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融合发展的新兴产物。作为银行等传统机构的补充,网络借贷对促进资金供给、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受到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下行压力大等因素影响,网络借贷行业问题频发。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日常监管,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宣传教育等建议,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借贷;中小企业;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105-02
[作者简介]和淑萍(1964-),女,漢族,山西长治人,本科,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网络借贷主要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主要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或进行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需要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在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支柱产业跨界融合和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行业也存在诸多问题,深入分析探究网络借贷风险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通讯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互联网与民间借贷行业快速融合,网络借贷行业应运而生。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448家网络借贷平台,其中,2016年新上线平台为756家,第四季度新上线38家。与2015年数量大幅增加不同,2016年较上一年减少了985家,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呈现逐级减少的趋势。受政策环境的影响,2016年大量平台退出,网贷行业已经由“野蛮发展”迈向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仅辽宁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增加1家,29个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的省市中,山东、广东减少数量最多,分别减少了210家和183家。以山东中部某市为例,该市共有网络借贷平台10家,正常经营的仅4家,正常经营的网络借贷平台3个月累计交易总金额20168万元,累计交易567笔,平均借款额度35 万元,累计出借人3846人,逾期金额15万元,逾期率为07%。与往年相比,该地市网贷平台业务量明显趋于下滑状态。另外的6家企业因各种原因失联。
(二)存在问题
一是失联平台数量较多。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业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部分平台呈现失联状态,多为注册地址未作变更但实际店面已无人经营,通过电话等多种渠道无法联系企业负责人。二是监管真空,缺乏有效干预和指导。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尚处于监管盲区,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对其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目前网络借贷处于发展阶段,网贷平台多为线下投资理财机构的线上投融资信息平台,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不高,风险意识淡薄,防控能力较差,客观上影响了网络借贷的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存在非法集资隐患。从近期爆发的e租宝等案件看,部分平台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通过网络积聚资金用于挥霍,欺骗老年人、农民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者,造成社会不和谐隐患。
二、当前网络借贷风险多发的原因
(一)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借贷平台聚集资金更快捷;与传统银行融资渠道相比,网络借贷不受资本金管理,不受存贷比限制,交易成本低。在互联网技术下,投资者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更高,聚集资金就更加方便、快捷、迅速。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缺位,准入门槛低。网络借贷尚处探索发展阶段,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在网络借贷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订立等方面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情况,尤其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法律缺失严重。
(三)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渠道不畅,助推网络借贷快速发展。近几年,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有着诸多限制,大量的信贷资金向支柱产业、优质客户倾斜,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导致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生产周转不得不向网络借贷融资,个别企业通过虚拟营业执照、虚构融资项目信息、发布假标、进行“保本保息”违规宣传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用于维持经营或偿还债务。
(四)部分投资人在高利益刺激下对风险心存侥幸。不少投资者往往只看重网络借贷的高收益性,风险意识不够;有的投资观念不正确,摸准了一些网贷平台经营周期短、经营前期能及时提现等特点,明知一些非法行为不可持续,却抱着“赚够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在网贷平台高投资收益率的诱惑下倾囊投入。
三、网络借贷存在的潜在影响及危害
(一)不择手段吸引投资者。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为获取投资资金,利用权威媒体做广告增信、借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等手段,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吸引很多抗风险能力差或不具备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如部分平台将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推荐给了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匮乏的老年人群体,无形中透支了网络借贷发展的后续潜力。
(二)扰乱金融秩序。有些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有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平台游走在政策边缘,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置监管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交易秩序,扰乱了网络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对网络借贷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多投资者的后续投资行为将更加审慎或者干脆远离这个市场,这无疑是对金融市场的重大打击,很多企业也将因此失去一个更加灵活的资金来源。
(三)涉及人员众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整体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有些机构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借款人资质良莠不齐,而网络借贷平台金融项目往往涉及金额大、人员多、范围广,一旦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特别是一些普通投资者缺乏法律意识,心理承受力較差,一旦投资失败,可能采取各种手段甚至过激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日常监管,引导网络借贷健康发展。一是完善网络借贷配套征信系统建设,提高准入门槛。将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交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围,完善失信企业及个人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信用自律;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成长空间,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严禁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特定业务,比如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等,并将上述负面清单列入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监管。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借贷交易指令审核等责任,对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同时要求金融平台自身资金与项目资金做好隔离,进行分账管理;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网络借贷企业具体运行信息,实现交易双方信用信息的透明化和对称化。披露的信息包括自身运营状况,向投资者公布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平台的合作机构以及资金托管机构等信息;披露项目的信息包括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向、项目方资质和金融风险等。
(二)加大打击力度,优化网络借贷生态环境。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处于野蛮生长阶段,现行法律框架下,相当一部分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度和效率。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网络借贷领域违法犯罪的新特点,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违法发放贷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在打击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维稳并重,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民众风险防范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金融、法律、投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投资意识,树立理性投资观念,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有重点的曝光典型的、社会影响力大的网络借贷犯罪典型案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警示教育力度,增进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的认识,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和识别能力。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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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晓滨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