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分析

2017-07-13 03:06闫玉龙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17年19期
关键词:征收率进项专用发票

闫玉龙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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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税负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企业纳税秩序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建筑业是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其操作环节多、涉及范围广,具有复杂性特征,而营改增项目的提出更是为建筑业带来大的影响。本文将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进行分析。

营改增 建筑业 税负变化

前言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其年总产值按翻倍的比例上涨,并渗透于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生产市场又是安装市场,致使建筑业的重复增税严重。税制改革使建筑业的纳税发生改变,减少了重复征税,但增营并存的现象仍然困扰着建筑业,致使税负产生失衡。

一、营改增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指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重复征税,加快经济体制的改革。

营业税主要针对不动产销售、劳务提供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而增值税主要针对动产销售以及修配劳务的提供等,两者的征税范围有本质上的区别,且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因此在税务计算的方式与计税依据上也有所不同。

(二)特点

营改增可以称为是一种减税政策,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减少重复征税。在企业竞争如此激烈的经济局势下,营改增可以有效的带动供需,使企业提高盈利,并进一步推动企业的转型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为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避免了不能退税与抵扣等一系列弊端,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税负,将税负的价内税转化为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销项的抵扣关系,从而优化了经济主体结构,更深层次的诠释了税制改革。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的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指年销售总额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且内部会计体系不健全,核算制度不完整,不能按照上级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因此只能按照简易的办法进行征税的纳税人总称。所谓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够正确的核算增值税的进销项税额及应缴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应按照销售额及增值税征收率来计算。

建筑业在两税合并后的征税率为3%,但由于两者的税基不同,故而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务计算时应将销售额换成不含税的,要从中扣除掉增值税后将剩余部分作为税基再进行计算。因此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两税合并后的税负比旧时要低。对于这一类群体而言,虽然销售额有限,但大宗型交易能够带来的利润还是十分可观的,即便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的并不多,但就改革的目的而言,结果是非常乐观的。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超过了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企业与单位。这一主体由于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目标,因此也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抵扣销项税额。我国对于一般纳税人有详细的标准,即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且生产企业只要年销售收入额达到50万元以上,就需要申报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的也要进行申报[1]。建筑业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通常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大型公司都为一般纳税人,且这类主体对于公司的财务及税务管理要求规范,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更高。一般纳税人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票,可以为客户提供并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等特权。

在两税合并后,一般纳税人的缴税也有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建筑企业应以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当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时,企业可通过以下办法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业可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账簿,按照法律规定合理核算,在此基础上提供准确无误的税务资料,即可弥补核算机制的不足,成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不仅影响到了企业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对于企业的其他税负与经营成果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筑业在遵循赋税制度的同时,也应当结合企业自身财务情况,配合税制福利政策,促进建筑业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的税负影响及对策

(一)影响

建筑产业结构错综复杂,所需建筑材料的来源方式极多,因此在增值税的抵扣金额上很难形成统一,例如,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若建筑材料全部由自己进行采购,则可以得到的抵扣款项机会变多;若材料的采购由建筑公司负责,则施工方的可抵扣款项就会变少;再比如,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很分散,许多施工项目都处于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区,若从同一的商家采购材料,则会增加运输费用,因此只能选择就近的小作坊进行材料采购,如此一来就得不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就无法实现专项税的抵扣,故而税负便会增加。

我国税收法中有明文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个别规定外,税率为17%。[2]在建筑业的实际经营中,大量采购的砂、土等建筑材料。如签订合同时选择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但采用简易计税法的情况,征收率为3%[3],此种情况下施工企业的进项金额需要按照3%的比例进行抵扣,而企业最后的建成品又需要按照销售金额的11%进行征收,因此施工企业最终有8%的销项不能被抵扣,税负增加。如签订合同时即选择的是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17%,施工企业最终获得超额抵扣。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进项可抵扣的征收率或增值税税率需要着重考虑。

此外,劳务费也是建筑业得一项巨大支出,建筑工人的劳务报酬占到总工程的25%,但劳务人员大多由劳务公司提供,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计税的劳务公司的征收率率3%,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采用11%增值税税率。因此建筑工程在劳务承包这一块进项抵扣与劳务公司合同签订适应征收率或增值税率息息相关。

营改增后,企业换传统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税改制度中明确规定,进项税必须在180天内认证完毕,由于建筑行业的项目较为分散,无法在短时间内收集与整理完毕相关发票,因此建筑业在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对策

建筑业在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型生产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行业的内部结构越来越完善,受到税制改革的影响,建筑业在管理上更加的规范化,服务水平也越来越高,这不仅促进了企业服务的升级,也带动了相关产品的优化。鉴于项目的分散性,建筑企业还形成了一种挂靠式的管理,项目的流动性强,异地报税也成为了建筑行业的一种特色。科学的管理方法不仅能够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还能够有效的降低消耗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效益[4]。

对于所有企业来说,保值增效是其发展的最终目的,而“质”与“效”都需要相应的指标予以合理的规划与确认,在税制改革的要求下,加设增值税的抵扣比例指标,同时将其划分到各项目中,使项目与指标间存在直接关系,如此一来,施工队伍的责任更加明晰,对于项目也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营业税发票对于企业来说只是收入凭证的一种,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税项的抵扣,因此企业需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此外,需要重视合同的订立,在合同中明确材料供应的各项具体事宜,从而尽最大努力获取足够的进项税抵扣额。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可以选择价格比选的方法,考虑材料税金,选择综合评标单价最低的供应商[5]。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在我国广泛的实施,近年来已经获得一定的成效。建筑业想要实现对这一举措有效的实施,就需要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规划经营模式与方法,确保增值税税率能够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董念念,李扬.“营改增”对宜昌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及问题研究[J].西部皮革, 2017,39(12):107-107.

[2]陈玉琢.“建筑业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7年版):13-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黄电.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全面“营改增”后税负变化[N].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7,38(3):140-145.

[5]陈玉琢.“建筑业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7年版):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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