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摘编

2017-07-12 13:48
中国机构编制 2017年5期
关键词:指标体系绩效考核考核

论点摘编

通过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治理“为官不为”

唐晓阳、代凯在《领导科学》2017年第2期撰文指出,解决“为官不为”的问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重点是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任何单一部门都很难有效开展这一工作。因此,设立综合性协调机构十分必要。目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成立了类似的机构,但在机构编制、工作机制方面不尽相同。未来应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绩效管理委员会,协调编制管理部门厘清官员岗位权责清单、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负责考核结果运用,加强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形成权威的绩效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尽可能消除相关领导的主观影响,从而使绩效管理真正成为治理“为官不为”的杀手锏。建议将政府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定性为主动公开信息,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各类媒介向公众主动公开绩效考核的对象、指标体系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数据等基础信息。在绩效管理的反馈环节,要将公众参与公务员绩效管理结果的情况及相关改进举措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

构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杨婷、沈杰在《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年第4期撰文指出,当前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提高政府工作绩效。构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从政府部门的使命和战略入手。首先,应该选取顾客服务、内部流程、学习与创新、财务四个角度进行指标设置。其次,明确指标标准,从社会需求和指标本身性质两个维度考虑。同时,应该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政府工作的重点相适应,确保考核指标的设定与政府使命的契合性。再次,确定计分方法。确定指标权重,选取经济绩效、社会绩效、文化绩效、环境绩效、行政改革、电子政务、行政法治建设、学习与创新以及行政支出比重九个因素指标,运用相关方法构建直接影响矩阵。地方政府应从当地政治经济与环境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因素影响度、被影响度、中心度和原因度,为各绩效评估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确定各项指标的标准值。最后,进行政府绩效考核得分汇总,评价政府绩效。

界定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边界

冉敏、刘志坚在《行政论坛》2017年第1期撰文指出,政府绩效管理具有外向性特点,但不代表政府绩效管理的立法内容可向外无限扩展。政府绩效管理以政府绩效的确认、测量与评估以及绩效信息的使用为主要内容,通过使用绩效信息来改善低绩效的状态、优化资源配置。因此,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应以政府绩效管理内容为主体,以绩效信息为媒介关联预算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对于这些绩效信息如何具体应用于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并不在政府绩效管理立法讨论范围内,否则过度扩大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内容,会造成政府绩效管理自身无法承担这些任务,削弱政府绩效管理的主旨。此外,由于不同地区政府组织、不同职能政府机构,在政府绩效测量和绩效评估中必然会出现差异化的要求,因此,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本身不可能,也没必要做到穷尽所有情况。对于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以及很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应做出界定和说明,以此来避免政府绩效管理出现偏差。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中,绩效测量和绩效指标体系需要统一性来保证测量的规范和公正,但又必须考虑不同政府部门、不同区域的差异,统一划定有可能造成的不公平,因此,在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中需要对例外原则或例外情形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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