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宜降低

2017-07-04 18:31本刊编辑部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2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被告人年龄

本刊编辑部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等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透露:民众关注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调整为6岁的立法提议仍在进一步讨论中。正如傅莹女士指出的那样,三十多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也要与时俱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的设定应该与时俱进,并科学合理。这种观点代表了社会上部分学者和民众的看法。不仅仅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制度改革呼声颇高,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予以调整。

近来,校园暴力犯罪和弑亲弑师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屡见报端。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13—2015年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的一百多件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在暴力伤害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占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在调研所针对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占65%。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而法院所审结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仅仅是针对那些已经年满14周岁青少年的严重暴力犯罪和年满16周岁青少年的犯罪,未满16周岁青少年的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刑事程序。基于此,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为了更为有效地惩戒行为不端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应该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制度同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放宽到12周岁或更低。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制度制定于数十年前,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落后,教育水平有限,儿童生理發育、心智发展和社会活动能力相对不高。而今,营养结构、生理发展、社会教育等因素提高促使儿童社会性早熟,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低龄化是一种世界趋势。法律上适当降低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不只是中国出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动议,在菲律宾也有人提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据美国福克斯新闻网报道,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支持出台一项将刑事犯罪年龄15周岁降至9周岁的法案,其理由是:“大多数这个年纪以上的儿童,特别是身处在这个可以通过互联网与数字媒体获得所有形式的知识的时代,都是消息灵通的,应该被教育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果真能够有效治理青少年犯罪么?诚然,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有助于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有助于对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零容忍”治理,当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校园、家庭和社会秩序。但从长远来看,以“犯罪标签”理论的视角,我们发现这一制度调整将亲手打造一支更为庞大的犯罪预备队,无助于青少年犯罪的最终治理。另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制度的调整有悖于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法治潮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圈”的扩张,必将带来连锁的犯罪率飙升的阶段性膨胀现象,无助于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2周岁以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因为犯罪低龄化现象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中国作为担负重要责任的世界大国,必须顺应程序法治和文明的世界潮流。

法律行为或法律责任的年龄下限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的系统法律问题,而不简单是一项法律制度的调整,如何才能在法律变动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营造更有利于他们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才是我们亟需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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