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占权+李宏+方富宽+牛弘沅
[提要] 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迁移的独特现象。本文对河北省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和沧州的农民工市民化情况作了调查,并就城市农村经济权益的比较、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便携性损失、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权益比较;机会成本;社保便携性损失;解决对策
本文为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项目:“河北省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取舍与平衡研究”(立项编号:201601529)部分成果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25日
从农村到城市的人口流动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普遍现象。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迁移呈现两步走的节奏,先从农民到农民工,再由农民工转变为市民,实现大多数农民工市民化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最终出路。河北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在大多数人看来,从农民工转变为市民,应该是很多农民工求之不得的事,从农民工的角度做决策选择,就要比较农村的经济权益和城市的经济权益,势必要权衡得失来决定取舍。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取舍与平衡问题,了解农民工的所思所想,探讨有关引导政策,以便更好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工作。
一、河北省农民工市民化相关调查
截至2015年末,河北省農民工总量达到1,436万人。其中,在乡内从业的本地农民工862.6万人;乡外从业的外出农民工573.4万人。2015年外出农民工比例为33.4%,本地农民工比例为66.6%,外出和本地农民工比例大致为“三七”开。农民工务工从业仍以第二产业为主。2015年,在一二三产业务工从业的外出农民工比例分别为0.8%、62.3%和36.9%,与2010年的0.6%、60.3%和39.1%相比虽有所变化,但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大体格局并未改变。
河北省环京津的地理位置,使得河北省农民工状况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河北省地理区域内,有北京、天津这样大的超级大都市,环绕大都市的便是腹地广阔的农业大省河北,因此有人说,河北省农民工情况有很强的代表性,全国农民工的特点及问题在河北都有体现,河北省的情况就是全国的缩影。本文选取唐山、承德、沧州、邯郸等四个地区为调查对象,研究农民工市民化的相关问题。
(一)邯郸市农民工基本情况。从调查表格来看,邯郸地区农民工有248.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7.78万人,本地农民工71万人。外出农民工中大多流向省会城市及直辖市,超过一半的是举家外出务工。参加社保方面: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城镇保险的较少,大多数农民工参加的是农村的保险。农地处置方面,80%以上的农民工选择的是自家耕种承包地并保留农村的宅基地和住宅,“两栖式”、“候鸟式”的生活是邯郸地区农民工的普遍选择。(表1、表2、表3、表4、表5、表6)
(二)沧州市农民工基本情况。沧州邻近天津,因此去直辖市务工的农民工的比例要高一些,制造业、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业是沧州农民工主要的就业行业。从年龄结构看,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和占比要高,沧州的农民工比较“年轻”,文化程度也稍高一些。(表7、表8、表9、表10)
(三)唐山市农民工基本情况。唐山距北京和天津都不远,到两个直辖市打工很便利,但到省外务工的人不是很多,在当地就业的比较普遍,主要是唐山经济较发达,能够更多地吸纳农民工,从年龄和文化程度看,唐山地区的农民工年轻人居多而且素质很高。在打工地居住的比例不是很高,绝大多数人未来的打算是回老家农村养老。(表11、表12、表13、表14)
(四)承德市农民工基本情况。与其他地市相比,承德地区的农民工数量是比较少的,农民工的流向、就业行业及文化程度和其他地市是相似的。大部分农民工在农村老家的承包地是自家耕种,将来的打算也是回农村老家养老,因此都保留着农村的宅基地和住宅。(表15、表16、表17、表18、表19)
二、农民工市民化重点问题调查分析
(一)农村与城市经济权益比较。农村的经济权益主要有三个,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在城市可以享有的经济权益有劳动工资权、子女受教育权、住房保障权(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积金)、政治权利(党团工会组织生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文化生活权、休息休假权。对农民工而言,迁移权有保障,政治权利与公共事务表达权没有机会使用,城市社会生活参与权不完整。农村与城市相比,福利差别还是很明显的,比如养老金,非农业户口就要比农业户口多很多,并且建设多年,已经很成熟和完善,但农村养老金建立不满10年。还有医疗保险,差别也较大,农业户口参保的新农合一般只保大病,住院才可以报销,但城镇居民和职工的医疗保险,不但住院可以报销,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退休后还有各项医疗费报销待遇。另外还有一些隐形福利,比如教育看似平等,但非农业户口可以享受更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城市也明显更丰富,质量更优。
(二)农民工为何不愿意农转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分类、合理确定了城镇户口迁移条件。一是全面放开了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和除三河、大厂、香河、永清、固安以外的全省所有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在这些地区,只要有稳定住所,哪怕是租房居住的,就可以申请落户;二是有序放开了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在这些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三是合理确定了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三河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在这些地方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同时,还放宽了投靠在城镇有户籍的人员的落户条件,放开了人才在城镇的落户限制。
从河北省的户籍改革政策看,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几乎是“零门槛”,条件很宽松,没有任何限制,但农民工“农转非”的积极性并不高。调查中了解到,一些三四线城市的户口,对农民工形不成太大的吸引力,“进城不转户”已成为大多大数农民工的选择。很多受访农民工对完全进入城市后的生活保障有所担忧。“怕工作不固定,收入低,家庭负担重。留着农村那几亩地,在城里,进可攻,退可守。”在被问及“如果转为城镇人口,您是否愿意用农村宅基地或土地承包权换取同等价值的城市产权住房”,受访者态度不一,分歧明显,愿意者、不愿意者和犹豫难定者各占1/3左右,不愿意者占比略高,达35.3%,在愿意者中还有32.2%的或愿用宅基地或愿用土地承包权换取城市住房,总体看,受访者对用农村宅基地或土地承包权换取城市住房态度较为保守谨慎。要让农民工安心“农转非”,就必须满足:首先,成为城市人以后的净收入必须为正;其次,在城市的净收入必须大于放弃的农村相关权益。如果这种条件不能满足,那么他们不愿意“农转非”就是正常现象。对于农民工来说,土地是家庭保障的重要基础,也是最后的防火堤。在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下,农民工是不敢贸然“农转非”的。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在“农转非”这个问题上农民工当中出现了分化,49岁以上的农民工对“农转非”是不感兴趣的,习惯了农闲外出务工、农忙回家的“候鸟式”生活,将来回乡养老是他们普遍的选择。而35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要求同工同酬、同城同待遇,对知识的渴求和精神的需求强烈,对融入城市的要求很迫切。城里门槛多,加上后顾之忧牵制,对于是否留在城里,许多农民工也是很纠结。
另外,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在增加,且升值的趋势愈加明显也是农民工不愿农转非的影响因素。
(三)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便携性损失。所谓“便携性损失”,是指参保人在不同的保险项目之间以及统筹区域由于流动性进出所失去的保险权益。在河北省,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逐步完善,一是取消农民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出台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字[2013]265号),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条件设置为“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进城务工的農村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参保权益;二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政策。2014年7月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实现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同待遇。可以说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什么障碍,问题是农民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由于工作地的变动带来的转移接续有一定的麻烦。
以养老保险为例,政策规定只有连续缴费满15年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农民工有很大的流动性,很少有人会在一个城市连续工作缴费15年,在一个地方工作若干年后也许会到另一个地方打工,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仍然停留在省、市、县的层面上,这种地方分隔制使得社会保险关系难以得到转移和接续。缴费未满15年的农民工如果提前离开参保地,个人账户通常按以下方式处理:(1)转入地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该地社保机构;(2)若转入地社保机构不予接受或者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一次性退还本人,称为退保,退保将涉及到保险关系转移时的保险利益问题,集中体现为统筹账户上资金的处理问题。按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做法,农民工如果退保,只能得到个人账户中自己缴纳的部分,而企业缴纳的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则难以转移,一般就留在了原地。这样的结局对农民工而言有一定的剥夺性。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从2010年1月起,农民工城镇养老保险实现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无障碍;自2014年7月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城乡衔接转换,彻底解决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对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农民工,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办法的实施,实现全国“城乡双向”和“跨省异地”转移无障碍,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即便如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河北省的农民工到北京打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即便在北京打工15年,但他不一定就能在北京定居下来,也不一定有办法将全家人接到北京落落户安家,终归要回到河北农村老家,那他就不能享受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只能享受河北省的养老保险待遇,北京地区的统筹账户待遇肯定比河北省要高一些,总体而言对农民工来说还是有损失。这是制度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通判解决。
(四)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问题。农民工变为城市人要不要放弃农村的经济权益?如果必须放弃的话,那么放弃的各种权益就成为“农转非”的机会成本。农民工在农村的经济权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农村土地有双重社会功能,首先它是一个财产,其次它还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这么重要的财产,农民工有很深厚的特殊感情,一般不会轻易放弃,大多是自己耕种或托人代种,即便撂荒也不废弃。如前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惠顾“三农”的政策刺激,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在不断增加,且升值趋势愈加明显,使得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更高。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使农村户籍的吸引力上升。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很可观,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如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近年央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其中“两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这又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权利。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在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二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一重大政策顺应了广大农民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和继续务农的家庭以及下乡的工商资本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农村户口升值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特有的青山绿水、有机生态食品、乡土文化价值,逐渐吸引更多的城市中等收入群体消费者。以农家乐为新业态的乡村旅游潜力巨大。大力倡导的绿色消费和文化消费正在兴起;二是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逐步向农村推广,缩小了城市与农村在信息上的鸿沟。以前难以进入市场的乡村土特产品、乡村手工艺产品通过农村电商进入城市消费市场,为乡村产业发展带来新希望。不放弃农村户口的两栖式生活,在很长一段时间也许是一个常态。
尽管各项改革不断推进,但农民工市民化还存在着不少障碍,另外如果农村经济权益能够对等换取城市的经济权益,农民工是不是愿意放弃农村的经济权益呢?那也不见得。调查中了解到,很多农民工对此较为保守、谨慎。现实情况是农民工能否以农村经济权益完全对等换取城市的经济权益还不好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年的一份实地问卷调查报告发现,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强烈,但80%以上的农民工不愿意以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方式换取城市户口。较低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是农民工选择“两栖式”、“候鸟式”生活的主要经济因素。
有鑒于此,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有关政策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国务院于2014年9月12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18日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第6条强调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些政策目的就是要稳定农民工的心理预期,可以在保留农村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进城落户成为市民,农民工不必权衡市民化的进退得失。但是,不少农民工对此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对于能否进得来、住得下、充分融入没有很大的把握。
三、结论与讨论
农民工广泛地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做出了特殊的重要贡献。但在城乡二元制改革尚未取得根本突破的现实背景下,他们却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虽然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在城镇生活,但身份仍然是农民,不能同时获得城市居民身份,无法融入城市、平等地享受与市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如果大量的农民工长期停滞在农民工状态而未能市民化,不但会影响城镇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会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隐患。因此,解决好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扩内需、促消费和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结合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高价化”、“半市民化”和“不完全市民化”等现实特征,加大农民工市民化的城市拉力。根据人口转移的推-拉理论,人口转移是由人口迁出地的“推力”和人口迁入地的“拉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人口迁出地,起主导作用的是推力,产生推力的主要因素包括农业生产的风险、经营成本的增加、人口过剩性失业、自然资源枯竭、收入水平较低等;在人口迁入地,如果存在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工资收入、良好的教育水平、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交通便利等条件,会产生吸引人口迁入的“拉力”。迁移者总是根据迁入地、迁出地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进行对比,以及迁入后可能获得的收益来做出最终迁移决策。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轨时期特殊的产物,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现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合理的制度安排下,离农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突破重重障碍,最终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农民工市民化至少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身份的市民化。实现角色的全面转型,即完全实现从农民(工)到市民身份的转化;(2)职业的市民化。由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为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3)经济的市民化。有足够支撑本人及家庭的相对稳定的收入,过上体面的社会生活,对城市有归属感;(4)社会福利市民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民工转化为市民后,应具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5)具备市民化的能力。农民工素质进一步提高,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完全融入现代城市文明。从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市民化不仅要解决农民工的身份和转移的转换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农民工能够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具备市民化的能力,被城市接纳并融入现代城市文明。从农民工市民化的五个内容看,前两个已经没有多大问题,容易做到和实现,后三个内容需要一段时间持续努力。随着技术发明创新和产品更新替代的周期缩短,产业升级对工人的技术素质要求迅速提升,因技能相对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3D”(Dirty肮脏、Dangerous危险、Demanding急需)工作,工资水平较低。较低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县以下区域内企业和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比例较低,一些高危行业和污染企业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较多、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和劳动争议较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权现象仍然较多。
有关部门要以治理欠薪为重点,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第一,突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二,推动小微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从吸纳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下手,积极开展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小微企业和民私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第三,切实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等权益。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和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河北省已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基本全覆盖,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要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依法规范用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让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第四,认真解决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农民工就业和权益维护问题。
目前,农民工就业面临两难:一是就业压力依然存在,经济发展下行压力加大,造成就业岗位减少;二是节能减排和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关停了一大批污染企业,外加去产能工作的推进,对农民工就业造成巨大冲击。要解决好化解产能过程中农民工的安置、再就业、创业和权益维护等问题。要让农民工享受均等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有效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各种成本,努力增加农民工市民化收益。人力资本的成本-收益理论认为劳动力转移的迁移决策取决于其迁移成本和收益的比较结果。迁移成本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前者包括迁移费用(如交通、住宅、食物等方面的支出)和迁移时找不到工作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落差等;后者具体包括迁移的时间成本、体力脑力劳动支出、心理成本等。迁移收益也可分为货币收入(主要是迁移后获得的货币收入的增加)和非货币收入(如社会关系的改善、个人心理的满足等)。只有当迁移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人口迁移或流动才会发生。要让农民工安心“农转非”,就必须滿足:首先,成为城市人以后的净收入必须为正;其次,在城市的净收入必须大于放弃的农村相关权益。农民工市民化不仅要解决农民工的转移和身份的转换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农民工能够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具备市民化的能力,被城市接纳并融入现代城市文明。
为此,要积极推动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来讲:第一,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在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管理工作的同时,扩充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的5项权利、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有效增加河北省居住证的“含金量”。第二,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第三,做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农民工也能平等地享受公租房;二是强化督导落实,对各地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服务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政策落实;三是积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现应保尽保。第四,以市民化为方向,大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一方面切实保障农民工加入工会等组织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关爱关怀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在城镇干得好、留得下,积极融入城镇。
(三)农村经济权益与城市经济权益的取舍与平衡。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农民工是在完整保留农村经济权益的前提下,正在逐步取得城市的经济权益,农民工在没有完全市民化的时候,保留农村经济权益是必要的。因此,各级政府制定政策,保护农民工的农村经济权益,特别强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在稳定农民工的心理预期,使得农民工不必在农村经济权益与城市经济权益之间做出取舍,大多数农民工还不能市民化完全融入城市,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农民工放弃农村经济权益而进城落户,显然对农民工有一定的剥夺性。即便农村的经济权益能够对等地换取城市经济权益,农民工也不一定愿意放弃农村的经济权益。让农民工带着农村经济权益逐渐融入城市实现市民化,意在降低农民工市民化的机会成本。这个政策是权宜之计还是长久之策?如果长期实行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农民工保留农村经济权益实现市民化,他们既保留农村经济权益,又能享受城市的经济权益,这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农民工转变为市民后是不是应该放弃农村的经济权益?这是将来制定政策时不能不考虑的问题,目前只能坚持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待将来出现新变化时势必要调整政策。
(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农民工获得与其相匹配的社会福利保障和相对应的权益,实现生存方式、生存环境向现代城市社会的转换。一是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和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河北省已经实现了两项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基本全覆盖,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二是打破社会保险的地方分隔制,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在不同地区之间有效转移和接续,减少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便携性损失。这个问题不是地方和区域能够解决的,必须由中央来制定政策,让社会保险实现“全国漫游”、“通存通兑”。切实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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