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敏++王秋根++王书明
摘要:指出了在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危害也日益明显。分析了促使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关于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集中、市场信誉系统不够健全、评标委员会管理不够严格等。针对这种违法违规的现象,提出了应出台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并加快脚步建设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信誉系统,做到使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公正有序,才能有效地防止串标围标现象的产生。
关键词:招投标;围标;串标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30003
1 引言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开始在建设工程项目范畴使用招投标机制[1]。近些年,我国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体系也有了革命性的改变,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也逐步走上了法治轨道,提高了管理效率,力争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标准化和科学化。但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不公平竞争仍然客观存在,各类问题和冲突也随之产生[2]。特别是串标、围标这类违法现象比较普遍,造成的危害也日益明显,这严重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发展。如何防治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完成的重要课题[3]。
2 串标和围标的概念
串标,通常是指某个投标人为了中标在竞标前与其他投标人彼此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或指投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达成利益共同体,损害其他投标人或甲方的利益[4]。串标行为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其根本原因是建筑领域缺乏诚信,甚至可以引申为这个社会缺乏诚信。围标,通常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彼此商定,一律提高或降低投标报价来进行投标,通过这种方式限定竞争范围,将其他投标人挤出候选范畴,使商定好的其中一个投标人中标,从而谋求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是投标人之间横向联合的一种违法行为[5]。
3 引发串标和围标的原由
3.1 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在努力健全招投标法律制度,但由于发展晚、起点低,仍有许多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完善了部门规章。但是,由于有些相关法规中对串通投标的规定太过原则化和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也给监管部门规范招投标行为带来一些困难。
3.2 监督管理分散执行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的工程建设体系越来越完善,但由于缺乏长期实践检验和及时修订补充,以及我国法律将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分散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中,比如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6]。上述各部门都有对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行为进行监督处罚的权利,但是各部门执法尺度、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各有不同,缺乏协调统一,给一些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3 市场信誉系统不够完善
串标围标行为是一种在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投机钻营的行为,其根本原因是当前该领域里诚信的缺失[7]。近年来中国开始建设信誉系统,但尚未建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行机制和市场信誉系统,投标人在一个地方的非法活动被查处后改个地方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很难达到“一地违法,全国受限”的目的。
3.4 违法成本低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10%的罚款;”[8]这对于动辄成百上千万的项目而言,罚款只是小零头,违法者的违法所得远超于违法成本。
3.5 评标委员会的管理不够规范
在实际进行的招投標活动中,会有来自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种行业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这些专家质量良莠不齐,社交关系网络复杂;而且对于现在很多招投标项目而言,专业上的差异非常大,并非所有评标专家都能胜任。一些评标专家的行为,有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评价不细致,审查不严格,往往是马马虎虎看过就算,仅仅是为了履行法律程序而已。从而有意无意之间,助长了串标围标行为的普遍出现[9]。
4 关于串标围标的防治方法
4.1 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招标投标的活动随之增多,串标围标的发生概率也随之上涨。而要从源头上避免串标围标行为的发生,就要使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坚决制止招投标中非法行为的发生[10]。但在现在的工程招投标实践中,一些有关招投标法的规定,已经有些滞后。除了这个问题之外,还有在立法时对还没有形成共识的意见,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方法的可操作性。所以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用定量、定性的指标,进一步完善现有招标活动的操作规则和监管标准,并出台完备统一的招投标管理规范。
4.2 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步,先要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并且要加强其监督职能。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管理部门基本上都是从开标到评标全程参加,但参与并不表明监督[11]。所以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继续发生,第二步,要求监管部门不仅仅要参与开标、评标的过程,并签署评标结果,还应实行全过程监察管理,在每个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对中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考核、评估、纠偏、问责,建立招投标全过程行为的记录并发布,让群众进行再监督,使得监督管理部门牢记自己部门的职责,使招投标活动的公允、有序有了双重保障。
4.3 加快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信誉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信誉系统,对于减少串标围标行为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2]。首先,应当由主管部门领导,相应的各部门联合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电子信息平台。平台上将发布招标信息、开标活动、评标结果的公示和违法行为的惩处结果,实现全国范围内招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的查询。该平台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明处,从而使各种违法行为无处藏身,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的,为招标投标活动创造了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整体大环境。其次,招投标管理部门还应当为投标人建立信誉系统,将所有投标人纳入该系统,并制定详尽的信誉评价标准,对于系统中信誉度差的投标人给予必要的惩罚,同时还要对违法责任人追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对有过违法行为的投标者要限制其参与招标[13]。
4.4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而且还要联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社会、经济等综合措施,对诚信的建设企业进行表扬和嘉奖,对失信的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名誉扫地,在对外部融资和银行部门的信贷担保时受一定的限制,从而加大失信成本;最终使得违法与想违法的投标人违不起法也不敢违法[14]。另一方面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摆脱老的“区域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形成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其他各部门为辅的局面,使各部协调配合,实现联合监督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串标围标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5 规范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
要規范评标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制度,防止评标的随意化和形式化,确保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随机性和保密性[15]。评委会的评标专家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评委会更要确保评标专家能够遵从道德标准,在评标过程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谨地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各类文件进行合理审查和比较,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在招标实践中,无论是如何聪明的串标围标单位,他们的投标书中总会有暴露他们的违法想法的线索:比如报价浮动规则,或报价相似等。在评价的过程中应该擅长在投标文件中找到线索,勇于揭露这些违法行为,对串标围标行为做到早发现,早调查,有效防止串标围标行为的发生[16]。
5 结语
我国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防治串标围标行为可以保护国家、社会公共与招投标当事人利益和规范市场竞争机制,使招投标活动更加公平合理,在促进建筑市场蓬勃发展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更应为建立健全统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机制,防治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的现象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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