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雨水++李江源++王艳超
摘要:民营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民营银行作为银行业的新兴业态,对从业者以及监管者在管理风险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营银行的特有风险进行分析,从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水平,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银行业审慎监管,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等四个方面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经营风险;风险管理
一、 前言
2015年末,我国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全部开业,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开启了新格局。在民营银行迅猛发展的背后,其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渐凸显,如何对民营银行的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估计,探究适合其发展水平的风险管理策略,对于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 我国民营银行特有经营风险分析
民营银行作为银行业发展的全新产物,自身具有产权清晰、治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灵活等优点,但由于员工素质、技术水平、风险控制存在后发劣势,再加上竞争激烈的外部环境,民营银行面临着包括信用风险、破产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1. 产权结构引致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民营银行发展起步较晚,在资金实力、业务结构、国家信誉支持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与现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民间资本自身的固有印象,使得民营银行难以在短时间内充分建立起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民营银行在社会公信力方面的先天不足制约着其市场竞争力的发挥,同时也暴露出在抵御各类风险能力上的欠缺。此外,作为民营银行战略上的服务主体,小微民营企业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受到社会信用收缩的影响,极易导致融资链条断裂、小微企业主卷款而逃或清算破产等现象。基于此类原因而产生的不良贷款,也制约着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
与这些信用风险相对应的是,目前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监管层面,或是民营银行自身方面,关于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宏观层面,除了银监会网站上发布过几家民营银行筹建的批复以及《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之外,未曾以官方口径透露过5家试点银行的任何经营信息与公开的统计数据。即便是在几家民营银行共同聚焦的小微企业领域,截止到2016年2月最新的銀行业监管统计指标中也未曾披露过5家试点银行的相关业务信息。微观层面,2014年5月末,5家试点的民营银行已全部开业,但多数民营银行未曾公布年报和相关财务数据,使得公众对于民营银行实际经营状况的好坏仍然抱有一种神秘感。以浙江网商银行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为例,两家银行主打互联网金融模式,既没有办理实体卡业务,也不设物理网点。种种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降低了客户对民营银行的认可信任度,“用脚投票”效应发酵,产生了民营银行定位服务客户与实际效果之间的背离。
2. 同业竞争引致的破产风险。由于现有银行市场已呈现高度成熟状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已就市场份额展开激烈竞争。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分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依靠长期以来积累的资金与人力优势,辅以国家信用的隐性背书,已占据显著的优势地位。民营银行由于后发劣势,必将面临较大的同业竞争压力,在竞争中难以正面占据优势,不易在大型政府类项目业务上“分一杯羹”。即使民营银行将经营策略主要定位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但受限于规模较小,信用风险较大等先天不足,能否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尚需考验。
目前我国5家试点民营银行意在与传统银行进行错位竞争,其客户定位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倾斜,但这一领域实际上也是高成本、高风险的领域。因此从行业竞争的角度来看,其后发优势并不明显。同时,各类传统银行也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拓展,不断进行业务创新,且依托覆盖广泛的社区银行、乡村银行网点与民营银行争夺长尾客户。以城商行的经营为例,其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均与民营银行形成正面竞争的态势,成立了专门服务于小微金融的部门,并将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作为银行立身之本。其次,伴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许多大型外资银行取得了与中资银行同样的“国民待遇”,对我国银行的业务的开展形成了直面冲击。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的规模劣势和信用安全劣势,不利于其风险抵御能力的提升,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的发挥。
3. 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是指代理契约中的代理人利用其掌握的私人信息,采取委托人不能观察到的隐藏性行动,从而导致代理人获益、同时委托人损失的行为风险。道德风险在一般银行金融业中可具体表现为借款公司(各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高风险经济活动,从而提高无法偿还贷款的可能,损害银行的利益。对于民营银行,存在另外一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银行在获得经营牌照后,因逐利性而通过规避监管漏洞地方式获取利益,增加银行的整体风险并使委托人(储户)利益受损在民营银行设立与发展初级阶段,民营银行发起者与监管部门间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不能充分地了解民营银行发起者成立的多元动机,在一开始审核层面就可能存在偏差,使民营银行在市场准入阶段就埋下道德风险的隐患。
法律制度不完善加重了这种道德风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规范民营银行经营行为的法律仍非常有限,存在着民营银行为了个别的股东的利益通过当前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进行高风险经营,甚至出现违背道德的行为。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民营银行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剧。由于股东在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后,仍能较为轻易地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成本与收益间的畸形利益驱动,造成了民营银行中道德风险问题的加剧。
4. 治理结构引致的经营风险。我国民营银行由于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治理结构方面的制约,存在着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在民营银行发展的初期,出于多种因素考虑,民营银行倾向于拉拢国有银行的高管或政府机构官员进入管理层,使得其经营的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导致了一系列的关联贷款问题。关联贷款是指股东通过自身的地位和关联关系,对银行发放贷款的决策施加影响的行为。目前,关联贷款对于银行发展存在正面或负面影响在学术界也尚无定论。民营银行的发起股东存在逐利性,不仅看重我国银行业本身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也希望通过组建民营银行来丰富自身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利用更多金融资源,因此关联贷款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值得关注。《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并专门就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交易规模、交易条件、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更是明确规定关联贷款的放贷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就我国现行规范民营银行股东关联贷款的法律制定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第一,为规范关联贷款行为,对我国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和简单,实际可操作性有待提升。第二,源于美国公司治理经验而产生的独立董事认可制度,其有效性的前提保证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而确保公正的决策。然而受制于我国信用环境和法制体系的发展水平,独董制度并未能很好地施行,很多企业中独董形同虚设,完全无法体现决策制定时独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遑论其在遏制关联贷款方面的作用。第三,关联贷款的数额控制上存在缺陷。《商业银行和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关联贷款的风险控制仅停留在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这一层面。但随着民营银行的发展壮大,面对一些大型甚至巨型民营银行,其关联交易如果适用此条则并不足以遏制大额的股东关联贷款。因此,相为于减少民营银行经营中产生的各类道德风险,加强对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将是未来的必由之路。
三、 民营银行风险管理与政策建议
1. 银行日常管理层面:多方面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水平。面对快速发展过程中蕴含的特定风险,民营银行应积极借鉴外部经验与技术,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一是制定数据政策和积累大数据。大数据是民营银行立足于小微金融的技术保障。银行业作为金融中介的核心,需要对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准确匹配,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银行的盈利能力也来自于准确定位借款人的风险,提高自身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竞争力。因此,合理运用大数据,提高数据质量是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的基础,也是民营银行发展的最新要求。另外,成熟的IT系统与用户信息系统可以大大降低运营成本和人为操作风险。民营银行由于在资金以及技术经验存在竞争劣势,在IT系统建设上可考虑外包,借助专业团队完成系统构建,获得优质信息服务。二是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民营银行可学习和借鉴国内外银行先进的信用风险量化模型,引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客户信息库,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监管标准的内部评级和风控系统。其中,压力测试在是一种评估与预警银行日常运营中出现极端尾部风险事件的模拟测试方法,用以考察银行所能承受风险的极限和隐患。目前此类测试方法在大型银行中已较为成熟,但对于民营银行来说,往往会由于最初数据不够充分的原因导致模型的估计与预测可靠性低,由此会导致基于模型得出的大数据判断与银行传统授信专员的经验结论相矛盾,从而影响决策效率。因此,民营银行在发展中敢于尝试动态风险模型,引入符合银行自身特征的压力测试,并给予新的信息机制足够的时间进行检验与完善,逐步将科学化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延伸至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2. 银行战略建设层面: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有效识别风险的前提下,民营银行基于长期稳定运营的角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优化信贷结构。根据目前银行经营业务分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贷资金重点投向政府类项目,这部分领域不是民营银行的竞争优势所在,民营银行应该把握细分市场优势,积极成立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部门,精耕细作,配合基于大数据支持的风险评级工具和风控系统,有的放矢地提高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占比。二是适应新的金融监管要求,防范长远风险。良好的风险管理不仅要着眼于当下,更要重视和处理好当前风险与未来潜在风险的关系。民营银行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在風险准入、风险评级与风险监控上与传统大型商业银行存在差异。而监管部门对此业务的监管和审计要求在时效性上存在滞后,可能不能准确及时识别潜在的风险,这或许给民营银行提供了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高风险经营的空间,但长期来看必将对银行的风险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民营银行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地应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从长远角度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应监管政策的变化。三是重视风险文化建设,树立全方位风险管理理念。风险文化的认同应该深深扎根于民营银行的企业文化之中。从业务人员到领导层在创新开拓银行业绩的同时,要培养足够风险意识,要理清当前业绩与长远风险累积之间的关系。同时,要促进部门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使银行管理层能充分认识到银行日常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新风险,使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逐步提升其产品竞争力。
3. 政府监管层面:适应新变化,完善银行业监管。2015年1月,银监会近十年来首次大规模进行组织架构改革,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旨在明晰风险监管主体职责,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例如,新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即是民营银行的对口监管部门。另外,为适应银行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在肯定网络信贷平台的金融价值及其合法性的基础上,银监会专门设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为日后颁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制度,推进行业经营合规化、权责化铺平了道路。
随着民营银行的逐步发展,为顺应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出现,金融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一是要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按照二十五条原则,明确法律制度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一行三会”的协同合作,避免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业态间传染。二是要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新的监管规范与要求,克服监管活动中的政策随意性,实现民营银行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银行业经营风险防范制度等基本制度。严肃查处民营银行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包括行政处罚、下调评级、叫停业务在内的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约束。三是要建立对民营银行经营业务的日常实时监督体系。通过完善民营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营银行经营风险预警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和任免谈话制度等一系列监管举措,切实提高银监会的宏观监管水平。运用非现场稽核监督与现场稽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民营银行的存贷比、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等主要经营指标进行监督,实现对银行风险的动态监控。通过建立民营银行从业人员的管理与信息记录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员工管理责任制,防范有内部人员金融犯罪活动导致的银行经营风险。
4. 政府政策层面: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与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离不开法律基础和信用体系的支撑,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的缺失极大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是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应依照市场规律,逐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管并举的方法,为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各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信用信息碎片化的现象十分常见,导致难以准确获得企业和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科学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更是无从谈起。由于我国市场环境和专业评估机构均不成熟,给民营银行开展业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通过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机构,对信用评级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信用主体的评级制度,鼓励培育我国市场机制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培养专业性信用评级人才,尽快建立对评级机构的相应监管法律与制度,以保证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准确。二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对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的法律地位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对信用档案进行管理,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信用评价机构和被评估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使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机制下无所遁形。因此,只有不断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制度,确保信用信息透明准确,从而防范道德风险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才能从根源上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切实助推民营银行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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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施雨水(1990-),男,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司金融、行为金融、资产定价;李江源(1989-),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地区金融、地方政府融资;王艳超(1989-),女,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书记、助教,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营银行、金融体制改革。
收稿日期:2017-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