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洁
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林 洁
福建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环境伦理是和谐社会的伦理依据之一,其核心价值观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环境伦理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当代环境立法与实践,必将对整个传统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产生重大影响。深入开展环境伦理学研究,有助于新型现代价值观的确立,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大统一体。
环境伦理学 道法自然 和谐社会 建设
环境伦理学是伴随着西方社会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应运而生的。一百多年以来,西方环境伦理学气象万千,诸如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等。它们在理论上虽然存在差异,但从环境保护运动的角度看,它们却是可以并行的,因为它们都是为保护环境的行为提供了各具特色的道法理由和各有千秋的伦理论证。
环境伦理是和谐社会的伦理依据之一。环境伦理学以尊重和保持生态环境为宗旨,以未来人类继续发展为着眼点,强调人的自觉和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存共融;强调在改造自然中要保持自然的生态平衡,要尊重和保护环境,不能急功近利,吃祖宗饭,断子孙路,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的暂时发展。生态伦理价值观是一种崭新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以“和谐”为核心的。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又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同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是互为中介、相辅相成的;从发展趋势看,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人与人关系和谐的原则上。这一价值观蕴涵于可持续发展观中,也蕴涵于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中,同样蕴涵于和谐社会的理念中,并且是这一种理念的伦理根据和基础。
环境伦理的核心价值观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环境伦理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间反复观照,或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观照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或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观照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从两者的耦联中观照“自然—社会—人”的大统一体,并且既立足当代又着眼未来,追求整体、生生不息的大和谐。
为了达到这种大和谐,必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学为我们处理和调整这三对关系提供了三条基本的伦理原则,即尊重自然的原则、代内平等的原则和代际平等的原则。
尊重自然的原则就是要唤起人们对自然的“道法良知”和“生态良知”。人有责任、有义务尊重自然和其他物种存在的权利。因为人与其他物种都是宇宙生物链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享用自然并非人类的特权,而是一切物种共有的权利。要使人与自然共同迈向未来,人类要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地开发自然,把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规范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倡导热爱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和维护生态平衡。
代内平等的道法原则强调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机会均等,在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宇宙只有一个地球,其空间、资源、能源和环境都是有限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为代价,特别要注意维护后发展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应当公平分配那些由公共环境提供的好处,共同承担发展经济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同时,那些污染了环境的人或团体应当为污染的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而那些因他人的污染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应当从污染者那里获得必要的补偿。
从代际理论的角度讲,代际平等原则是人人平等,这是环境伦理原则的延伸。代际平等的环境道法原则,就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享用自然、利用自然、开发自然的权利均等。当代人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同样,后代人也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当代人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这些基本权利时,不应当减少和损害后代人追求和实现他们的这些基本权利的机会。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世代相传的不同代人组成的道法共同体。每一代人都从上一代人那里“免费”继承了许多文化和物质遗产;我们每个人也是依靠父母的无私照顾和关爱而得以成长的。正是通过履行对子孙后代的关系义务,我们报答了先辈和父母的恩惠,使人类作为道法存在物的基本属性得到了实现,也使代际义务的链条得以延续。因此,要尊重和保护子孙后代享有自然的平等权利,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功能健康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对于作为人类道法共同成员所负有的基本义务。
环境伦理扩展道法功能的领域,把传统道法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又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重新审视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生态环境伦理道法的建构,标志着人类道法的进步和完善,既为新时代人类处理环境人际关系开辟了新视野,也是人类道法的新境界。
人与自然和谐的伦理关系需要环境伦理中的自律和他律。自律就是道法主体按照一定社会或阶层的道法规范、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等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整。自律是人类解决自身与自然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缓解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基本策略和基本做法。他律是指外界的规律和力量对人的支配和制约作用。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他律是指道法主体在外部条件制约下,遵守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人与自然和谐的伦理关系建构的实践中,要将二者结合起来,提高生态道法认识,培育生态道法情感,培育生态道法良心;同时,建立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完善生态立法,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道法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伦理的重要作用在于推动和谐社会主体之人格自觉和道法提升。和谐社会的提出要求是现代性从旧式向新型的转变。所谓旧式现代性,就是那种以控制自然资源、争夺自然资源为中心,社会与自然不和谐,使自然和社会都付出代价的现代性。而新型现代性,是指那种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双赢、人与社会双赢,两者关系协调和谐,并把自然代价与社会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现代性。现代性从旧式向新型的转变,要求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重建。
环境伦理的培育有助于新型现代性价值观的确立,而这恰恰是实现现代性从旧式向新型转变的精神支撑。现代伦理告示人们,人的生命的完美不仅需要与社会、与他人之间的和谐,而且也需要与自然的和谐。以往的传统伦理只顾及人对社会的依赖性,却没有考虑人对自然的依赖性,这实际上是对人生完美的一种不完全、不彻底的认知把握。而环境伦理对传统伦理进行了修正和补偿,实现了对人类生存的社会性和对自然依赖性的双重关照,而这种双重关照体现了环境伦理最浓厚的人文底蕴。环境伦理的建立弥补了道法链条上所缺失的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环节,规范了人在处理自然关系问题上的行为准则。
人类道法进步与完善的表现之一,正是开始认识到后代的权利和自然的权利,认识到了自然不仅仅是为当代人准备的,它也是地球上一切生命赖以生存的资源。除了资源意义,它以具有以自身为尺度的价值。而就在人类以强势固守完全自我中心的同时,大自然的价值却被严重透支了,乃至形成生态危机、威胁人类生存。显然,这样的发展态势是不利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伦理致力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是人类思想观念领域的深刻变革,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反思和超越,是在更高层次上对生态法则的尊重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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