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达,张声慧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瞻
张向达,张声慧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与发展,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根据当前的发展态势与环境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和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待遇水平的相对低下等,是影响和制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为此,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关键就在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政策、改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设计,以及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
众所周知,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中,面向广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则更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最重要的险种。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是在原有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 )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的基础上合并形成的,其宗旨依然在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面对日益健全但依然不够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除了“全民覆盖”之外,现行制度体系的可持续性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老有所养”比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相对地更具有普遍性和紧迫性。例如,根据联合国等的预测,到21世纪中期时中国就将成为老龄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总数可能达到5亿人左右。在人口转型的背景之下,养老体制和养老政策的转型显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此,“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统一,显然不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终点,而只是一个新的起点,其可持续性不仅事关全体国民的“老有所养”,同时也更是一个异常复杂和需要循序渐进的改革与发展的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养老基金统筹层次问题,尽管是整个养老保险体系运行的核心和基础,并且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最终目标,显然不仅仅局限于“统筹层次”的提升问题。因此,对于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既要从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同时也要能够根据城乡居民的实际养老保障需求的更好满足,来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系统和深入的思考与研究。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面向全体居民的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终于正式拉开了帷幕。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对“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实施,并要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预计到2020年建成公平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在全面展开“城居保”和“新农保”试点的基础上,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基金筹集,以及不同保障项目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等方面都有实质变化与发展。
具体而言,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历了试点和逐步统一的过程中,不仅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得到扩大,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障的水平在逐步提升,而且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也更加完善。例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报告,在刚刚过去的“十二五”期间,“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覆盖人数由2011年的3.32亿人,迅速上升至2015年的5.05亿人,实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也由8 760万人增长至14 800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也由2011年的1 110亿元和599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 855亿元和2 117亿元,而基金的滚存结余规模则由1 231亿元增至4 592亿元。*作者根据2011—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计算整理得到。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况(2011—2015年)
资料来源: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年份统计公报数据整理得到。
当前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态势总体上是稳定的,除了整体上的基金收支规模和滚存结余的逐步增长,源自居民个人的缴费收入和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也在稳步增长。例如,2014年度和2015年度居民个人的缴费分别达到了666亿元和700亿元,2013年度的政府补贴达到了1 342亿元;从政府补贴的方向上来看,80%以上都是用于“基础养老金”,10%用于“缴费补助”,而在“基础养老金”补助中,中央财政的补助与省、市、县级财政的补助,大体上形成了55∶15∶10∶20的格局,从而也就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基金来源结构[2]。与此同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标准化规划”的指导之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的信息化与管理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例如,在全国各个地区,按照社会保障标准化工程建设的要求,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公安和金融等部门,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平台的建设,并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从而也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服务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根据当前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态势,以及当前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与环境条件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既面临着信息化和市场化等一些有利的条件和机遇,同时也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发展不平衡等困难与挑战。为此,从该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和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以及待遇水平的相对低下等,正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不够顺畅
事实上,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保护劳动者及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与合理配置,早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中国就已经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的办法和措施。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展开之后,基于逐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需要,国务院于2009年12月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都可以在跨区域流动就业时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3]。然而,至此也只不过是仅仅解决了同一养老保险项目以内的关系转移与接续的问题,并没有涉及类似农村居民与城镇企业职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在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不同养老保险项目之间的关系转移则立即成为现实的问题(如图1所示)。于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自此,在各地早已展开的持续探索的基础之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才真正开始打通“城镇—乡村”之间的通道。不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本身显然并非是目标,一系列复杂的业务操作的背后直接涉及到不同地区、部门、群体的利益关系,而且基金的划转、缴费年限的折算、待遇的支付,以及制度的完善与管理的健全等也都是极具挑战性的艰巨任务。在这个过程中,转移接续标准的统一和不同群体利益的协调恰是重点和难点,从而不仅要出台统一有效的转移接续办法和流程,同时还要能够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去进行统筹设计和协调均衡。
图1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框架
例如,根据相关的调查与研究[4-5],在由农村向城镇关系转移过程中,对于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和缴费年限的折算,许多地方所出台的政策与采取的措施相互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例如,北京自2009年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转移,1999年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的最低标准进行折算;天津对缴费年限的折算,则采用了用实际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度”除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办法;浙江杭州则将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纳入考虑范围,然后运用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水平(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来对实际的养老保险缴费进行折算,从而得到关系转接后应予记入的缴费年限。因此,尽管各地都尽量将能够反映实际缴费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各种因素考虑进来,但由此也造成了转移接续过程中很多标准的不统一。大量类似问题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走向统一、规范和公平的。
2.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不够合理
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建立和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为必要前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刚刚建立不久的一项新制度就更是如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并轨,并没有真正消除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异性,所涉及到的还只是没有在城镇和工业部门就业的一部分群体,而这个群体占所有社会成员的比重是相对较低的[5]。为此,在当前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中,解决参保动力不足和激励机制不健全问题,实际上也就成为了消除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和增进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不过,在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中,激励机制的设计显然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参保对象普遍倾向于选择最低档次的缴费造成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受到影响,以及缴费与收益的关联性不足等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仅仅有政府的主导和规则的制定是不够的,作为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它同时必需要能够为参保对象提供超过缴费义务的收益(可以包括安全感和各种服务)。这也就是说,如果现行制度框架中的激励机制设计无法提供更多的收益,那么即使有强制力来保障制度的实施,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当然,这种更多的收益也许是可以获得的,但是如果不能够让参保对象清晰地了解和掌握,那么同样也还是无法解决“逆向选择”的问题。从过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很多地方的城乡居民都选择了最低的缴费档次,而这必然会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公报,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50 472万人,基金收入为2 855亿元,其中个人缴费为700亿元;去除实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14 800万人,正在履行缴费义务的就是35 672万人,这也就是说平均每人的缴费额度为196.23元。很显然,这种缴费水平介于最低的两个档次100元和200元之间,而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目前的制度中所提供的激励因素不足。例如,从2015年度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来看,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 117亿元,全部用作参保居民的养老待遇支付也仅意味着平均每人每年领取的额度为1 430元,即每月120元左右。因此,综合对比眼前的支出与未来的收益,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激励水平显然仍是不足的。
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要发挥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而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来保障该制度的正常运转固然必要且十分重要,但过于强调公平性也会导致效率受损并最终影响该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最近五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来看,个人缴费的增长远没有整个基金收入的增长快,这也就是说是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增加支撑着基金规模的增长。在前述个人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不足,而且政府财政补贴差别化程度不够的情况下,这种模式显然是不可持续的,甚至有学者认为这也正是诱发“逆向选择”行为的重要原因[6]。因此,对于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机制,无论是从具体设计上看还是从实际的激励效果来看,都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而也就不足以保证现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比较低下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过低,不仅是直接导致激励因素不足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更是影响和制约该项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因素。因为无论是从现行制度所提供养老待遇的绝对水平,还是替代率这一相对水平来看,都不足以支撑被保险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所需。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绝对水平方面,不仅存在着难以有效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问题,同时也还存在着短期以内待遇无法得到明显提升的深层次问题。例如,2014年河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均为63.4元,2015年经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提高至83.4元,这根本无法满足在物价指数持续高企的条件下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目标[7];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足,不仅造成了该项制度的吸引力不够,而且由于人口基数较大和财政已经面临的压力,导致在现阶段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也在逐步增大。例如,仍以河北为例,目前该省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已经达到了900万人,在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负担,而且普遍面临着经济下行的压力的情况下,即使每人每月仅增加1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意味着政府财政每年就需要增加1亿元左右的支出,从而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对水平方面,无论是与国际上养老保险待遇的替代率水平相比,还是与国内其他类型养老保险待遇的替代率水平相比,都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距。例如,当前OECD国家由政府强制实施的养老金项目的替代率水平平均为57.3%,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替代率标准则为60%[8],而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提供的替代率水平则远没有达到这一标准。*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 966元,其中城镇居民为31 195元,农村居民为11 422元。因此,如果根据上述平均月度养老金120元的标准进行简单推断,显然也就意味着当前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养老金替代率处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具体地说,根据国内相关的调查与研究结果,近年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多选择最低档次的缴费,因而,往往直接导致了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低下,并远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同时,由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面临着不同的生活环境,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后所获得的养老金待遇的实际水平,比农村居民更低。例如,国内有研究表明,2009年后的重庆农村居民,在选择100—500元的缴费档次时,所获得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在27%—45%之间,而城镇居民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则仅在8%—14%之间;同时,考虑同一时期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时,就会发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仅占目前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的11%—35%左右[4]。
基于上文所总结的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增强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性的主要政策建议如下:
1.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政策
当前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政策,主要就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出台的“衔接办法”,进一步完善接续转移政策的设计思路、统一各地区的制度与政策框架,并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政策的设计思路上,基于“流入地”和“流出地”及参保对象身份的转变,关键就是要处理好“基金转移”和“年限折算”的问题,而依照转移时点的不同则有必要进一步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时点来看,可以将“即时多次转移”和“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转移”作为两种最基本的情形。其中,“即时多次转移”又可以分为同类养老保险项目之间和不同类项目之间转接的两种基本情况,而“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转移”则相对更为简单[4]。当前,根据国内各个地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的实践情况来看,同类项目之间即时进行转接,而对于不同类项目之间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进行一次性转接,成为认同度较高的做法。其最基本的理由就是,跨制度的转接容易导致参保对象权益的受损,而且对于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基金管理也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而非跨制度的关系转接则相对具有较好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不过,我们认为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还是与当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多轨制”与“碎片化”特点密切相关,伴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参保对象的权益和调节的标准也会越来越明确,所以尽快的“删繁就简”肯定应当成为当前完善相关转接政策的一个基本思路。
进一步地,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设计思路的逐步完善,将不同地区的形态各异的具体转接办法进行统一,就变得更加必要和重要。如前所述,尽管国家层面上目前已经有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出台的“衔接办法”,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过渡性和临时性,同时也无法针对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就很多细节进行统一的规定。例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在衔接手续的办理程序上,仅规定了1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信息、划转基金和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等基本要求[9],而对于具体应如何核对、计算和划转基金则仍然是粗线条和十分模糊的。因此,要真正实现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逐步对衔接的条件和时点,以及缴费年限的计算和资金的具体转移等进行统一和规范。另外,根据当前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情况,持续完善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也显得愈加重要。因为无论是便捷具体的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和过程,还是规范关系转接的流程和提高转接的效率等,都需要以强化管理的手段和技术为基础。同时,在城镇化、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不断加速的环境中,加快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信息化发展,也是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和制度性障碍的重要保证。在这方面,当前全国各地都已经总结了不少经验,关键则在于能否根据需要持续推进。
2.改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设计
当前,迫切需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机制进行不断地改进。
第一,通过提高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增值回报率,来真正建立起“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这实际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着手改进:一方面,应当从“顶层设计”层面入手来逐步改进,还“个人账户”所应具备的激励功能和效果的本来面目。这可以通过提高个人账户利率水平和改革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来实现,如区分不同缴费水平下个人账户计息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将基础养老金与不同的缴费档次联系起来。另一方面,负有补贴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逐步改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机制的设计,具体包括合理分担补贴比例和逐步提高补贴水平,以及及时按照物价水平等的变化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二,通过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来持续地支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长期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主要都是安全稳定为第一要务,而在收益性方面的表现则相对较弱。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而言,由于“城居保”和“新农保”建立的时间都不长而两者的并轨与统一则更是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所以如果仍然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方式,虽然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和取得稳定的收益,但是却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例如,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情况看,平均收益水平仅为1%左右,而如果将通货膨胀考虑在内的话则甚至是多为不存在正收益的情形。同时,对于基金的“碎片化”管理状况也应当尽快通过提高统筹层次,以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途径予以改变[10]。
第三,通过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完善多元化筹资格局,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持续性[11]。根据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以外,对于“集体补助”的规定是“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的标准,同时也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向参保居民提供缴费资助[1]。因此,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快多元化筹资格局的形成,而积极鼓励前述各类集体和组织提供缴费资助就成为迫切重要的途径和手段。
3.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结合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保基本”和“广覆盖”的目标正在得到快速的实现,但是“有弹性”和“可持续”的原则和标准的贯彻则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重大考验。为此,在前述业已述及的拓展筹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筹资格局以健全激励机制的基础上,迫切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通过构建稳妥的制度待遇调整机制,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逐步提升。
在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的基本原则和关键因素,事实上都已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基础养老金设置最低标准,而这个标准由中央确定,并明确地提出了要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同时,这个调整机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就是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而考虑到各个地区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性,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因此,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指导思想已经给出,接下来所要做的也就是要考虑如何具体贯彻上述的调整原则并将关键因素充分地考虑进来。具体地,从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构成上来看,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空间并不大,因为已经有了不同的缴费档次设置,而且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也应当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来对待,所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主要仍然是在基础养老金待遇方面,而关键就在于建立和健全常规化的制度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首先,应对基础养老金建立统一的调整周期和调整系数,如可以根据成都等部分地区“两年一调整”的经验,考虑与全国以及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进行合理的挂钩,从而保证基础养老金的增长速度不会低于通货膨胀率。其次,适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水平,并综合考虑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当前,随着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的逐步明确和细化[12],具体的补贴原则和补贴标准都得到了规范,接下来就是需要强化补贴资金的运用和监督检查等等。最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逐步提升,最终仍是需要综合考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和财政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平衡,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也不应对经济效率和公平性造成新的损害[13]。这就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逐步提升是必要的,但同时也需兼顾财政负担和经济效率。否则,就是对社会保障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的背离。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EB/OL].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zwgk/2014-02/26/content_2621907.htm.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态势良好[J].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4,(4):19-21.
[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EB/OL].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wgk/2009-12/29/content_1499072.htm.
[4] 褚福灵.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25-64,94-95.
[5] 燕磊.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并轨,专家呼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EB/OL].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2-13/5832479.shtml.
[6] 刘海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激励机制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双重价值目标的考量[J].兰州学刊,2016,(2):144-152.
[7]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形势分析及下一步工作思路[EB/OL].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ebei.gov.cn/phone/11062175/11068868/13191340/index.html.
[8] 吴永求.中国养老保险扩面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3-34.
[9]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EB/OL].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yanglaobxs/YLBXSzhengcewenjian/201402/t20140228_125006.htm.
[10] 郑秉文.中国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J].甘肃社会科学,2009,(3):50-58.
[11] 齐绍琼.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机制的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5,(5):53-56.
[12]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EB/OL].国家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mofhome/mof/zhengwuxinxi/caizhengwengao/wg2015/201511wg/201603/t20160328_1926772.html.
[13] 李宏.新常态下的社会福利治理[N].光明日报,2016-04-18.
(责任编辑:孟 耀)
Research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in China
ZHANG Xiang-da,ZHANG Sheng-hui
(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 ,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 116025, China)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ndicates that China’s old-age security system has entered a new stage.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urrent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s, defects in transferring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pension insurance relationship and the insufficiency, and the treatment level is relatively low, is the main problem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fluence and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pension insurance.Therefore, enhance the sustainability of urban and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the key i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pension insurance relations transferring policy, improved design of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steadily improve the level of treatment of urban and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endowment Insuranc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17-02-10
张向达(1964-),男,内蒙古赤峰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与国民经济管理研究。E-mail:zxd@dufe.edu.cn张声慧(1981-),男,辽宁营口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与国民经济管理研究。
F840.6
A
1008-4096(2017)03-00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