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再度闹离婚法院判决予以准许

2017-07-08 09:06张涛李祥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抚养费借条刘某

张涛 李祥

2017年1月1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王A诉被告刘某离婚,予以准许;双方所生男孩王B(10岁)由原告王A抚养,被告刘某已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双方所生男孩王C(4岁)由被告刘某抚养,由原告王A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800元,自2017年1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

原告王A、被告刘某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3月26日生育男孩王B,因婚后感情不合于2008年3月在法院协议离婚,男孩王B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0万元。2011年2月14日,原、被告再次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日生育男孩王C。复婚后两人仍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分居,并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原告以感情确实破灭为由,再次提出离婚申请。

另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申购入账于中国某银行100000元,4月17日赎回100000元并取出;2015年7月原告将自己的工资卡(在被告处)挂失;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分居,搬走大部分家具、家电。之后大儿子王B随被告生活,王C随原告生活。2016年8月11日,原告因刑事案件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被告将王C接到身边生活。同日,被告及母亲到被告所称的“第三者”所在的酒店协商原、被告离婚事宜发生打架纠纷,原告、被告、被告母亲与“第三者”父亲在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2016年12月23日,原告被判决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复婚,并生育第二个小孩,婚姻基础尚可,近因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加剧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曾起诉离婚,虽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共生育两個儿子,4岁的次子相对10岁的长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但原告自称应酬多不适宜抚养次子。原、被告第一次离婚时,被告已经一次性支付长子王B抚养费,无需再次支付。被告抚养次子王C,原告虽因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收入未向法院证明减少,应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800元。双方均可探视小孩。原告举证被告在分居前申购赎回取走存折上的100000元属转移财产,而其自认自己在股市上最多有500000元而未向法庭出示资金流向,原、被告均有各自的股票基金等,不再予以分割。原告提交2016年9月8日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证明借款395000元用于应酬、炒股和家庭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条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借款的实际发生,且借条形成时间在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已经分居无经济来往一年后,法院对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原告与被告分居,搬走的家电家具应适当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补偿60000元,其出示证据尚不足以认可原告的过错,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系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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