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江
一个是招商引资到铁岭投资探矿的民营企业,一个是辽宁省国有高速公路建设企业。前者拥有国土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探矿权证,后者是辽宁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两家企业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赔偿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铁岭县公安局动用警力,把民营企业的法人和矿长行政拘留。
“辽宁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管公司)虽然是国企,但也是企业,我们虽然是民企,但有合法探矿权。国企与民企应该是平等的,就算我们之间有纠纷,公安局凭什么介入而且抓走民营企业的人?”辽宁省铁岭县横道河子沈塘沟铜矿法人田慧林说。
招商引资到铁岭
据了解,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在2008年到辽宁省铁岭县横道河子乡投资开发了一座中型铜矿,是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并依法取得了相关部门颁发的探矿权证。勘查面积3.83平方公里,矿种为铜。
沈塘沟铜矿矿长刘志刚介绍,矿区位于铁岭市东南约30公里处的沈塘沟,行政区划属铁岭县横道乡西三岔子村。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辽宁省第九地质大队对该区实施了槽探工程和钻探工程、样品采集工作。经过多年勘探,已经探明通过坑道揭露圈定铜矿体2个,共估算出内蕴控制的和内蕴推断的矿石量81627吨,其中内蕴控制的资源量41498吨,矿石平均品位4.61%;内蕴推断的资源量40129吨,矿石平均品位4%;铜金属资源量3517.94吨,其中内蕴控制的资源量1911.4吨,内蕴推断的资源量1606.54吨。矿区东部区内硅石潜在资源量200万吨。
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自取得该矿探矿权后,按法律规定每隔两年办理登记手续,探矿权(铜矿)一直延续至今。2016年10月27日,除之前的铜矿详查外,还增加了硅石矿详查项目,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沈塘沟铜矿法人田慧林表示,作为招商引资企业,我们没有期望当地政府给予什么优惠,只希望能得到公平待遇。民企也好,国企也好,都是经济主体,在发生纠纷的时应该依法依规协商解决。无论如何也不该由公安部门介入抓人。高速公路项目在沈塘沟铜矿作业面经过,致使我们前期投入的2000多万元无法收回,企业可能因此彻底倒闭。
对于辽宁省的营商环境,近日《人民日报》撰文称,辽宁将2017年确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抓手和突破口。但被曝光的一些案例中有不少是政府不讲诚信、招商引资承诺政策不兑现、为企业服务推诿扯皮的行为,都是破坏营商环境、违反《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案例。文章还指出,政府部门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要比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不作为、服务不到位等对营商环境的损害更大。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后者不過是一种消极的伤害,而前者则是一种主动的侵害,后者影响吸引新的投资者进入,而前者则将导致现有的企业倒闭关门或者不得不转移阵地。
《纪要》决定不予赔偿是否有效
早在2012年年底,辽宁中环高速公路项目(下称中环高速)进入项目报批审核阶段。铁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即与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协商,待项目正式实施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2016年,中环高速铁岭至本溪段(铁本高速)施工。2016年7月起,在未与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协商补偿的情况下,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进入矿区进行打钻、钻孔工作,后被多次制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至2016年10月19日,辽宁省建管公司前期处处长郝彦军到铁岭县交通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了中环高速(铁岭县段)建设项目企业征地动迁补偿评定会,并由铁岭县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公室做出《会议纪要》。
该份《会议纪要》显示,根据辽宁省矿产勘察院的评估认定,中环高速铁岭至本溪段用地及两侧200米评估区在沈塘沟铜矿详查区,与详查区有重叠……但本项目未压覆铜矿体。并沈塘沟矿在2016年4月重新取得了采石场批复手续,此采石场在高速公路用地批复之后取得,决定不予补偿。
田慧林接到这份不予补偿的《会议纪要》非常震惊,一个县级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公室的《会议纪要》怎么就否定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田慧林对《纪要》提出反驳:“我们委托地矿部门勘查八年的结果都能证明铜矿体在该区域内存在,当地政府显然就是逃避赔偿责任。”
田慧林在与铁岭县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公室沟通时,明确告知对方,我单位于2013年由丹东地质七队对此地块进行物探,探明本区块有铜矿储量万吨,并正好位于高速公路下方,有物探图为证。
而且,《会议纪要》所说的“沈塘沟在2016年月重新取得了采石场批复手续,此采石场在高速公路用地批复之后取得”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说法。
“我们是在勘查铜矿时,发现了伴生的硅石矿,所以在申请延续铜矿探矿权时增加了硅石矿的探矿权,硅石是新增项目,根本不是什么采石场。《纪要》竟把硅石矿说成是采石场,凭借如此不严肃的《会议纪要》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也太滑稽了。”田慧林表示。
为此,《中国民商》记者到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咨询,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场从电脑中调阅了田慧林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电脑档案显示,该证探矿权人为: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勘察项目名称:沈塘沟铜(硅石)矿详查;有效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勘察单位:辽宁省第九地质大队。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人士说,该探矿权是合法有效,具备法律效力,除非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否则凭会议纪要无权否定。
公安局介入动迁是否违规
之后,2016年10月23日下午,双方又一次协商。铁岭县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公室希望田惠林提供探矿结果和储量证明。但被告知,暂时不能提供,须在2018年探矿结束后才能提供。目前物探已做完,正在打钻。
2016年10月25日,铁岭县公安局副局长霍岩松带队,以阻碍高速公路建设为由,对该公司所在矿区进行大规模执法,将该公司法人田惠林和矿长刘志刚强行带走并行政拘留15天。
田惠林和刘志刚不服,向铁岭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是:铁岭县公安局对田惠林和刘志刚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撤销铁岭县公安局对二人的处罚决定。责令铁岭县公安局60日内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至此,此事暂告一段落。直到2017年6月,双方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铁岭县公安局又一次出动警力,带走了该矿5名工作人员。
田惠林不解地问:“公安部早有禁令,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铁岭县公安局在这个项目上,多次出动警力干预,这样对待我们公平吗?”
“铁岭县公安局罔顾事实真相,以阻碍高速公路现场正常施工秩序为由,他们的目的就是以此来震慑周边群众并阻止我们公司正常工作,这是典型的野蛮执法。”沈阳锦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
“如果高速公路建设方不能给与我们赔偿,我们多年来辛苦投入的资金打了水漂,这个后果谁来承担?”田惠林说。
侵害探矿权赔偿争议
实际上,围绕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法学界也有讨论。第一种意见认为,侵害探矿权的,应仅赔偿探矿权人的投入。理由在于,在侵害探矿权的情况下,公司仅对案涉矿区享有探矿权,未来是否能取得采矿权尚不确定;进而能否获得实际收益,也不确定。因此,赔偿探矿权人的投入是较合理的处理方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鉴于我国侵权法已经明确将探矿权确定为一种用益物权,故侵害探矿权应赔偿其相应的财产價值。
更多专家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首先,探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具有自身的价值,此种价值并不能限于探矿权人对探矿权的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受法律保护,从而将探矿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民事权益包括了用益物权。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侵害探矿权的行为,系侵害了作为民事权益的用益物权。而对于用益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基于该种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实际投入。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对于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有优先取得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探矿权人能够优先取得所探矿区域的采矿权,那么其权益的财产价值显然同对于该权利的投入不能划等号。进一步,仅仅赔偿探矿权人对该探矿权的投入显然对于探矿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再次,对于探矿权价值的确定,专业鉴定机构往往根据探矿权属于普查、详查等不同探矿权的形态进行确定,比如在属于普查阶段,可能更多地考虑到探矿权的投入,而在详查阶段,则其往往更多地基于可能探明的储量等因素来确定探矿权的相应价值。故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也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探矿权人的投入及可能取得的预期收益等因素。所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对探矿权价值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是目前来说更为合理且可行的作法。
田惠林表示,目前本案的焦点还不在于采用哪种赔偿方式的问题,而是在双方未经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铁岭县公安局出动警力介入征地,其行为不符合十八大精神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更破坏了辽宁营商环境。
“我们希望‘铁本高速建设部门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与我们协商,并希望铁岭县公安局不要再动用警力介入企业纠纷。”田惠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