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法典的制定

2017-07-05 02:21何欢
财税月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商法商事民法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日新月异,社会面临新的更为复杂的挑战。在面临这种复杂严峻的挑战的情况下,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自身属性和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已经无法适应并有效地对新的经济形态尤其是复杂的商事关系进行科学合理调整。而商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力深化改革、实现经济合理增长有其他法律规范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有效发挥其特有的对社会经济的重要调整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拉开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幕,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在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顺利通过了《民法典》的有利法治背景下,《商法典》的制定呼声空前所有,制定条件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一、对商法的科学认识

1.商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2)提高经济效益,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3)维护交易公平。

2.《商法典》和《商法通则》的对比认识

《商法通则》只是商法适用的一些笼统概括性的规定,不具体,其确立的制度是在商事法律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但具体到每一个特定的商事法律关系时,还需要依据商法的其他部门法才能胜任。

《商法典》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商法法律,关于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商法上的重要规定都包含其中。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具体,一般来说在有《商法典》的情况下,只要依据《商法典》的相关条文就可以处理普通的商事法律关系了。

因此,在商法体系中最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应该对现有商事单行法加以有机地融合与协调,从而编纂形成统一的商法典。这样做可以实现“资讯集中”,即只要手中有一部商法典,就可以找到最为基本的裁判规则;可以实现“体系分明”,即形成了完整的一般法——特别法的总分结构体系,使人们先使用特别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时,使用总则规定;可以实现“价值统一”,即将商法的价值贯彻在整个法典之中,获得立法目的协调统一。

3.《商法典》和《民法典》的对比认识

一直以来,我国有“民商合一”传统,有人认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范围有重合,大部分商事关系通过民法就可以解决,所以制定一部《民法典》就可以有效调整民商事关系了,没有必要再制定一部《商法典》 。然而,“民商合一”传统下的民法和商法调整范围交叉混乱、不成体系,这种不成熟、不科学的立法状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对于民商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虽然虽然商法与民法有着各种联系, 部分调整范围存在重合,但二者之间的区别更为显著 。民法是市民之法,而商法是企业之法,二者之间本来应当泾渭分明,客观来讲,商法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如果一味的用民法来调整商事关系会显得力不从心,比如涉及公司、企业、破产、票据、保险等商业特征明显的与民事关系有绝对区别的商事关系,显然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问题显然是不够的,需要运用商法的具体明确的措施才能高效调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发展得如火如荼,商事生活已经达到比较繁荣的程度,因此,绝对有必要制定一部体系科学、范围明朗的《商法典》来有效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为商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支撑,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商法典的单独制定已有先例,如 1807法国颁布《法国商法典》,自此以来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西方社会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二、商法典制定的条件日益成熟

1.社会经济条件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而且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以互联网经济的大力崛起为依托,商品经济蓬勃发展,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为制定《商法典》奠定了经济基础。

2.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条件

我国已经颁行了大量单行的商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构筑了当前较为完备的商事法律体系,同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立法质量也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为制定《商法典》奠定了堅实的立法基础。而且《民法典》正好在2017年予以颁布,正好借此法治的春风制定颁布《商法典》。

3.商法理论条件

至今我国商法学界形成了不少卓有成效的科研成果,一些学者通过翻译、著述等方式,大量引进国外商法典的理论和制度,定《商法典》提供了资料上的借鉴和准备。尤其是近几年来,商法学界针对制定《商法典》展开了专题研究,在制定《商法典》方面也达成了共识,对制定《商法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等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商法理论的研究也日趋成熟,都为制定《商法典》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已为制定《商法典》打下了坚实的立法基础,笔者认为应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法典,形成一个在《商法典》统帅下,由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特别法构成的、具有有机联系、形式严密的商事法律体系。也期待着我国法学界、司法界和商务界达成一致和共识,共同推动有关机关尽快把“商法通则”的制定提到立法议程,正好借2017年《民法典》颁布的法治春风及时制定颁布一部众望所归的《商法典》。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

[2]王延川:《商法的独立性考察—以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为对象》,《贵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3]赵旭东:《制定“商法通则”的五大理由》,《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何欢(1993年5月),性别:男,民族: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学历:本科,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单位邮编:330032,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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