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谢明德(湖南长沙)
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
文_谢明德(湖南长沙)
儒家对义利关系的看法,对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影响。
孔子在综合前人特别是西周以来伦理思想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体系,提出了“义以为上”(《论语・阳货》)的道义原则,为后世儒家的价值观和义利之辨指明了方向。“义以为上”基于义、利的价值比较,“为上”即为尚、为先、为重。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仁、义等道德原则是人的内在价值,“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并把“义”的重要性提到与“仁”同等的高度,人为了正义或名节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即所谓“舍生取义”(《孟子・告子上》)。在儒家看来,仁与义,既是立人之道,也是治国之道。
义者,宜也。儒家所崇尚的“义”是对人们的行为的正当性所作出的道德判断。“义”或正当性的基本意谓是应当和担当。所谓应当,指必然或必须如此。饥必须食,渴必须饮,天经地义,就其作为“必须”而言,不存在应当不应当的问题。但是,为不污名节和人格尊严,君子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伯夷、叔齐不食周粟以身殉道,更是被历代儒家作为砥砺节操的典范。所谓担当,不仅意味着承担、担负,而且把这种社会承担、担负作为一种义务,一种义不容辞、可以不计个人得失的责任。事实上,正当性是建立在道德理性判断和社会普遍认同的基础上的。或者说,人们只能在经验和理性两个维度上寻求最高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儒家的义利辨析在群己关系层面,由于群体、社会的利益作为“公利”而具有“义”的至上性,公利即“大义”。宋明理学更是把义利辨析归结为主要是公私利益关系的辨析,“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二程语录》卷十七)
孔子说“君子见利思义,见危授命”(《论语・宪问》)。见利思义,是临利因应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孔子似乎很少主动谈“利”。《论语》一书有记载的总共仅6次。但孔子不否定人追求利益的正当性。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意思是,发大财做大官是人人所企盼的——这没有错,问题在于你取得财富、权位的方法是否正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用不正当的方法得到的富贵,在有德者看来那不过是聚散无常的浮云。
孔子提倡“见利思义”,要求一个人面对利益和好处,首先要想的是我应该不应该得到它,即求取利益的行为必须接受道德理性的审视,得到利益的方法是否正当,是不是“不以其道得之”,应该“义然后取”(《论语・宪问》)。什么是“不以其道得之”?为了谋取商业利益,罔顾诚信,不择手段,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再如为了一己之私,利用手中的权力恣意寻租,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损公肥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等,当然都是“不道”“不义”的行为,不符合“见利思义、义然后取”的道德原则。
在道义与利益的关系上,道义价值优先;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群体价值优先,是儒家道义观的核心内容。见利思义作为临利因应的具体原则和方法,突出了道德理性和道德判断的地位。提倡全社会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对于提升民族的精神境界,规范人们的求利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中国文化将正当性理念等同于道德的传统,甚至用道德的种种属性来评判权利。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是孔子对后世影响较大的一句话。
崇义轻利,是孔子理想人格——君子的重要品质,也是孔子对为政者的道德劝诫。在先秦,君子既指在位者,也指有道者。孔子经常将君子与“小人”或普通人进行对比。在孔子看来,君子是大众的道德楷模,实现社会理想离不开任用君子,教育目标是培养君子。孔子教育学生“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论语・雍也》),才能担负起“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的重任。“为政以德”(《论语・为政》)是孔子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社会理想。在孔子看来,道德才是凝聚社会、实现社会安定的主要力量,为政者应“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因此,儒家提倡“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礼记・大学》)。应该说,孔子要求君子崇义轻利,反映了政治领域在义利问题上的特殊规定性对行政主体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放纵欲望,不以权谋私,这是孔子行政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利义关系,就个体而言,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就社会而言,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二者相辅相成、对立统一。孔子崇义轻利的思想,被后世儒家学者进一步放大。轻利重义、以义抑利,成为儒家义利观的重要特征。在思维方式上,儒家突出义利矛盾、对立的一面,关切的重点是二者在发生尖锐冲突时人们所应持的态度。但是,义利平衡,义利兼顾,义利统一,才是社会历史实践所追求的境界。由此强调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统筹兼顾,既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强调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社会利益关系中提倡以义为先,以信为重,合作、共享。时代的发展推动着义利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变,“义”“利”互相转化、互相包涵。比如,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已是“义”的题中之义,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利益不仅指物质、经济利益,还包括文化利益、政治利益等。
儒家“义以为上”的价值观,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克服功利意识过度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产生消极的导向作用;有利于规范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和求利行为,形成和维系群体内部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但另一方面,如果漠视物质利益,过度强调以“义”拒“利”,以“义”制“利”,以“义”胜“利”,势必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缺乏动力的状态。对群体价值优先于个体价值的片面强调,也会隐含以群体利益否定个体利益、以“公利”的名义侵夺“私利”的可能性。这是在理清义利关系时需要引起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