹军根.接触性生物检材DNA提取方法的比较[J].法医学杂志,2016,32(3):215-216.
[4]王琴,章申峰,李佑英,等.微量脱落细胞DNA检验方法的比较分析[J].刑事技术,2014,(4):54-55.
DF795.2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7.03.034
1004-5619(2017)03-0333-02
2015-10-23)
(本文编辑:柳燕)
蒋艳伟(1980—),男,硕士,主要从事法医现场勘验和病理检验工作;E-mail:fyjyw2002@aliy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