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红兵 古恒英
近年来,南昌市因家庭琐事、家庭矛盾引发的暴力性案件逐渐增多,据统计,2016年仅南昌火车站派出所接家庭暴力报警51起,调解51起,受侵害对象是家庭妇女的比例为90%以上。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家庭暴力已经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法十分必要。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特性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有关部门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一是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绝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南昌市湾里区江西某学院教职工帅某经常遭到其丈夫董某的殴打,家暴的原因是董某将每月的绝大部分工资收入用于赡养其母亲,帅某因长期在家照看小孩,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故不同意其老公董某的做法。双方因这一事情起了争执,情绪激动之下,董某打了帅某。加之董某在帅某怀孕期间经常与其学生发生不正當男女关系,也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自己,于是帅某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指出了董某打其妻子的违法性,告诉董某与学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还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并告知其夫妻俩,赡养父母也是每个做子女的法律义务,具体每月应该花多少钱赡养父母要视父母和自己的家境而定,夫妻双方完全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在民警耐心细致的劝导下,董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诚恳地向其妻子道歉,保证今后再也不会打其妻子。
二是施暴者多为丈夫。据统计,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是女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三是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公安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南昌市青云谱辖区居民小梅到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杨某华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查,当日12时许,杨某华与妻子小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便动手殴打并致小梅多处受伤。经了解,仅去年以来,小梅就被殴打4次之多,其丈夫杨某华多次扬言,打老婆打了也白打。其家里兄弟姐妹对上门调查此事的民警恶言恶语,认为此事是家务事不需要民警多管闲事,杨某华本人则对前来调查此事的民警采取回避、不见面的态度。受害人小梅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丈夫杨某华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并将被丈夫殴打的事情投诉到区、市妇联部门。6月5日,民警对违法嫌疑人杨某华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四是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如丈夫罗某经常打骂妻子胡某,去年12月29日晚9时,因家里卖房子问题发生争执,丈夫罗某将妻子胡某一脚踹到床下,妻子拿起榔头将丈夫打伤致死,并将其尸体肢解抛入赣江。
五是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公安机关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屡对受害者施暴。如31岁的南昌县人邓某花因丈夫汪某经常对其进行殴打,为了防止丈夫再次殴打自己,邓某花特意准备了一把折叠水果刀放在身上。案发前一天,邓某花与丈夫汪某发生争执,汪某打了邓某花一顿后离家不归。第二天14时许,邓某花与汪某再次发生口角,进而起了肢体冲突,后邓某花持刀将其丈夫捅伤致死。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尊女卑”等旧思想还存在于很多人的意识中,大事小事都由男人做主,而女人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力量上一般都处于从属地位,在遇到事情时总是采取忍耐迁就、委曲求全的办法,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受社会不良风气负面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社会防范控制乏力也在无形中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施暴者的文化低、品行素质差是产生家暴的原因之一。经过调查发现,家庭暴力中的施暴人员在文化层次和品行素质方面都不尽人意,他们普遍有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一些人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在遇到困难和不顺时,往往通过殴打家人来发泄心中的愤怒和不满。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宣传教育不足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诱因。不少受害人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知识,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等认识不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的知识普及方面宣传不够广泛和全面,只是停留在集中咨询服务活动方面,没有充分通过现代媒体途径加强知识普及覆盖。社区民警、村组干部在社区工作中往往注重排查邻里矛盾纠纷,对于家庭不和、家庭暴力问题排查宣传不够。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完善立法,加强部门间联动协作,形成反家暴社会合力,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公安发力。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民警要严格按照程序对施暴者执行告诫制度,发放告诫书,对严重“家暴”案件,公安应加大查办力度,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家庭显力。通过家庭道德教育,养成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减少家庭成员违法犯罪,减少家庭暴力。
宣传给力。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开展对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勵受害者及时保存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并适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和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营造“用法律来处理一切事务”的氛围。
环境有力。大力倡导社会文明,倡导法制,净化社会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如公检法司加大打击黄赌毒和暴力犯罪,文化、工商整治电影电视及娱乐场所,传播内容健康的文化娱乐,加大对互联网的管理,清理那些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打击色情短信和暴力游戏,全民净化社会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调解出力。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一线的街道社区要深入居民家中,对一些可能引发的矛盾要提前做好调研和矛盾的调处工作,防止形成社会治安隐患。司法所要积极主动地搞好教育疏导和协调工作,尽最大努力去化解矛盾,当好群众的法律参谋;综治办要积极排查各种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及时疏导引导化解矛盾纠纷,整治治安突出的问题;法庭要及时调处家庭纠纷、婚姻纠纷、债务纠纷,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形成合力。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协作,互通信息。社区干部、民警在入户调查、日常联系中注意收集相关家庭不和或可能产生家庭暴力的情况,要开通投诉、求助热线,对外来妇女也要做好反家暴宣传和帮助维权工作。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文教、卫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定期组织人员召开会议,通报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对遭遇施暴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形成处理家庭暴力的及时干预、调查、救助等一整套机制,严防“家暴”行为发生,保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