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几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甚至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给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带来了影响,关注并解决环境问题异常紧迫。因此,本文认为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确保受害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切身利益,保护环境意义重大。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证明责任 责任分配
作者简介:孟楠,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36
一、引言
目前对于我国来说,加快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迫在眉睫。环境污染的加剧,一方面是人们的环保意识不高,另一方面是侵权主体不负责任,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但我国环境监管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与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以推动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切实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合法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为保护公共环境的利益,由特定的检查机关、社会组织等单位机构及公民,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针对那些可能或是已经破坏和污染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实施这一行为的侵权主体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要求侵权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要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来审判侵权主体。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中,证明责任直接关系到诉讼结构、证据的收集以及诉讼理论的适用选择,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能够实现也与其有直接关系,因此科学合理的分配证明责任意义重大。
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损害结果与环境纠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而受害人在这些案件中的举证工作也是很难完成的,其原因主要包括下面几点:受害人力量无法和加害人抗衡,若是单纯由受害人来对加害人的侵害实施做举证则很容易出现败诉;加害人往往是实力比较大的企业机构,在其生产过程中很少会对外公开其工艺技术和加工流程,所以受害人要收集这些侵害环境行为的资料和证据是比较难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带来环境污染的同时也通常会给当地带来一的经济效益,因此这些企业往往会受到地方政府和政策的保护,同时环境污染的举证往往需要专业化的检测设备等,个人要收集相关的侵权证据更是难上加难;环境自身就是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中介,一个企业公司或者单位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到大自然当中,再到污染环境产生危害,最终影响了受害人的切身利益,这个过程涉及到许多的物理化学知识与变化,受害人要对此进行充分的举证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与此同时加害人却可以列举出非常多的因素来对此进行反驳。
而我国在传统的环境诉讼法规中主要是就由于环境污染而给受害人带来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说明,但不涉及环境质量的公益性。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该法规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财产私益进行保护,但没有涉及公共利益。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该法规也是指向了公民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而提出的私益诉讼。但从上述文章里我们可以了解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有很大差别,因此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也急需我们重新考虑并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三、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浅析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健全,包括对原告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在证明因果关系上有没有初步证明义务及其证明程度都缺乏规定。其次,我国推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只有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在实际的环境侵权案件当中很容易给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带来不公正对待。最后,当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法只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各种环境侵权案件都还是在实行一般的民事诉讼流程,并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这样一来,环境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为此,我们必须从多个方面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和环境问题。
(一)明确分配原则
笔者认为,要让经济效益实现最优化,要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更科学,就必须将目标定位在当事人身上,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尽量避免其在具体的举证过程中遭受与成本相关的不利影响。因此,归纳起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该包含两点内容:严格遵守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在分配举证责任的时候,权利与责任要平衡,当事人的实际能力也要作为参考因素;其次,严格遵守经济原则,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这个非常复杂的证明过程中势必要花费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
(二)明确分配标准
国内在审理环境侵权案的时候应该推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加害人把污染环境的有关行为变成了实际行动,则不管其有没有过错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受害人则不需要通过资料收集来对加害人有主观上的过错这一事实行为进行举证说明。此外,遵守无过错不应该原则,受害人引做免责理由的情况不应出现。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时候采用无过错原则的关键是要有效排除加害人的主觀过错问题,将其排除在侵权事件的构成要素之外。
而我们之所以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是基于两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的: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通过相关科学技术和原理才能证明的较为复杂的事件;通常情况下,加害人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各方面都比较占有优势的企业或者机构,而受害人在经济等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若要通过科学技术、事实与理论等各方面来证实加害人真的有过错是比较难的。而推行无过错原则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有关企业,尤其是生产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多关注环境问题,使其实现生产等各方面的转型,主动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也就是说,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中,从根本上来说,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并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而我们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有没有发生加害行为;污染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加害人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还是间接后果;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两者间有没有存在实际性的因果关系。要注意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里受害人的力量远远比不上加害人,要完成举证是非常困难的,为此要注意科学分配举证责任,使其更公平。
(三)由人民法院来收集证据
如前文所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人要对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进行充分举证是比较困难的,甚至出现无法举证的情况发生,这个时候为确保裁判能够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该主动承担起证据的调查和收集,还给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一个公平与真相。不过,若是法院也无法搜集到有关证据致使事实真相没有大白天下,其责任也应该是举证一方来承担,法院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不包含法院在内。不过这并不是说法院就可以因此而松懈调查取证的工作,因为受害人处于弱势群体,其更需要法院在调查取证上的支持,这是社会所需。法院参与到证据的调查搜集当中需要注意一点,即坚决实施调查与审判独立执行,也就是说参与调查搜集证据工作的人员和案件的審判人员要分开,法院搜集到的证据也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公示。
(四)赋予法官一的自由裁量权
当前我国所实施的环境侵权法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要科学合理的进行举证证明分配,则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就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这对于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有效、合理解决有一定帮助。不过,这并不是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限制的。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形式类型多样,取证艰难,证明过程复杂,传统的原则性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根本不能满足或者达不到要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过是走一个过场而已,根本不会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和切身利益起到有效的实际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在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规章制度的同时,参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学说理念,继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复合化的举证责任规章制度,以确保诉讼能够正常、高效率的进行,并真正取得效果还受害人和人们一个公正就必须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笔者在这里将其分为三个方面的政策制度:
首先,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公开环境信息制度的主体主要是根据法律制度对于环境信息有知晓权的企业和相关政府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但更有利于个人及社会群体开展环境监督工作,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侵权案件当中受害人对有关证据的收集。同时,政府单位应该向社会和人民公开包括环境监测报告等在内的一系列信息,继而给社会群体或者受害人提供更为有效充分的诉讼证据。其实早在2008年我国推出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就对政府与企业应该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对环境信息的实际公开范围进行有效拓展,确保企业和政府所公开的信息是准确而真实的,并积极探索研究能够有效帮助企业与政府积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办法,比如发生重大的环境突发事件之后要及时开展新闻发布会,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跟进,让媒体、人民群众和全社会都主动关心环境侵权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能够督促企业和政府单位主动严格的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在立法当中我们还应该规定,若企业和政府机构不严格执行该义务则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要想能够有效快速落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必须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有关政策制度。当受害人在提起诉讼之后必须要收集有关资料与证据来证明自身观点,维护其利益,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而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据收集往往需要我们通过某些特殊途径和设备,比如获取到环境监测报告数据,与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的调查资料等,而这些都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如环保机构为受害人提供,也只有这样受害人才能收集到真实而有效的环境侵权证据。
最后,完善证明标准,也就是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需要达到哪一种程度的证据证明。如果我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只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但证明责任标准却非常模糊,则不论举证分配标准有多科学也都无法真正有效的支持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也就是说,在这些案件当中,如果没有明确证明责任标准,则当事人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真的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难确立的,这个时候败诉就更容易发生,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就很难帮助受害人维护其合法利益,维护自然环境免受污染。所以,建立健全证明标准非常重要。
四、结语
环境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过去我们一直在追求经济的单方面发展,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关注得比较少,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环境侵权问题,从立法角度完善相关制度,让环境保护有据可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明确与完善对于维护受害人、人民群众利益以及自然环境意义重大,还需要广大社会群体、个人、国家机关和企业等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牟玉虎.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华南理工大学.2016.
[2]徐淑琳、冷罗生.反思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以法定原告资格为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