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及筹划对策

2017-07-12 13:09郑晓瑛
北方经贸 2017年5期
关键词:餐饮业营改增影响

郑晓瑛

(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南昌330013)

“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及筹划对策

郑晓瑛

(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南昌330013)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这将对包括生活服务业在内的四大行业的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针对“营改增”对于生活服务业中餐饮行业的税负、会计处理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餐饮业应通过合理选择纳税身份,合理选择供应商,合理选择食品原料,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等举措加以应对,以减轻税收负担。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影响;筹划对策

2016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营业税彻底被取代,增值税制度也在不断的修订中日趋规范与完善。这是我国财税体制从九四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又一次巨大变革。而对于规模庞大的餐饮业而言,此前一直征收的是营业税,重复征税等一直是餐饮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营改增后,将会给餐饮业带来哪些影响,如何在新的政策下规划好自身的税收负担等应该是纳税人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一)对税负水平的影响

餐饮企业将购进的材料加工成成品提供给顾客消费,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这一业态与制造业极为相似。[1]因而食材等原料的购买支出在餐饮业的成本中占有较高比例。营改增对于餐饮业税负水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变化。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一方面,在营改增前餐饮业缴纳营业税,改革后缴纳增值税,二者计税依据不同。前者是以含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后者是以餐饮食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从中可以看出,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改革前,纳税人购入食材时已经负担了其增值税,在加工成食品销售后又要以销售额再缴纳一次营业税,而销售额中包含了已征收过增值税的食材金额。又加之营业税无抵扣,则造成了重复征税,即对于购进食材先后征收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加重了餐饮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利于餐饮业的发展。征收增值税后,购买食材等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也即只对各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因而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是税率的变化。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6%,折合成价内税税率为5.66%,在进项抵扣为零的前提下比营业税税率高出0.66%,税负是否较改革前有所减轻关键在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的多少。比如,某一般纳税人改革前后流转税税负情况(单位:万元):

销售收入(含税)应纳营业税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营改增前 1000 1000×5%=50---- ----营改增后 1000 ---- 5.6 1000(1+6%)×6%-5.6=51营改增后 1000 ---- 6.6 1000(1+6%)×6%-6.6=50营改增后 1000 ---- 7.6 1000(1+6%)×6%-7.6=52

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纳税人改革未必能给他们带来益处。虽然其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但由于税率的变化,则只有当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含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0.66%,其税负水平才会较改革前有所减轻。但随着改革推进,当越来越多的购进食材能够取得正规可抵扣发票的时候,更多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将会减轻。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一方面,改革前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含税销售额,改革后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但二者都因不能抵扣而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改革前后两税种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征收率为3%,折合成价内则为2.91%,税负较改革前有所降低。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情况对比(单位:万元):

销售收入(含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营改增前 20 20×5%=1 ----营改增后 20 ---- 20÷(1+3%)×3%=0.582

因此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着实实在在的减轻效果。总而言之,从上述分析可知,从长远角度来说,营改增有助于餐饮行业整体税负的减轻。

(二)对购进渠道、经营模式和食品安全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采用购进扣税法,需凭发票进行抵扣,因此为减轻税负,对于正规发票的取得显得尤为重要。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食材,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因此为了获得更充足的抵扣,餐饮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正规的食材购进渠道,以便取得可供抵扣的发票。而能够开具可供抵扣正规发票的供应商相对是比较正规的,这有利于改变餐饮企业进货渠道混乱、不安全的现象,促进食材质量、安全保障的提升,助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更大程度地保证餐桌安全。

此外营改增还有利于餐饮企业改变经营模式,建立中央厨房。所谓中央厨房就是对于全部直营店采用统一采购和配送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提升菜品质量、标准,促进食品安全,还能够降低成本。而改革前征收营业税导致中央厨房模式的重复征税,阻碍了中央厨房的建立。营改增则有效消除了这一阻碍,推动餐饮企业经营模式的优化,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三)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为避免纳税人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只有得到认证的发票才可抵扣,且税务部门对发票的核查十分严格。在销售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注意各要素需符合相关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等是基本要求。[2]在购进环节,抵扣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对于各类给发票的取得应注意“三流合一”的规定,即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否则会造成税收风险。[3]在认证环节应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餐饮企业相关发票的开具、收取和管理都有着相应的要求,与餐饮业改革前的发票管理有着诸多不同且更为复杂。

营改增使餐饮业的会计核算与以前大不相同。对于一般纳税人,原先餐饮业收入按照发票上的含税销售收入入账即可。改革后,加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明细科目,较之前增加了“待抵扣进项税额”等8个明细科目,处理更加复杂。在采购环节,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已认证的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在餐饮食品销售后,需以不含税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增值税则单独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科目反映。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3个明细科目,较之前增加了2个。在餐饮食品销售后应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入账,增值税则也是单独记录。因此营改增使会计处理愈加繁杂。

二、“营改增”后餐饮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合理选择纳税身份

根据营改增新规,对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因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未必比一般纳税人轻。因此,为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发展,合理选择纳税身份至关重要。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需要考虑的是二者之间的税收负担的差异,此外会计成本差异也是需要考虑的重点,最终追求的是税后收益最大化。比如某餐饮小规模纳税人预计年销售额(不含税)为500万元,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其税负及税后收益情况(单位: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情况一)一般纳税人(情况二)一般纳税人(情况三)销售额(不含税) 500 500 500 500农产品买价(开具收购发票) 50 50 50 50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不含税、开具普通发票) 100 100 100 100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不含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0 50 50 50增值税进项税额 —— 15 15 15增值税销项税额 —— 85 85 85增值税税额 15 70 70 70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5 7 7 7会计成本 3 16.5 12.5 8.5企业所得税 71 70 71 72税后收益 213 210 213 216

由图表可知,该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税后收益是否增加与其会计成本有着密切的联系。若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税后收益变少,如情况一,则应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时间等方式来实现。反之如情况三,则应通过健全会计核算等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二)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非农产品采购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言,供应商的选择决定了其成本、税负、餐饮品质等,因而价格、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质量等需要综合对比考虑。因此在不含税价格相同时,应选择从一般纳税人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才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进行抵扣,以免加重税负、抬高成本。此外,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原料相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有更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是更佳的选择。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因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需避免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否则将会加重企业成本。在其他因素相当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比较原料的含税价即可。

在农产品的采购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由于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抵扣方法是不同的,从而产生了筹划空间。前者按照收购或销售发票上的买价乘以扣除率13%得到进项税额,后者的进项税额为不含税价乘以增值税税率13%,折合成前者的扣除率为11.50%,低于从农业生产者购入的扣除率。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对于农产品的收购应选择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也只需对比含税价即可。

(三)合理选择食品原料

对于餐饮业,农产品是其购进原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4]对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农产品的购买环节,有的选择购买未经加工的农产品,有的则选择购买经过初级加工后仍属于农产品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后者显然更加精明,这是由于自行对于农产品初级加工的人工费用等不能取得增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成本较高,因此选择购进经初级加工的农产品,使加工费用前移以增加进项税额进而降低人工成本。比如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入蔬菜9000元,购入后人工清理的成本为1000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70元。若购入经过清洗整理的蔬菜,收购价10000元,因其亦属于规定的农产品范畴,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300元,显然高于前者,这是因为前者的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人工成本不能得到抵扣,而后者却可以。因此在原料的选择上应选择购入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产品以便减轻税负。

(四)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力度

由于营改增前餐饮业财会人员核算的营业税较为简单,而改革后所核算的增值税较为复杂,进销环节涉及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确认,发票需正确取得、开具以及管理、认证等,此外还涉及视同销售等的账务处理,加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又有新的变化,因此给餐饮业的财会人员带来不小的挑战。因此餐饮业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进行相关税收知识与财会知识的学习或培训,研读并把握最新的政策规定,正确掌握最新的增值税相关账务处理方法与流程,使之符合相关规定。财会人员还需努力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避免造成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结语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其旨在以更加合理的方式征税,为企业减轻税负,推动经济的转型以及发展。营改增对餐饮业带来了许多影响,其有助于降低餐饮业的整体税负,增加经营效益,促进购货渠道的正规化、提升食品安全,此外也使会计处理复杂化。对于营改增所带来的餐饮业的相关问题,可通过合理选择纳税身份、供应商、食品原料以及加强财会人员培训力度等等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总之,餐饮业应适应营改增的新规,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各项业务等进行合理筹划,以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促进餐饮业做大做强。

[1]曹志鹏,唐春花.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16(14):113-115.

[2]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Z].2016.

[3]柳 敏.浅析“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情况及应对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7(1):49.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Z]. 1995.

[责任编辑:王 鑫]

F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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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7)05-0078-03

2017-03-21

郑晓瑛(1995-),女,福州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财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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